契約要點(履約紅線速覽)
契約要點(履約紅線速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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契約-全文.md萃取出最常被觸發的條款,便於:
- 內部 GO/NO-GO 決策參考
- 服務建議書中的「執行能力」與「風險管理」段落引用
- 履約期間的合規檢核
一、金錢條件
1.1 契約價金
| 項目 | 內容 |
|---|---|
| 契約總額 | NT$ 10,000,000(一千萬) |
| 計價方式 | 總包價法 |
| 底價 | 不訂底價 |
| 押標金 | 免 |
| 履約保證金 | 免 |
| 印花稅 | 依印花稅法,得標廠商繳納(按決標金額 1‰ → 約 1 萬元) |
1.2 付款分期(契約 §5)
| 期別 | 給付比例 | 條件 |
|---|---|---|
| 第一期 | 18%(180 萬) | 115/7/1 起 30 個工作天內提交「細部工作進度書面報告」,經機關審查核可(備)後 |
| 第二期 | 42%(420 萬) | 廠商提交「期中報告定稿」,經機關完成查驗程序核可後 |
| 第三期 | 40%(400 萬,或剩餘契約價金) | 廠商提交「期末報告定稿」,經機關驗收通過後 |
1.3 付款流程
- 廠商提出證明文件
- 機關於 15 工作天內完成審核程序
- 通知廠商提出請款單據
- 接到單據後 15 工作天內付款(涉補助款者 30 工作天)
- 文件不符/疑義應一次通知補正;補正後重算審核期限;先付無爭議部分
1.4 機關得暫停給付的情形
- 進度因可歸責於廠商落後 10% 以上
- 履約瑕疵書面通知限期改善逾期未改善
- 未履行契約應辦事項通知限期屆期不履行
- 對派駐勞工未依法給付工資、保費等且經通知改正逾期未改正
- 其他違反法令或契約
1.5 機關遲延付款(廠商投訴對象)
- 政風單位、上級機關、廉政署、採購稽核小組、採購法主管機關、行政院主計總處(與主計人員有關時)
- 遲延付款達 3 個月:廠商得通知終止/解除契約
- 廠商得請求年息 1% 遲延利息
二、時間條件
2.1 履約期限(契約 §7)
115 年 7 月 1 日 ~ 116 年 6 月 30 日 若決標日晚於 115/7/1,則自決標日起 1 年。
2.2 期中、期末查驗(契約 §9)
| 階段 | 時點 | 提報 | 後續 |
|---|---|---|---|
| 期中 | 履約起算 6 個月內 | 初稿 1 式 10 份 | 審查 → 須修正者於審查會後 15 日內提交修正稿 10 份 → 核可後 10 日內提交定稿 1 式 3 份(含光碟) |
| 期末 | 履約起算 12 個月內(履約期限內) | 初稿 1 式 10 份 | 同上流程 → 完成查驗 → 進入驗收 |
⚠️ 每次修正以 15 個工作日為限;逾期準用 §13 違約金。修正逾 2 次仍未過得依 §8(十二) 終止/解除契約。
2.3 履約期限延期事由(契約 §7(四))
非可歸責於廠商之事故發生後,廠商應儘速書面向機關申請展延:
- 不可抗力事故
- 天候影響無法施工
- 機關要求暫停履約
- 契約變更或增加標的數量/項目
- 機關應辦事項未及時辦妥
- 機關自辦或機關之其他廠商延誤
- 其他非可歸責於廠商,經機關認定者
事由未達半日者,以半日計;逾半日未達 1 日者,以 1 日計。
三、罰則條件
3.1 逾期違約金(契約 §13)
| 項目 | 內容 |
|---|---|
| 計算方式 | 每日依契約價金總額 1‰(每日 NT$ 10,000) |
| 計算單位 | 以日為單位(含放假日) |
| 起算日 | 履約期限次日起 |
| 總額上限 | 契約價金總額 20%(NT$ 200 萬) |
