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標廠商資格
投標廠商資格
標案:115-116 年度新北市一般廢棄物清運機具 GPS 車機暨垃圾清運資訊查詢網維運計畫(第 1 次招標) 採購案號:115-062 / 主辦機關:新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 來源:
投標須知-全文.md§「資格文件準備須知/審查表」、§「基本及資格文件」
一、廠商資格(須全部符合)
1.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三擇一)
| 選項 | 適用對象 | 應檢附文件 |
|---|---|---|
| 1-A | 技師事務所,且執業執照科別包括資訊科 | 中華民國核發之執業執照 |
| 1-B | 公司或行號 | 「公司登記證明文件」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 (核准函、登記表/抄本,或列印自「全國商工行政服務入口網」https://gcis.nat.gov.tw 之公司/商業基本資料) |
| 1-C | 前 2 款以外已立案之法人、機構或團體 | 由政府機關(或其授權機構)核發、可證明廠商合法登記或設立且得提供下列業務者之文件: 資訊軟體服務/資訊軟體之規劃、設計開發、研究、分析、建置、組合、測試、維護、整合或相關業務 ※ 若登記文件未載明符合投標資格之內容,須另附組織章程、組織規程或其他佐證文件 |
- 本別:影印本
- 審查重點:
- 文件內容足以證明廠商符合上開資格
- 未逾有效期間
- 廠商名稱須與其他文件一致
2. 廠商信用之證明
須證明投標廠商「非屬拒絕往來戶」且「自查詢日往前推算 3 年內無退票紀錄」(如有退票但已辦妥清償註記者,視同無退票紀錄)。
擇一備標:
| 選項 | 應檢附文件 |
|---|---|
| 2-A | 票據交換機構或受理查詢之金融機構於截止投標日前半年內出具之「第一類票據信用資料查覆單」或「第二類票據信用資料查覆單」,須加蓋查覆單位圖章 |
| 2-B | 利用「政府電子採購網」之「投標資格雲端服務」功能,於截止投標日前半年內查詢列印之「第一類票據信用資料」,並載明政府電子採購網驗證碼 |
- 本別:影印本
- 注意事項:
- 廠商若為分公司,須以總公司名義申請;外國廠商在臺分支機構得以分公司名義申請。
- 不具法人人格之行號、團體,得以負責人之非拒絕往來戶或無退票紀錄證明代之。
- 不論是否使用票據,均應檢附本文件。
3. 廠商納稅之證明(營業稅繳稅證明,公司/行號適用)
依納稅情形擇一備標:
| 選項 | 適用情形 | 應檢附文件 |
|---|---|---|
| 3-A | 主管機關核准營業日至本案投標截止日前未遇到營業稅申報截止日 | 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及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相關文件(依法免用統一發票者,得免附購票證,但須另附免用統一發票之證明文件) |
| 3-B | 每月銷售額未達小規模營業人營業稅起徵點 | 當地財政部國稅局分局/稽徵所開立之「未達營業稅起徵點」證明文件 |
| 3-C | 不屬於 3-A、3-B | 最近 1 期或前 1 期之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 •「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或 •「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或 • 同期間之「無違章欠稅查復表」 |
| 3-D | 利用政府電子採購網「投標資格雲端服務」 | 查詢列印最近 1 期或前 1 期之「營業稅—申報日期」、「營業稅—繳納日期」證明文件,或同期間之「無違章欠稅查復資料」,須載明政府電子採購網驗證碼 |
- 本別:影印本
- 外國廠商如依該國情形提出有困難,得於投標文件內敘明,或以其所具有之相當資格文件代之。
4. 共通格式要求
- 上述各文件須為正體中文;外文文件須附正體中文譯本(外國廠商提出者須公證或認證),但一般通用「術語」得以原文呈現。
- 須以不可擦拭之工具(黑/藍色墨筆、鋼筆、原子筆)及方式(打字、蓋章等)依式填寫,字跡清楚。
- 塗改處須加蓋廠商或負責人印章。
二、外國廠商之特別規定
- 「外國廠商」:未取得我國國籍之自然人、依外國法律設立登記之法人/機構/團體,或經我國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許在我國境內設立之外國分支機構。
- 應提出之外文資格文件:須附經公證或認證之中文譯本;認證得由我國駐外代表館處為之。
- 外國廠商信用證明及其他資格文件,依該國情形提出有困難者,得於投標文件內敘明,或以其所具有之相當資格文件代之。
- 本案適用「臺星經濟夥伴協定」。
三、財力資格替代規定
廠商資格如屬財力資格者,廠商得以銀行或保險公司之「履約及賠償連帶保證責任」或「連帶保證保險單」代之,並依「押標金保證金暨其他擔保作業辦法」第 29 條之規定辦理。
本案資格文件審查表未列財力資格項目,但若日後變動,本條為通用適用規則。
四、登記文件變更中之處理
- 廠商之登記文件刻正辦理變更程序中時:
- 僅遞送 1 種設立/登記證明文件(已變更或尚未變更)者:填寫之廠商資料應與該文件內容一致。
