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務採購契約(全文)
勞務採購契約(全文)
來源:
新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_115-116年度…維運計畫_01_00/5.勞務採購契約範本(1141231)-1150414v3.odt標案:115-116 年度新北市一般廢棄物清運機具 GPS 車機暨垃圾清運資訊查詢網維運計畫 版本日:114.12.31 修正 / 1150414v3 提醒:本文為「契約範本」,得標後簽署。附記條款優先於本契約條款(見「採購契約附記條款特別聲明」)。
新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以下簡稱「機關」)及得標廠商(以下簡稱「廠商」)雙方同意依政府採購法(以下簡稱「採購法」)及其主管機關訂定之規定訂定本契約,共同遵守,其條款如下。
第一條 契約文件及效力
(一) 契約包括下列文件:
- 招標文件及其變更或補充
- 投標文件及其變更或補充
- 決標文件及其變更或補充
- 契約本文、附件及其變更或補充
- 依契約所提出之履約文件或資料
(二) 契約文件包括書面、錄音、錄影、照相、微縮、電子數位資料或樣品等原件或複製品。
(三) 文件不一致時之處理順位:
- 招標文件內之契約條款及投標須知優於其他附記條款(除特別聲明)。契約條款與投標須知不一致時,以契約條款為準。
- 招標文件之內容優於投標文件之內容(除機關審定接受廠商特別聲明)。
- 文件審定日期較新者優先。
- 大比例尺圖優於小比例尺圖。
- 決標紀錄優於開標或議價紀錄。
- 同一優先順位之機關文件,以對廠商有利者為準;廠商文件以對機關有利者為準。
- 標價清單之品項、規格、數量,優於其他文件。
(四) 文件規定得互為補充,不明確處依公平合理原則解釋;爭議依採購法處理。
(五) 契約文字:以中文為準。例外可用外文(特殊技術或材料圖文資料、國際組織/外國政府文件、其他經機關認定確有必要者)。中文譯本與外文不符(資格文件除外)以中文為準,因譯文有誤致損害,由提供譯文方賠償。意思表示應以中文(正體)書面為之,可面交簽收/郵寄/傳真/電子傳輸。
(六) 度量衡:以法定度量衡單位。
(七) 違反強制禁止規定或無法執行之部分無效,但不影響其他部分效力。
(八) 契約正本 2 份(機關、廠商各執 1),副本 8 份。依印花稅法繳納印花稅。
第二條 履約標的
廠商應給付之標的及工作事項:
詳如「115-116 年度新北市一般廢棄物清運機具 GPS 車機暨垃圾清運資訊查詢網維運計畫」計畫說明書(以下簡稱「計畫說明書」)。
→ 見 計畫說明書-全文.md
第三條 契約價金之給付
- 結算方式:總包價法
- 契約價金:新臺幣 1,000 萬元整
第四條 契約價金之調整
- 驗收結果與規定不符但不妨礙安全與使用、效用,得減價收受。
- 採總價給付者,未列入標價清單但屬廠商應履約所必須之項目,仍應自行供應,不得加價。
- 價金含廠商及其人員依中華民國法令應繳納之稅捐、規費及強制性保險之保險費。
- 中華民國以外國家稅捐、規費或關稅由廠商負擔。
- 廠商遇到下列政府行為致履約費用增減者,得調整:
- 政府法令之新增或變更
- 稅捐或規費之新增或變更
- 政府公告/公定/管制價格或費率之變更
- 屬中華民國政府所為,致成本增加由機關負擔,減少則自價金扣除;屬其他國家政府所為,不予調整。
第五條 契約價金之給付條件(付款分期)⚠️ 重要
(一) 分期付款
| 期別 | 條件 | 給付比例 |
|---|---|---|
| 第一期 | 115/7/1 起 30 個工作天內(或自決標日起 30 工作天內)提交「細部工作進度書面報告」,經機關審查核可(備)後 | 18% |
