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務採購契約(全文)

勞務採購契約(全文)

來源:新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_115-116年度…維運計畫_01_00/5.勞務採購契約範本(1141231)-1150414v3.odt 標案:115-116 年度新北市一般廢棄物清運機具 GPS 車機暨垃圾清運資訊查詢網維運計畫 版本日:114.12.31 修正 / 1150414v3 提醒:本文為「契約範本」,得標後簽署。附記條款優先於本契約條款(見「採購契約附記條款特別聲明」)。

新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以下簡稱「機關」)及得標廠商(以下簡稱「廠商」)雙方同意依政府採購法(以下簡稱「採購法」)及其主管機關訂定之規定訂定本契約,共同遵守,其條款如下。


第一條 契約文件及效力

(一) 契約包括下列文件:

  1. 招標文件及其變更或補充
  2. 投標文件及其變更或補充
  3. 決標文件及其變更或補充
  4. 契約本文、附件及其變更或補充
  5. 依契約所提出之履約文件或資料

(二) 契約文件包括書面、錄音、錄影、照相、微縮、電子數位資料或樣品等原件或複製品。

(三) 文件不一致時之處理順位:

  1. 招標文件內之契約條款及投標須知優於其他附記條款(除特別聲明)。契約條款與投標須知不一致時,以契約條款為準
  2. 招標文件之內容優於投標文件之內容(除機關審定接受廠商特別聲明)。
  3. 文件審定日期較新者優先。
  4. 大比例尺圖優於小比例尺圖。
  5. 決標紀錄優於開標或議價紀錄。
  6. 同一優先順位之機關文件,以對廠商有利者為準;廠商文件以對機關有利者為準。
  7. 標價清單之品項、規格、數量,優於其他文件。

(四) 文件規定得互為補充,不明確處依公平合理原則解釋;爭議依採購法處理。

(五) 契約文字:以中文為準。例外可用外文(特殊技術或材料圖文資料、國際組織/外國政府文件、其他經機關認定確有必要者)。中文譯本與外文不符(資格文件除外)以中文為準,因譯文有誤致損害,由提供譯文方賠償。意思表示應以中文(正體)書面為之,可面交簽收/郵寄/傳真/電子傳輸。

(六) 度量衡:以法定度量衡單位。

(七) 違反強制禁止規定或無法執行之部分無效,但不影響其他部分效力。

(八) 契約正本 2 份(機關、廠商各執 1),副本 8 份。依印花稅法繳納印花稅。


第二條 履約標的

廠商應給付之標的及工作事項:

詳如「115-116 年度新北市一般廢棄物清運機具 GPS 車機暨垃圾清運資訊查詢網維運計畫」計畫說明書(以下簡稱「計畫說明書」)。

→ 見 計畫說明書-全文.md


第三條 契約價金之給付

  • 結算方式總包價法
  • 契約價金新臺幣 1,000 萬元整

第四條 契約價金之調整

  • 驗收結果與規定不符但不妨礙安全與使用、效用,得減價收受
  • 採總價給付者,未列入標價清單但屬廠商應履約所必須之項目,仍應自行供應,不得加價。
  • 價金含廠商及其人員依中華民國法令應繳納之稅捐、規費及強制性保險之保險費。
  • 中華民國以外國家稅捐、規費或關稅由廠商負擔。
  • 廠商遇到下列政府行為致履約費用增減者,得調整:
    1. 政府法令之新增或變更
    2. 稅捐或規費之新增或變更
    3. 政府公告/公定/管制價格或費率之變更
  • 屬中華民國政府所為,致成本增加由機關負擔,減少則自價金扣除;屬其他國家政府所為,不予調整。

第五條 契約價金之給付條件(付款分期)⚠️ 重要

(一) 分期付款

期別條件給付比例
第一期115/7/1 起 30 個工作天內(或自決標日起 30 工作天內)提交「細部工作進度書面報告」,經機關審查核可(備)後18%
第二期廠商提交「期中報告定稿」,經機關完成查驗程序核可後42%
第三期廠商提交「期末報告定稿」,經機關驗收通過40%(或剩餘契約價金)

廠商於符合各期付款條件後提出證明文件;機關於 15 工作天內完成審核程序後通知廠商提出請款單據;接到單據後 15 工作天內付款(涉補助款者 30 工作天)。

(二) 其他付款規定

  • 機關發現文件不符/不足或疑義需補正,應「一次通知」,不分次辦理。審核及付款期限從補正資料送達次日重算。先付無爭議部分。
  • 廠商履約有下列情形之一,機關得暫停給付至消滅為止:
    1. 實際進度因可歸責於廠商,落後預定進度達 10% 以上
    2. 履約有瑕疵,書面通知限期改善逾期未改善
    3. 未履行契約應辦事項,通知限期履行屆期不履行
    4. 對派駐勞工未依法給付工資、未依規定繳納勞工保險、就業保險、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健保費,或未提繳勞工退休金,可歸責於廠商經通知改正逾期未改正
    5. 其他違反法令或契約情形
  • 遲延付款廠商投訴對象:政風單位、上級機關、廉政署、採購稽核小組、採購法主管機關、行政院主計總處(與主計人員有關時)。