| 不計入上限 | 不含 §8(十六)5 違約金;不計入 §14(八) 賠償責任上限 |
| 扣抵方式 | 自應付價金中扣抵;不足時通知廠商繳納或自保證金扣抵 |
3.2 服務水準違約金(契約 §20)
| 項目 | 內容 |
|---|---|
| 每點金額 | NT$ 5,000 |
| 總額上限 | 契約價金總額 20%(NT$ 200 萬) |
| 重複計算 | 已依 §13 計算逾期違約金者不再依 §20 計算;但 §20 數額較高者改依 §20 |
主要扣點門檻見 工作範圍.md §三「SLA & 服務水準對照表」。
3.3 終止/解除契約(契約 §16(一))⚠️
機關得書面終止/解除契約之情形(不補償廠商因此所生之損失):
- 違反採購法 §39 II 或 III 之專案管理廠商
- 採購法 §50 II 前段
- 採購法 §59 規定情形
- 違反不得轉包
- 廠商或人員犯採購法 §87–92 之罪經判決有罪
- 可歸責於廠商致延誤:履約進度落後 20% 以上且日數達 10 日以上
- 偽造變造契約或履約文件
- 擅自減省工料情節重大
- 無正當理由不履行契約
- 審查/查驗/驗收不合格且未於通知期限內辦理
- 破產或重大情事致無法繼續履約
- 未依契約規定履約,書面通知次日起 10 日內或所載較長期限內仍未改善
- 違反勞工權益、利益迴避相關規定情節重大
- 違反環保或職安衛法令情節重大
- 違反法令或契約情節重大
3.4 不正利益
廠商不得對任何人要求/期約/收受/給予賄賂、佣金、比例金、仲介費、後謝金、回扣、餽贈、招待或其他不正利益。
違反者機關得終止/解除契約,並將 2 倍之不正利益自價款扣除。
3.5 損害賠償(契約 §14(八))
- 依民法第 216 條第 1 項:填補所受損害及所失利益
- 非因故意或重大過失所致損害,不含所失利益
- 賠償金額上限:契約價金總額(不含 §8(十六)5、§13、§14(十) 違約金)
- 故意/重大過失或對第三人侵權時不受上限限制
四、保險與保證
4.1 專業責任險(契約 §10)
| 項目 | 規格 |
|---|---|
| 保險種類 | 專業責任險 |
| 保險範圍 | 因業務疏漏、錯誤或過失違反業務上之義務,致機關或其他第三人之損失 |
| 被保險人 | 廠商 |
| 保險金額 | 契約價金總額(NT$ 1,000 萬) |
| 每一事故自負額上限 | NT$ 10 萬 |
| 保險期間 | 115/7/1 ~ 116/6/30(若決標日晚於 115/7/1,則自決標日起 1 年) |
| 變更/暫停/終止 | 應經機關書面同意 |
| 保單交付 | 保單正本或保險證明 1 份及繳費收據副本 1 份於辦妥保險後即交機關 |
4.2 其他保險(廠商自行投保)
- 員工:勞工保險、就業保險、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全民健康保險
- 車輛:汽機車第三人責任險
4.3 履約保證金
免。
五、智財權與資料管控
5.1 智慧財產權(契約 §14(三)8)⚠️
機關取得全部權利(包含專利權、商標權、著作權、營業秘密等)
對廠商的影響:本案開發出的所有程式碼、資料模型、設計、文件 不能再拿去複用於其他客戶。要評估這對二次商用機會的影響並計入投標決策。
5.2 履約期間資料管控(契約 §14(十六))
| 動作 | 規定 |
|---|---|
| 交付物前置檢查 | 軟硬體及文件應先檢查惡意程式(病毒、蠕蟲、特洛伊木馬、間諜軟體)及隱密通道;提供安全性檢測證明;非自行開發內容須標示來源與授權 |
| 上線前 | 清除正式環境之測試資料與帳號及管理資料與帳號 |
| 契約履約或終止後 | 刪除或銷毀執行服務所持有機關之相關資料,或依機關指示返還/移交,並保留執行紀錄 |
| 版本管理 | 軟體或系統發展須版本管理,並依資安管理規範提供權限控管與存取紀錄 |