| 第二期 | 廠商提交「期中報告定稿」,經機關完成查驗程序核可後 | 42% |
| 第三期 | 廠商提交「期末報告定稿」,經機關驗收通過後 | 40%(或剩餘契約價金) |
廠商於符合各期付款條件後提出證明文件;機關於 15 工作天內完成審核程序後通知廠商提出請款單據;接到單據後 15 工作天內付款(涉補助款者 30 工作天)。
(二) 其他付款規定
- 機關發現文件不符/不足或疑義需補正,應「一次通知」,不分次辦理。審核及付款期限從補正資料送達次日重算。先付無爭議部分。
- 廠商履約有下列情形之一,機關得暫停給付至消滅為止:
- 實際進度因可歸責於廠商,落後預定進度達 10% 以上
- 履約有瑕疵,書面通知限期改善逾期未改善
- 未履行契約應辦事項,通知限期履行屆期不履行
- 對派駐勞工未依法給付工資、未依規定繳納勞工保險、就業保險、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健保費,或未提繳勞工退休金,可歸責於廠商經通知改正逾期未改正
- 其他違反法令或契約情形
- 遲延付款廠商投訴對象:政風單位、上級機關、廉政署、採購稽核小組、採購法主管機關、行政院主計總處(與主計人員有關時)。
(三) 減價分攤
- 契約價金總額曾減價而確定,其組成各單項價格依約定/合意方式調整;未約定者,視同各單項依**同一減價比率(決標金額 / 投標金額)**調整。
- 投標報價分項合計與決標金額不同者,依比率調整。人力項目之報價不隨之調低。
(四) 印章
廠商計價領款印章除另約定外,以投標文件所蓋之章為準。
(五) 身障與原住民僱用
依身障權益保障法、原住民族工作權保障法、採購法規定僱用。員工總人數逾 100 人者履約期間僱用各不低於 1%,不足者繳差額補助費及代金,且不得僱用外籍勞工取代不足額部分。
(六–十二) 其他
- 價金總額含完成契約所需全部材料、人工、機具、設備及必要費用
- 請款時提出電子或紙本統一發票(依法免用統一發票者提出收據)
- 廠商請領最後一次價金時,除依法免納印花稅外,應提出已貼足印花稅票證明
- 機關得自應付價金中扣抵逾期違約金、損害賠償、不實行為、未完全履約等
- 服務範圍含代辦訓練操作或維護人員者,受訓人員之旅費及生活費由機關自訂標準支給,不列服務費用
(十三–十五) 員工薪資保護
- 履約期間給與全職員工薪資應高於最低工資 1.1 倍
- 廠商未於約定期限給付派駐勞工薪資(可歸責於廠商),機關書面催告 10 日曆天仍未改正者,廠商無條件同意機關將應付廠商之部分價金直接給付派駐勞工
- 詳細處置程序見契約附錄「機關處置廠商積欠派駐勞工薪資作業程序」
第六條 稅捐
- 以新臺幣報價之項目應含稅(含營業稅)。自然人投標者不含營業稅,但仍含必要之稅捐。
- 以外幣報價:加計營業稅後比較,決標時扣除,付款時機關代繳。
- 外國廠商在我國境內勞務費 / 權利金收入:按當時稅率繳營利事業所得稅,付款時機關代為扣繳;如有國內分支機構等則由其繳納。
第七條 履約期限 ⚠️ 重要
(一) 履約期限
廠商應於 115 年 7 月 1 日(若決標日晚於 115/7/1,則自決標日起 1 年)至 116 年 6 月 30 日之期間內履行採購標的之供應,計畫說明書若另訂個別工作細項履約期限者從其規定。
(二) 日(天)數計算
- 日曆天:所有日數均應計入(投標前未可得知之放假日除外)
- 工作天:星期六/日、紀念日節日、行政院公布調整放假、選舉投票日、行政院所屬中央各業務主管機關公告放假,不計入
- 免計工作天之日以不得施作或供應為原則;廠商欲施作須先徵得機關書面同意
(三) 履約期限變更
契約變更使履約標的項目或數量增減時,履約期限得議定增減。