(三) 減價分攤

  • 契約價金總額曾減價而確定,其組成各單項價格依約定/合意方式調整;未約定者,視同各單項依**同一減價比率(決標金額 / 投標金額)**調整。
  • 投標報價分項合計與決標金額不同者,依比率調整。人力項目之報價不隨之調低

(四) 印章

廠商計價領款印章除另約定外,以投標文件所蓋之章為準

(五) 身障與原住民僱用

依身障權益保障法、原住民族工作權保障法、採購法規定僱用。員工總人數逾 100 人者履約期間僱用各不低於 1%,不足者繳差額補助費及代金,且不得僱用外籍勞工取代不足額部分。

(六–十二) 其他

  • 價金總額含完成契約所需全部材料、人工、機具、設備及必要費用
  • 請款時提出電子或紙本統一發票(依法免用統一發票者提出收據)
  • 廠商請領最後一次價金時,除依法免納印花稅外,應提出已貼足印花稅票證明
  • 機關得自應付價金中扣抵逾期違約金、損害賠償、不實行為、未完全履約等
  • 服務範圍含代辦訓練操作或維護人員者,受訓人員之旅費及生活費由機關自訂標準支給,不列服務費用

(十三–十五) 員工薪資保護

  • 履約期間給與全職員工薪資應高於最低工資 1.1 倍
  • 廠商未於約定期限給付派駐勞工薪資(可歸責於廠商),機關書面催告 10 日曆天仍未改正者,廠商無條件同意機關將應付廠商之部分價金直接給付派駐勞工
  • 詳細處置程序見契約附錄「機關處置廠商積欠派駐勞工薪資作業程序」

第六條 稅捐

  • 以新臺幣報價之項目應含稅(含營業稅)。自然人投標者不含營業稅,但仍含必要之稅捐。
  • 以外幣報價:加計營業稅後比較,決標時扣除,付款時機關代繳。
  • 外國廠商在我國境內勞務費 / 權利金收入:按當時稅率繳營利事業所得稅,付款時機關代為扣繳;如有國內分支機構等則由其繳納。

第七條 履約期限 ⚠️ 重要

(一) 履約期限

廠商應於 115 年 7 月 1 日(若決標日晚於 115/7/1,則自決標日起 1 年)至 116 年 6 月 30 日之期間內履行採購標的之供應,計畫說明書若另訂個別工作細項履約期限者從其規定。

(二) 日(天)數計算

  • 日曆天:所有日數均應計入(投標前未可得知之放假日除外)
  • 工作天:星期六/日、紀念日節日、行政院公布調整放假、選舉投票日、行政院所屬中央各業務主管機關公告放假,不計入
  • 免計工作天之日以不得施作或供應為原則;廠商欲施作須先徵得機關書面同意

(三) 履約期限變更

契約變更使履約標的項目或數量增減時,履約期限得議定增減。

(四) 履約期限延期

下列情形非可歸責於廠商者,得書面申請展延(事由未達半日者,以半日計;逾半日未達 1 日者,以 1 日計):

  1. 不可抗力事故
  2. 天候影響無法施工
  3. 機關要求暫停履約
  4. 契約變更或增加標的數量/項目
  5. 機關應辦事項未及時辦妥
  6. 機關自辦或機關之其他廠商延誤
  7. 其他非可歸責於廠商,經機關認定者

事故致須停止履約者,廠商應於停止履約原因消滅後立即恢復履約;停止/恢復履約均應書面報告。

(五) 期日

  • 自指定日起算者,當日算入;自指定日後起算者,當日不計入
  • 履約標的須送達機關場所者,履約期末日以機關下班時間為終止

第八條 履約管理(節錄關鍵)

  • (一) 與其他標的廠商有協調配合義務;因不協調致延誤、錯誤、意外事故,可歸責於廠商者由廠商賠償
  • (五–六) 保密義務:契約內容、機關機密或不公開資訊,未經機關書面同意不得洩漏予履約無關之第三人
  • (七) 轉包及分包
    • 不得轉包;違反者機關得解除/終止契約、沒收保證金並要求賠償
    • 不得以「不具備履行能力」、「未依法登記設立」或「依採購法 §103 不得參加投標」之廠商為分包
    • 分包項目及分包廠商,機關得審查
    • 廠商對分包廠商履約仍負完全責任;分包報備於機關者亦同
    • 分包廠商不得轉包;違反者廠商應更換分包廠商
    • 轉包廠商與廠商對機關負連帶履行及賠償責任;再轉包亦同
  • (八) 不得僱用非法外勞、供應不法來源、使用非法車輛或工具、提供不實證明、違反人口販運防制法、非法棄置廢棄物
  • (十一–十二) 機關發現履約瑕疵或違反契約者,得通知限期改善;廠商不於期限改善時,機關得自行/委第三人改善(費用、風險由廠商負擔)、終止/解除契約、通知暫停履約