| 資安事件 | 違反資安法令或發生資安事件時,1 hr 內通報機關,提出緊急應變處置 |
| 組態管理 | 確實執行 Configuration Management |
5.3 政府資料標準
履約期間(含建置、維運、保固)配合參考**數位發展部「政府資料標準平臺」**訂定各領域之資料標準及 API 相關契約文字。
六、保密義務(契約 §18 + 附件)
6.1 廠商總體保密義務
- 契約有效期間內及期滿/終止後對所知悉或持有一切機關未標示得對外公開之公務秘密及業務秘密,妥為保管並確保秘密性
- 限於契約目的範圍內、機關指定處所內使用
- 非經機關事前書面同意,不得複製、保有、利用、洩漏、告知、交付第三人,亦不得攜至機關或指定處所以外
6.2 廠商團隊成員義務
- 每位團隊成員需簽署保密同意書
- 本同意書一式 3 份:機關、簽署人、廠商各執一份
- 保密義務不因離職或不參與本案而失效
6.3 派駐勞工 / 經常洽公人員義務
需簽署保密切結書(每年簽 1 次):
- 未經申請核准,不得私自將機關之資訊設備、媒體檔案及公務文書攜出
- 未經核准不得任意將攜入之資訊設備連接機關網路;經核准連接者嚴禁使用數據機或無線傳輸設備連接外部網路
- 攜入資訊設備連接機關網路前須經電腦主機房掃毒專責人員病毒、漏洞、後門檢測並貼合格標籤
- 駐點及專責人員原則應使用機關配發之電腦與週邊;連接機關電子郵件、目錄服務、Internet 須經核准
- 機關得定期/不定期派員檢查或稽核
- 不因離職而失效
6.4 解除保密義務的三種情形
- 由機關提供以前已合法持有或已知且無保密必要者
- 依法令已解密、依契約機關已不負保密責任、或已為公眾所知者
- 自第三人處得知/取得,且該第三人就該資訊無保密義務
七、人員管理紅線
7.1 勞工權益保障(契約 §8(十六))
- 薪資高於最低工資 1.1 倍(履約期間如最低工資調整,廠商應配合)
- 派駐勞工須訂書面勞動契約,簽約後 10 工作天內送機關備查
- 派駐勞工請假每人每月超過 2 日須指派相同資格能力人員代理並經機關同意(婚假、喪假、產假、特休除外)
7.2 利益衝突與親屬迴避(契約 §14(十四))
- 廠商人員執行委辦事項有利益衝突應自行迴避
- 不得指派機關首長之配偶、三親等以內血親/姻親為派駐勞工
- 不得指派機關各級單位主管及採購人員之配偶、三親等以內血親/姻親為各該單位派駐勞工
7.3 派駐勞工查核(附記條款)
職務涉及國家安全或重大利益之派駐勞工:
- 比照「涉及國家安全或重大利益公務人員特殊查核辦法」辦理特殊查核
- 派駐勞工須填寫「辦理特殊查核同意書及具結書」、「涉及國家安全或重大利益公務人員特殊查核表」
- 不配合查核或經權責機關認有危害國安之虞者,機關得通知撤換
- 派駐每滿 3 年辦理 1 次(除非機關另指定)
職務涉及機敏業務之派駐勞工:
- 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 9 條之 1,臺灣人民不得在大陸設戶籍或領用大陸護照
- 應填寫「擬任(現職)人員在中國大陸設有戶籍、領用中國大陸護照、身分證、定居證或居住證情形具結書」
7.4 不得僱用機關人員
廠商履約時不得僱用機關之人員或受機關委託辦理契約事項之機構之人員。
7.5 員工總人數 > 100 人
履約期間僱用身心障礙者及原住民各不低於 1%;不足者繳代金,不得僱用外籍勞工取代不足額。
八、附記條款(優先於契約條款)
8.1 資通訊產品禁制 ⚠️
- 履約過程及履約標的禁止使用及採購中國大陸廠牌資通訊產品(含軟體、硬體及服務,含生成式 AI 程式如 Deepseek 等)
- 不得向生成式 AI 提供本案涉及公務應保密、個人及未經機關同意公開之資訊
- 不得向生成式 AI 詢問可能涉及本案機敏或個人資料之事項
- 經生成式 AI 產製之履約標的及相關文件,廠商應標明或揭露
- 履約過程及成果需透過使用及採購生成式 AI 以產出履約標的內容或相關文件者,應先徵得機關同意