(四) 履約期限延期
下列情形非可歸責於廠商者,得書面申請展延(事由未達半日者,以半日計;逾半日未達 1 日者,以 1 日計):
- 不可抗力事故
- 天候影響無法施工
- 機關要求暫停履約
- 契約變更或增加標的數量/項目
- 機關應辦事項未及時辦妥
- 機關自辦或機關之其他廠商延誤
- 其他非可歸責於廠商,經機關認定者
事故致須停止履約者,廠商應於停止履約原因消滅後立即恢復履約;停止/恢復履約均應書面報告。
(五) 期日
- 自指定日起算者,當日算入;自指定日後起算者,當日不計入
- 履約標的須送達機關場所者,履約期末日以機關下班時間為終止
第八條 履約管理(節錄關鍵)
- (一) 與其他標的廠商有協調配合義務;因不協調致延誤、錯誤、意外事故,可歸責於廠商者由廠商賠償
- (五–六) 保密義務:契約內容、機關機密或不公開資訊,未經機關書面同意不得洩漏予履約無關之第三人
- (七) 轉包及分包:
- 不得轉包;違反者機關得解除/終止契約、沒收保證金並要求賠償
- 不得以「不具備履行能力」、「未依法登記設立」或「依採購法 §103 不得參加投標」之廠商為分包
- 分包項目及分包廠商,機關得審查
- 廠商對分包廠商履約仍負完全責任;分包報備於機關者亦同
- 分包廠商不得轉包;違反者廠商應更換分包廠商
- 轉包廠商與廠商對機關負連帶履行及賠償責任;再轉包亦同
- (八) 不得僱用非法外勞、供應不法來源、使用非法車輛或工具、提供不實證明、違反人口販運防制法、非法棄置廢棄物
- (十一–十二) 機關發現履約瑕疵或違反契約者,得通知限期改善;廠商不於期限改善時,機關得自行/委第三人改善(費用、風險由廠商負擔)、終止/解除契約、通知暫停履約
(十六) 勞工權益保障
- 廠商為自然人時應提勞保、職災保、健保投保證明
- 派駐勞工:應訂書面勞動契約,內容包含勞動條件、就業性別歧視禁止、性騷擾防治、遵守義務、違反責任。簽約後 10 工作天內送機關備查
- 機關應提供內部申訴管道予派駐勞工,公告於網站及工作場所顯著處
- 派駐勞工請假規範:每人每次請假超過 2 工作天或每月累計超過 2 日,廠商應指派相同資格及能力人員代理並經機關同意(婚假、喪假、產假、特別休假無需代理)
(二十一) 利益衝突
廠商人員執行委辦事項時有利益衝突應自行迴避,涉本人/配偶/二親等以內親屬/共同生活家屬之利益者亦同。
第九條 履約標的品管
- 廠商應自主檢查;機關發現品質不符時得通知限期改善/改正,逾期未辦妥得要求部分或全部停止履約。
- 廠商不得為此要求展延或補償。
(十) 本契約分期查驗方式 ⚠️ 重要
| 階段 | 提報時點 | 內容 | 份數 |
|---|---|---|---|
| 期中查驗 | 115/7/1 起 6 個月內(若決標日晚於 115/7/1,則自決標日起 6 個月內) | 期中報告初稿 | 1 式 10 份 |
| 期末查驗 | 115/7/1 起 12 個月內(同上) | 期末報告初稿 | 1 式 10 份 |
- 經審查須修正者,於審查會後 15 日內提交修正稿 1 式 10 份供複審
- 機關核可後 10 日內提交**定稿本 1 式 3 份(含光碟片)**完成查驗
- 審查未通過時,機關得要求於發文次日起 15 日內再次提交修正稿
- 每次修正以 15 個工作日為限;逾期準用第 13 條計算違約金
- 拒絕修正或瑕疵不能修正、修正逾 2 次仍未過者,得依第 8 條 (十二) 處理
第十條 保險
| 項目 | 內容 |
|---|---|
| 保險種類 | 專業責任險(含因業務疏漏、錯誤或過失違反業務上之義務,致機關或其他第三人受有之損失) |
| 被保險人 | 廠商 |
| 保險金額 | 契約價金總額(NT$ 1,000 萬) |
| 每一事故自負額上限 | NT$ 10 萬 |