- 同時遞送 2 種以上者:填寫廠商資料與其中之一登載相符者,皆視為符合規定。
- 其餘應附文件之內容,與變更前或變更後一致時,亦視為有效。
五、投標廠商聲明書(共 13 項,附隨投標基本文件)
本欄為聲明書之聲明事項列表,係投標必繳之基本文件之一,與資格文件並列。 第 1–7 項勾「是」或未勾選者,不得參加投標、不得為決標對象。
| # | 聲 明 事 項(須勾選「是 / 否」) | 違反效果 |
|---|---|---|
| 1 | 本廠商之營業項目不符合公司法或商業登記法規定,無法於得標後合法履行契約 | 勾「是」/未勾,禁標 |
| 2 | 有違反採購法施行細則第 33 條之情形 | 勾「是」/未勾,禁標 |
| 3 | 屬採購法第 38 條之政黨或與政黨具關係企業關係之廠商 | 勾「是」/未勾,禁標 |
| 4 | 負責人或合夥人屬採購法第 39 條第 2 項之情形 | 勾「是」/未勾,禁標 |
| 5 | 屬採購法第 39 條第 3 項之關係企業情形 | 勾「是」/未勾,禁標 |
| 6 | 有採購法第 59 條第 1 項所稱不正利益促成契約之情形 | 勾「是」/未勾,禁標 |
| 7 | 屬採購法第 103 條第 1 項、施行細則第 38 條第 1 項、人口販運防制法第 41 條之拒絕往來廠商;或共同投標廠商、分包廠商屬上開情形 (投標當日須至 https://web.pcc.gov.tw 查詢自己(含總/分公司)、共同投標廠商、分包廠商是否屬第 103 條之拒絕往來廠商) | 勾「是」/未勾,禁標 |
| 8 | 就本案屬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 2、3 條之公職人員或其關係人 (如答「是」,須另填「公職人員及關係人身分關係揭露表」) | 公告程序辦理者答「是/否/未答」皆可;未揭露依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 18 條第 3 項處罰 |
| 9 | 是否為中小企業(實收資本額或出資額 ≤ 1 億元,或經常僱用員工 < 200 人) 答「否」者須填寫得標後預計分包予中小企業之項目及金額 | 未填得洽廠商澄清 |
| 10 | 目前在中華民國境內員工總人數逾 100 人 答「是」者須填總人數、身心障礙人士人數、原住民人數 (採購法 §98、施行細則 §107、108:履約期間僱用身心障礙者及原住民各不低於 1%) | 未填得洽廠商澄清 |
| 11 | 屬大陸地區廠商、第三地區含陸資成分廠商或經濟部投資審議司公告之陸資資訊服務業者 ※ 若本案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之資訊服務採購,勾「是」/未勾禁標 | 視本案性質而定 |
| 12 | 屬大陸地區廠商、第三地區含陸資成分廠商或在臺陸資廠商 ※ 若本案屬「影響國家安全之採購」,勾「是」/未勾禁標 | 視本案性質而定 |
| 13 | 是否為原住民個人或政府立案之原住民團體 答「否」者須填得標後預計分包予原住民個人/團體之項目及金額(如無得填「0」) | 未填得洽廠商澄清 |
特別聲明:同意機關得依採購法第 30、31②、32、48①、50①、65、87 條等向金融機構查詢押標金/保證金往來資料。
六、其他與資格連動之投標規定
| 項目 | 規定 |
|---|---|
| 共同投標 | 不允許 |
| 分包廠商取代資格 | 不允許 |
| 替代方案 | 不允許 |
| 押標金 | 未收取 |
| 履約保證金 | 未收取 |
| 投標文件有效期 | 自投標時起至開標後 80 日止 |
| 投標廠商遞送份數 | 除服務建議書外為一式 1 份 |
| 開標前文件補正 | 不允許於開標前補正非契約必要之點之文件 |
| 開標方式 | 不分段開標 |
| 切結書 1(投標廠商) | 投標時未檢附不視為不合格,可於得標後查驗時提出 |
七、得標後查驗(資格、規格暨證件查驗)
得標廠商應於接獲得標通知次日起 3 個本機關上班日內,攜下列正本送驗:
| # | 查驗項目 |
|---|---|
| 1 |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 |
| 2 | 廠商納稅證明文件 |
| 3 | 廠商加入相關公會證明文件(若依工業團體法/商業團體法等須加入者;不包括學會、協會) |
| 4 | 廠商信用之證明(非拒絕往來戶、最近 3 年無退票) |
| 5 | 採電子投標且含掃描文件者之原本書面文件 |
| 6 | 「廠商參與政府採購可能涉及之法律責任」切結書 1 |
逾期罰則:每逾 1 日罰決標金額 3/10000,自待付契約價金扣抵,累計上限為決標金額 36/10000(即最多罰 12 日)。
八、備標 Checklist
- 1-A / 1-B / 1-C 任一登記證明(影印本)
- 第一類或第二類票據信用查覆單(截止投標日前半年內,加蓋圖章)或政府電子採購網雲端版(含驗證碼)
- 營業稅繳稅證明(依 3-A/B/C/D 適用情形)
- 投標廠商聲明書(13 項勾選+負責人簽章)
- 投標前至 https://web.pcc.gov.tw 查詢自己(含總/分公司)是否為採購法第 103 條之拒絕往來廠商
- 切結書 1(投標廠商)— 投標時建議一併附上,免去得標後補件
- 全文使用不可擦拭工具填寫;塗改處加蓋廠商或負責人印章
- 外文文件附正體中文譯本(外國廠商須公證/認證)
- 廠商名稱與所有文件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