- 廠商應於得標後以「使用資通訊產品禁制事項同意書/切結書」聲明(附件 1)
- 違反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8.2 陸資廠商
- 不允許陸資廠商參與本採購
- 屬服務採購者,履約人員不得為大陸籍人士;標的不允許使用大陸地區製造或大陸廠牌之零組件
8.3 違反處理
- 機關得限期通知改正
- 逾期未改正者,機關得書面終止/解除全部或部分契約,不補償廠商因此所生之損失
九、爭議處理(契約 §17)
| 項目 | 內容 |
|---|---|
| 準據法 | 中華民國法律 |
| 第一審管轄法院 | 機關所在地之地方法院 |
| 爭議處理方式 | 申訴調解 / 仲裁 / 民事訴訟 / 其他法律調解 / 雙方合意爭議處理小組 / 雙方合意其他方式 |
| 申訴受理單位 | 新北市政府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 新北市板橋區中山路 1 段 161 號 27 樓 (02) 29603456 轉 4246 |
十、得標後即須履行
| 動作 | 時限 |
|---|---|
| 接獲得標通知次日起 | 3 個本機關上班日內檢附正本文件送驗 |
| 決標日次日起 | 15 日內完成簽約 |
| 取得保險 | 履約期間(115/7/1)前辦妥專業責任險 |
| 派駐勞工到任當日 | 提交已簽署之保密同意書/保密切結書 |
| 派駐勞工簽訂勞動契約後 | 10 工作天內或機關指定期限內送機關備查 |
| 履約起算 30 工作天內 | 提交細部工作進度書面報告 + 分包廠商基本資料 |
十一、契約紅旗速覽
| 條 | 紅旗 | 影響 |
|---|---|---|
| §5(一) | 第二年(116 年)820 萬未立法 → 延續性計畫 | 須經機關同意始得履約;立法未過/部分刪減時依採購法 §64 辦理 |
| §13 | 每日 1‰,上限 20% | 200 萬可吃光獲利 |
| §14(三)8 | 智慧財產權全歸機關 | 無法二次商用 |
| §14(十六)5 | 資安事件 1 hr 內通報 | 漏報直接扣點 |
| §16(一)6 | 進度落後 20% + 10 日 → 機關得終止 | 業務節奏管控 |
| §20 | 服務水準違約金 200 萬上限 | SLA 必須有對應監控與內部 KPI |
| 附記 8.1 | 禁陸製、生成式 AI 須揭露 | 工具選型注意;AI Copilot 內部使用要評估 |
| 附記 8.2 | 不允許陸資廠商 + 履約人員不得為大陸籍 | 影響團隊組成(含外包) |
十二、可借力的條款
| 條 | 內容 | 對廠商有利處 |
|---|---|---|
| §5(二) | 機關發現文件不符應一次通知補正,補正後重算審核期 | 不會被多次刁難拖延付款 |
| §5(二)7 | 機關遲延付款廠商可投訴 6 個管道(含廉政署、主計總處) | 救濟途徑明確 |
| §7(四) | 7 種情況可申請展延履約期限 | 不可抗力、機關自身延誤都可主張 |
| §9(十) | 報告修正每次 15 工作日;修正會議流程明確 | 不會被無止盡返工 |
| §10(六) | 因不可歸責於廠商致延長履約,增加保費由雙方另協議;因可歸責機關者,保費由機關負擔 | 保險成本風險可轉嫁 |
| §16(八) | 機關暫停執行累計 > 2 個月先付完成部分;> 6 個月可終止並請求賠償 | 機關暫停時有保障 |
| §16(十一) | 機關遲延付款達 3 個月可終止 + 年息 1% 遲延利息 | 保留撤退路徑 |
| §19(七) | 廠商人員揭弊保護 | 內部 compliance 可主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