| 保險期間 | 115/7/1 ~ 116/6/30(若決標日晚於 115/7/1,則自決標日起 1 年) |
- 保險契約之變更/暫停/終止應經機關書面同意
- 廠商應於辦妥保險後即將保險單正本或證明 1 份及繳費收據副本 1 份交機關收執
- 廠商應另為員工及車輛投保勞工保險、就業保險、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全民健康保險、汽機車第三人責任險
第十一條 刪除
第十二條 驗收
(一) 標的應符合契約規定,具備一般可接受之專業及技術水準
(二) 驗收程序
- 廠商於預定完成日前或當日書面通知機關
- 機關收到通知 7 日內會同廠商核對完成項目及數量
- 無初驗程序者,接獲備驗通知後 30 日內辦理驗收,作成紀錄
- 本案採書面驗收方式:書面文件包含期末報告定稿本 + 各期履約情形資料(含歷次查驗階段廠商來文、機關函文),歷次查驗結果供驗收之用
- 廠商未依機關通知派代表參加驗收者,不影響驗收進行
(五–七) 瑕疵處理
- 機關得要求廠商於 30 日內改正
- 逾期未改正者依第 13 條計算逾期違約金(但仍在原訂履約期限內者除外)
- 不改正、拒絕改正、瑕疵不能改正、改正次數逾 3 次仍未能改正者,機關得:
- 自行/委第三人改善,向廠商請求償還必要費用
- 終止或解除契約或減少價金
- 因可歸責於廠商之事由致履約有瑕疵者,機關得請求損害賠償
第十三條 遲延履約(逾期違約金)⚠️ 重要
(一) 違約金計算
- 以日為單位,每日依契約價金總額 1‰ 計算
- 所有日數(含放假日)均納入
- 自履約期限次日起算逾期日數
(二–三) 部分驗收 / 分期驗收
得就該部分金額計算違約金;機關得自應付價金扣抵。
(四) 違約金總額以契約價金總額之 20% 為上限
- 每日違約金 = 1,000 萬 × 0.001 = NT$ 10,000 / 日
- 違約金上限 = 1,000 萬 × 20% = NT$ 200 萬
- 不包括第 8 條第 16 款第 5 目之違約金;亦不計入第 14 條 (八) 之賠償責任上限
(五) 不可抗力(免責 / 展延履約期限)
- 戰爭、封鎖、革命、叛亂、內亂、暴動或動員
- 天然災害(地震、海嘯、火山、颱風、豪雨、冰雹、水災、土石流、雷擊等)
- 墜機、沉船、交通中斷或港口冰封
- 罷工、勞資糾紛或民眾非理性聚眾抗爭
- 毒氣、瘟疫、火災或爆炸
- 履約標的遭破壞、竊盜、搶奪、強盜或海盜
- 履約人員遭殺害、傷害、擄人勒贖或不法拘禁
- 水、能源或原料中斷或管制供應
- 核子反應、輻射或放射性污染
- 非因廠商不法行為致政府依法令下達停工/徵用/沒入/拆毀/禁運
- 政府法令之新增或變更
- 我國或外國政府之行為
- 依傳染病防治法第 3 條發生傳染病且足以影響履行
- 其他經機關認定確屬不可抗力或不可歸責於廠商者
第十四條 權利及責任
(一–二) 第三人權利
- 廠商應擔保第三人就履約標的,對機關不得主張任何權利
- 履約有侵害第三人合法權益時,廠商應負責處理並承擔法律責任及費用
(三) 智慧財產權 ⚠️ 重要
第 8 項:機關取得全部權利
(包含專利權、商標權、著作權、營業秘密等)
- 廠商如使用專利品/專利方法/涉及著作權者,相關費用由廠商負擔
(五–六) 損害賠償
- 對第三人損害由造成方負責賠償
- 機關對廠商、分包廠商及其人員因履約所致之人體傷亡或財物損失,不負賠償責任
(八) 賠償範圍
- 依民法第 216 條第 1 項:填補他方所受損害及所失利益
- 非因故意或重大過失所致之損害,不包括所失利益
- 賠償金額上限:契約價金總額(不含第 8 條第 16 款第 5 目、第 13 條及第 14 條第 10 款之違約金)
