數字驗證

4.1-05 印花稅(1 萬)驗證

4.1-05 印花稅(1 萬)驗證

原文

來源:成本效益分析.md §4.1 第 87 行

#項目估算依據區間(NT$)中位
5印花稅決標金額 1‰1 萬1 萬

關聯前提(同檔 L34、L52):本案以 1,000 萬上限投標,總預算 1,000 萬。


數學驗證

公式

印花稅 = 決標金額 × 承攬契約稅率(1‰)
       = 10,000,000 × 0.001
       = 10,000 元
       = 1 萬
決標金額情境× 1‰結果對應「1 萬」中位
1,000 萬(上限投標)10,000,000 × 0.00110,000 元完全相符
950 萬(小幅減價)9,500,000 × 0.0019,500 元仍取整「1 萬」合理
900 萬(深度減價 10%)9,000,000 × 0.0019,000 元仍可進位「1 萬」

結論:1,000 萬 × 1‰ = 10,000 元,數學完全正確


來源依據查證

1. 契約明文要求繳納印花稅

契約-全文.md L42:

(八) 契約正本 2 份(機關、廠商各執 1),副本 8 份。依印花稅法繳納印花稅

契約-全文.md L117:

廠商請領最後一次價金時,除依法免納印花稅外,應提出已貼足印花稅票證明。

契約明確要求廠商繳納印花稅,且請款時須出示印花稅票證明。此為履約不可省略之強制成本。

2. 投標須知亦提示繳納程序

投標須知-全文.md L556:

得標廠商請洽新北市政府稅捐稽徵處(電話:02-89528200 分機 603、637、639)、所屬分處或自行上網(縣市須選擇新北市),依契約性質開立印花稅應納稅額繳款書,並繳納之

→ 招標機關(新北市環保局)明確指示得標廠商須向新北市稅捐處依契約性質繳納。

3. 印花稅法承攬契約稅率

中華民國印花稅法第 7 條第 1 款第 2 目

承攬契據:指一方為他方完成一定工作之契據;如承包各種工程契約、承印印刷品契約等屬之。按金額千分之一,由立約或立據人貼用。

本案性質為 「承攬契約」(GPS 車機暨資訊查詢網維運計畫),符合「為他方完成一定工作之契據」定義 → 適用稅率為 1‰(千分之一)

4. 估價單未列印花稅

估價單-全文.md 內容未將印花稅列為獨立單項 → 屬廠商契約成本中內含項目,須由廠商自決標金額中自行吸收,並非機關代繳。此即為何成本效益分析需將其列為「不可消除直接成本」之原因。


結論

判定:PASS

檢核項結果
數學運算(1,000 萬 × 1‰ = 1 萬)PASS — 完全正確
契約是否要求繳納印花稅PASS — 契約 L42、L117 明文要求
招標機關是否提示繳納PASS — 投標須知 L556 列明繳納單位
適用稅率 1‰ 是否正確PASS — 印花稅法第 7 條第 1 款第 2 目(承攬契據按金額 1‰)
是否屬不可消除直接成本PASS — 估價單未列、需廠商內含吸收

補充建議

  • 若實際決標金額減價至 < 1,000 萬,印花稅同步等比下降,可保持「1 萬」上限估算(保守、不會低估)。
  • 印花稅票須於請款最後一次前貼足並出示證明,屬履約結算前必辦事項,不可遺漏。
  • 此項金額雖小(僅佔 10M 預算 0.1%),但法定強制、無減免空間(除依法免納者,如政府機關自身),列入硬成本完全合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