- 法令另有規定或故意/重大過失或對第三人侵權者,不受上限限制
(九) 履約瑕疵修正
- 接獲通知後自費予以修正或重做
- 但以不逾履約結果驗收後 1 年內者為限
(十) 計算錯誤違約金
- 另案採購結算增減絕對值合計逾 5% 者,按超過 5% 部分占該另案契約之比率,乘以本契約價金總額計算違約金;上限 10%
(十四) 親屬迴避
- 廠商不得指派機關首長之配偶、三親等以內血親/姻親為派駐勞工
- 不得指派機關各級單位主管及採購人員之配偶、三親等以內血親/姻親為各該單位派駐勞工
(十五) 機關不得納列辦公設施
機關不得於本契約納列:公務車輛、影印機、電腦設備、行動電話(含門號)、傳真機等應由機關自備之辦公設施。
(十六) 資通安全責任 ⚠️ 重要
- 遵守資通安全管理法、子法及行政院資通安全規範。機關保有派員稽核權;不符約定者,應於期限內改善
- 交付軟硬體及文件應先檢查惡意程式(病毒、蠕蟲、特洛伊木馬、間諜軟體)及隱密通道,提供安全性檢測證明;非自行開發內容應標示來源及授權證明;上線前清除測試資料與帳號
- 契約履約或終止後,廠商應依機關指示刪除或銷毀執行服務所持有之機關資料,或返還/移交之,並保留執行紀錄
- 軟體或系統發展需版本管理,並依資安管理規範提供權限控管與存取紀錄
- 違反資安相關法令或發生資安事件時,必須於 1 小時內通報機關;提出緊急應變處置
- 確實執行組態管理 (Configuration Management)
- 違反 1–6 規定,應適用第 15 條違約責任並負損害賠償
- 履約期間(含建置、維運、保固)配合本府需求參考**數位發展部「政府資料標準平臺」**訂定各領域之資料標準及 API 相關契約文字
第十五條 契約變更及轉讓
- 機關於必要時得通知廠商變更契約;廠商應於 10 日內提相關文件
- 採購標的可代以規格/功能/效益相同或較優者,須提比較表並徵得機關書面同意;不得增加契約價金
- 契約變更非經雙方合意並簽署無效
- 廠商不得將契約轉讓予他人;因公司分割或類似情形得經機關書面同意
第十六條 契約終止解除及暫停執行
(一) 機關得書面終止/解除契約之情形
- 違反採購法 §39 II 或 III 之專案管理廠商
- 採購法 §50 II 前段
- 採購法 §59 規定情形
- 違反不得轉包
- 廠商或人員犯採購法 §87–92 規定之罪經判決有罪
- 可歸責於廠商致延誤履約期限:履約進度落後 20% 以上且日數達 10 日以上
- 偽造變造契約或履約文件
- 擅自減省工料情節重大
- 無正當理由不履行契約
- 審查、查驗、驗收不合格且未於通知期限內依規定辦理
- 破產或其他重大情事致無法繼續履約
- 未依契約規定履約,自書面通知次日起 10 日內或所載較長期限內仍未改善
- 違反第 8 條第 16 款第 1、2 目第 1、2 子目、第 17 款第 3 目第 1 子目至第 3 子目、第 21 款及第 14 條第 14 款,通知改正未改正且情節重大
- 違反環境保護或職業安全衛生法令情節重大
- 違反法令或契約約定情節重大
(四) 政策變更終止
機關報經上級機關核准,得終止/解除部分或全部契約,並補償廠商因此所生之損失(不含所失利益)。
(七) 暫停執行
- 廠商未依契約履約時,機關得通知部分/全部暫停執行
- 廠商不得就暫停執行請求延長履約期限或增加價金
(八) 因機關事由之暫停
- 累計逾 2 個月:機關應先支付已完成部分價金
- 累計逾 6 個月:廠商得通知終止/解除部分或全部契約,並得請求賠償
(九) 不正利益
廠商不得對採購案任何人要求/期約/收受/給予賄賂、佣金、比例金、仲介費、後謝金、回扣、餽贈、招待或其他不正利益(分包廠商亦同)。違反者機關得終止/解除契約,並將 2 倍之不正利益自價款扣除。
(十一) 機關遲延付款
- 廠商得請求年息 1% 之遲延利息
- 延遲付款達 3 個月者,廠商得通知終止/解除
(十三) 全部契約暫停執行
不可抗力事由致暫停執行持續逾 3 個月或累計逾 6 個月者,任一方得通知終止/解除契約。
第十七條 爭議處理
(一) 機關與廠商爭議處理方式
- 依採購法第 85 條之 1 向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申請調解
- 雙方同意並訂仲裁協議書後依本契約約定及仲裁法提付仲裁
- 提起民事訴訟
- 依其他法律申(聲)請調解
- 雙方合意成立爭議處理小組
- 依契約或雙方合意之其他方式
(四) 受理單位
- 新北市政府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
- 地址:新北市板橋區中山路 1 段 161 號 27 樓
- 電話:(02) 29603456 轉 4246
(六) 準據法與管轄
- 中華民國法律為準據法
- 以機關所在地之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第十八條 保密及安全需求
- 廠商承諾於契約有效期間內及期滿或終止後,對所知悉或持有一切機關未標示得對外公開之公務秘密及業務秘密,妥為保管並確保秘密性
- 限於契約目的範圍內、機關指定處所內使用
- 非經機關事前書面同意,不得:複製、保有、利用、洩漏、告知、交付第三人或使第三人知悉,亦不得攜至機關指定處所以外
- 廠商團隊成員需簽署保密同意書
- 廠商保證派駐勞工到任當日提交已簽署之保密同意書/保密切結書
第十九條 其他
- 廠商履約之雇用不得歧視性別、原住民、身心障礙或弱勢團體
- 不得僱用機關之人員或受機關委託辦理契約事項之機構人員
- 機關及廠商於履約期間應分別指定授權代表
- 依政治獻金法第 7 條 I-2:有巨額採購契約且於履約期間之廠商,不得捐贈政治獻金
- 廠商內部揭弊者保護:人員針對採購案發現違反採購法、契約或影響公共安全/品質之揭弊行為,廠商不得以解僱、資遣、降調、不利考績、減薪等不利措施對之;廠商內部訂有禁止揭弊條款者無效
第二十條 服務績效違約金 ⚠️ 重要
每點違約金 = NT$ 5,000總額上限:契約價金總額 20%(NT$ 200 萬) 若同一事項已依第 13 條計算逾期違約金者不再依本條重複計算;但本條計算數額較高者改依本條。
服務水準及績效違約金表
| 評估項目 | 評斷方式 | 要求基準 | 違約金計點 |
|---|---|---|---|
| 定期維護 | 未依契約規定維護 | 每次統計 | 每逾 2 天計 1 點 |
| 故障排除、系統修復 | 經機關通知(不限形式)後未依規定修復或提供相同系統暫時使用 | 每次統計 | 每逾 1 天計 1 點 |
| 系統可用率 | 系統各項功能可正常提供使用者之時間 % 不得低於 80% | 每季統計 | 每不足 5% 計 1 點 |
| 單天累計故障時數 | 每天不得超過 1 小時 | — | 每逾 0.5 小時計 1 點 |
| 資安認證取得時效 | 對所維護之系統未於規定期限取得認證 | 每次認證超過期限 | 每逾 3 天計 1 點 |
| 發生資安事件(含攻防演練) | 因未採取適當防護致網站發生資安事件 | — | 按次數計 2 點 |
| 資安事件通報時效 | 應於1 小時內通知機關(或接獲機關通知 1 小時內),並採取應變措施 | — | 每逾 1 小時計 1 點 |
| 損害控制 / 復原作業時效 | 應於知悉資通安全事件後 72 小時(重大資安事件 36 小時)內完成 | — | 每逾 4 小時計 1 點 |
| 調查及處理資安事件時效 | 完成損害控制或復原後 1 個月內送交調查、處理及改善報告 | — | 每逾 5 天計 1 點 |
| 機關資料機密性及完整性 | 機關敏感資料外洩或遭竄改 | — | 按受影響資料筆數,每筆計 1 點 |
| 個人資料機密性及完整性 | 機關個人資料外洩或遭竄改 | — | 按受影響資料筆數,每筆計 2 點 |
| 服務團隊滿編 | 團隊成員未依工作計畫(或建議書)滿編 | 每季統計 | 每天計 0.5 點 |
| 服務團隊異動率 | 離任人數(扣除機關要求離任)/ 全體成員 不得高於 50% | 每季統計 | 每逾 10% 計 1 點 |
| 會議決議次數 | 累計未依會議決議執行 | 每季不得超過 3 次 | 按超過次數,每次計 1 點 |
| 會議決議期限 | 累計未依會議決議應完成期限天數 | 每季不得超過 7 天 | 每天計 1 點 |
| 其他 | 違反契約約定廠商應履行之項目 | 每季不得超過 3 次 | 每次計 1 點 |
時效起算:廠商自知悉事件發生或經機關通知之時起算。機關應於下一個工作天以書面(傳真或發文)與廠商確認;廠商如有疑義應於收書面後 5 個工作天內函覆。
附件、保密同意書(履約團隊成員填寫)
廠商團隊每位成員均應於開始接觸機關資料前簽署。
簽署人承諾於契約有效期間及期滿或終止後,對所知悉或持有一切機關未標示得對外公開之公務秘密及業務秘密,妥為保管確保秘密性,限於本契約目的範圍內、機關指定處所內使用。非經機關事前書面同意,不得複製、保有、利用該等秘密或將之洩漏、告知、交付第三人,亦不得攜至機關或指定處所以外。
解除保密義務之三種情形:
- 由機關提供以前已合法持有或已知且無保密必要者
- 依法令已解密、依契約機關已不負保密責任、或已為公眾所知者
- 自第三人處得知/取得,且該第三人就該資訊無保密義務
違反同意書者,機關得請求簽署人及任職廠商賠償,並追究刑責。保密義務不因離職或不參與本案而失效。本同意書一式 3 份,機關、簽署人、廠商各執一份。
附件、保密切結書(駐點服務 / 專責維護 / 訪客)
駐點服務人員、專責維護人員、逗留 ≥ 3 天之突發性維護增援、臨時性系統測試或教育訓練人員(授課時需連結機關網路者)及經常洽公之業務人員須簽署。駐點/專責人員及經常洽公者每年簽署 1 次。
工作規定:
- 未經申請核准,不得私自將機關之資訊設備、媒體檔案及公務文書攜出
- 未經申請核准,不得任意將攜入之資訊設備連接機關網路;經核准連接者嚴禁使用數據機或無線傳輸設備連接外部網路
- 攜入資訊設備連接機關網路前須經電腦主機房掃毒專責人員病毒、漏洞、後門檢測並貼合格標籤
- 廠商駐點及專責人員原則應使用機關配發之電腦與週邊;連接機關電子郵件、目錄服務、Internet 須經核准
- 機關得定期/不定期派員檢查或稽核
- 本切結書不因離職而失效
- 違反致生損害,廠商負連帶賠償責任
採購契約附記條款特別聲明(115.1.26 修正)
⚠️ 附記條款優先於本契約條款及投標須知以外其他附記條款。
1. 網路廣告平臺
如約定須於網路廣告平臺刊登廣告者:
- 禁止於違反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之網路廣告平臺刊登
- 刊登前應提報擬刊登平臺及內容供機關審查
- 違反實名制規定之平臺名單由機關查詢政府電子採購網
2. 資通訊產品禁制(重要)
如約定須交付書面履約成果者:
- (一) 履約過程及履約標的禁止使用及採購中國大陸廠牌資通訊產品(含軟體、硬體及服務,含生成式 AI 程式如 Deepseek 等)
- (二) 不得向生成式 AI 提供本案涉及公務應保密、個人及未經機關同意公開之資訊;亦不得向生成式 AI 詢問可能涉及本案機敏或個人資料之事項。經生成式 AI 產製之履約標的及相關文件,廠商應標明或揭露
- (三) 履約過程及成果需透過使用及採購生成式 AI 以產出履約標的內容或相關文件者,應先徵得機關同意
- (四) 廠商應於得標後以「使用資通訊產品禁制事項同意書/切結書」(附件 1)聲明
- (五) 違反者,適用契約權利及責任條款違約責任,並負損害賠償
3. 派駐勞工特殊查核
職務涉及國家安全或重大利益之派駐勞工:
- 應比照「涉及國家安全或重大利益公務人員特殊查核辦法」辦理特殊查核
- 應填寫「辦理特殊查核同意書及具結書」、「涉及國家安全或重大利益公務人員特殊查核表」
- 派駐勞工不配合查核或經權責機關認有危害國安之虞者,機關應通知廠商撤換
- 派駐每滿 3 年辦理 1 次(除非機關指定其他期間)
4. 派駐勞工常態化查核(兩岸關係)
職務涉及機關認定之機敏業務者:
- 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 9 條之 1,臺灣地區人民不得在大陸地區設有戶籍或領用大陸地區護照
- 應填寫「擬任(現職)人員在中國大陸設有戶籍、領用中國大陸護照、身分證、定居證或居住證情形具結書」(附件 2)
- 經查核有上開情形者,機關應通知廠商撤換
5. 陸資廠商
本採購:☐ 不允許陸資廠商參與(依招標文件勾選),並依下列辦理:
- 屬機關取得財物者,標的不允許使用大陸地區製造或大陸廠牌之零組件
- 屬機關取得服務者,履約人員不得為大陸籍人士;標的不允許使用大陸地區製造或大陸廠牌之零組件
6. 違反附記條款處理
機關得限期通知廠商改正;逾期未改正者,機關得書面通知終止/解除全部或部分契約,且不補償廠商因此所生之損失。
附件 1、使用資通訊產品禁制事項同意書/切結書(得標後檢附)
聲明已遵行附記條款之資通訊產品禁制事項規範,於履約過程及履約標的均無違反,違反者願賠償一切損害並擔負民、刑事責任。
需蓋章:得標廠商、負責人。
附件 2、在中國大陸設有戶籍/領用中國大陸證件具結書
依職務需要填寫,由派駐勞工本人具結。
附錄、機關處置廠商積欠派駐勞工薪資作業程序
摘要:機關每月抽訪派駐勞工,若發現廠商積欠薪資將先書面催告改正;屆期未改正情節重大者得書面終止契約。後續視「機關公文能否達到廠商」、「廠商價金債權是否被扣押或執行」、「廠商是否願辦理債權讓與」之組合,採取直接付薪予派駐勞工、聲請支付命令、書面通知勞保局/健保署/國稅局處理保費/稅捐等不同程序。詳見契約原文。
重點摘要(給投標決策者)
| 條 | 重點 |
|---|---|
| §3 | 契約價金 NT$ 1,000 萬,總包價 |
| §5 | 付款 18% / 42% / 40%,分對應細部進度報告 / 期中報告 / 期末驗收 |
| §7 | 履約期 115/7/1 ~ 116/6/30(1 年) |
| §9 | 期中報告 6 個月內、期末報告 12 個月內,初稿 10 份、定稿 3 份 |
| §10 | 強制專業責任險,保額 = 契約價金,自負額上限 10 萬 |
| §13 | 逾期違約金每日 1‰,上限 20%(每日 1 萬,最高 200 萬) |
| §14(三)8 | 智慧財產權全部歸機關,無例外 |
| §14(十六) | 資安事件 1 小時內通報,組態管理、版本管理、刪除/移交資料、安全檢測 |
| §16(一)6 | 進度落後 20% 且逾 10 日機關可終止 |
| §16(九) | 違反不正利益自價款扣除 2 倍 |
| §20 | 服務水準違約金每點 5,000 元,上限 20%。SLA 可用率 80%、單天故障 1 小時、團隊滿編、團隊異動 ≤ 50% 為主要關鍵指標 |
| 附記 | 禁止陸資/陸製、生成式 AI 須揭露並徵得同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