(十六) 勞工權益保障

  • 廠商為自然人時應提勞保、職災保、健保投保證明
  • 派駐勞工:應訂書面勞動契約,內容包含勞動條件、就業性別歧視禁止、性騷擾防治、遵守義務、違反責任。簽約後 10 工作天內送機關備查
  • 機關應提供內部申訴管道予派駐勞工,公告於網站及工作場所顯著處
  • 派駐勞工請假規範:每人每次請假超過 2 工作天或每月累計超過 2 日,廠商應指派相同資格及能力人員代理並經機關同意(婚假、喪假、產假、特別休假無需代理)

(二十一) 利益衝突

廠商人員執行委辦事項時有利益衝突應自行迴避,涉本人/配偶/二親等以內親屬/共同生活家屬之利益者亦同。


第九條 履約標的品管

  • 廠商應自主檢查;機關發現品質不符時得通知限期改善/改正,逾期未辦妥得要求部分或全部停止履約。
  • 廠商不得為此要求展延或補償。

(十) 本契約分期查驗方式 ⚠️ 重要

階段提報時點內容份數
期中查驗115/7/1 起 6 個月內(若決標日晚於 115/7/1,則自決標日起 6 個月內)期中報告初稿1 式 10 份
期末查驗115/7/1 起 12 個月內(同上)期末報告初稿1 式 10 份
  • 經審查須修正者,於審查會後 15 日內提交修正稿 1 式 10 份供複審
  • 機關核可後 10 日內提交**定稿本 1 式 3 份(含光碟片)**完成查驗
  • 審查未通過時,機關得要求於發文次日起 15 日內再次提交修正稿
  • 每次修正以 15 個工作日為限;逾期準用第 13 條計算違約金
  • 拒絕修正或瑕疵不能修正、修正逾 2 次仍未過者,得依第 8 條 (十二) 處理

第十條 保險

項目內容
保險種類專業責任險(含因業務疏漏、錯誤或過失違反業務上之義務,致機關或其他第三人受有之損失)
被保險人廠商
保險金額契約價金總額(NT$ 1,000 萬)
每一事故自負額上限NT$ 10 萬
保險期間115/7/1 ~ 116/6/30(若決標日晚於 115/7/1,則自決標日起 1 年)
  • 保險契約之變更/暫停/終止應經機關書面同意
  • 廠商應於辦妥保險後即將保險單正本或證明 1 份及繳費收據副本 1 份交機關收執
  • 廠商應另為員工及車輛投保勞工保險、就業保險、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全民健康保險、汽機車第三人責任險

第十一條 刪除


第十二條 驗收

(一) 標的應符合契約規定,具備一般可接受之專業及技術水準

(二) 驗收程序

  1. 廠商於預定完成日前或當日書面通知機關
  2. 機關收到通知 7 日內會同廠商核對完成項目及數量
  3. 無初驗程序者,接獲備驗通知後 30 日內辦理驗收,作成紀錄
  4. 本案採書面驗收方式:書面文件包含期末報告定稿本 + 各期履約情形資料(含歷次查驗階段廠商來文、機關函文),歷次查驗結果供驗收之用
  5. 廠商未依機關通知派代表參加驗收者,不影響驗收進行

(五–七) 瑕疵處理

  • 機關得要求廠商於 30 日內改正
  • 逾期未改正者依第 13 條計算逾期違約金(但仍在原訂履約期限內者除外)
  • 不改正、拒絕改正、瑕疵不能改正、改正次數逾 3 次仍未能改正者,機關得:
    1. 自行/委第三人改善,向廠商請求償還必要費用
    2. 終止或解除契約或減少價金
  • 因可歸責於廠商之事由致履約有瑕疵者,機關得請求損害賠償

第十三條 遲延履約(逾期違約金)⚠️ 重要

(一) 違約金計算

  • 以日為單位每日依契約價金總額 1‰ 計算
  • 所有日數(含放假日)均納入
  • 自履約期限次日起算逾期日數

(二–三) 部分驗收 / 分期驗收

得就該部分金額計算違約金;機關得自應付價金扣抵。

(四) 違約金總額以契約價金總額之 20% 為上限

  • 每日違約金 = 1,000 萬 × 0.001 = NT$ 10,000 / 日
  • 違約金上限 = 1,000 萬 × 20% = NT$ 200 萬
  • 不包括第 8 條第 16 款第 5 目之違約金;亦不計入第 14 條 (八) 之賠償責任上限

(五) 不可抗力(免責 / 展延履約期限)

  1. 戰爭、封鎖、革命、叛亂、內亂、暴動或動員
  2. 天然災害(地震、海嘯、火山、颱風、豪雨、冰雹、水災、土石流、雷擊等)
  3. 墜機、沉船、交通中斷或港口冰封
  4. 罷工、勞資糾紛或民眾非理性聚眾抗爭
  5. 毒氣、瘟疫、火災或爆炸
  6. 履約標的遭破壞、竊盜、搶奪、強盜或海盜
  7. 履約人員遭殺害、傷害、擄人勒贖或不法拘禁
  8. 水、能源或原料中斷或管制供應
  9. 核子反應、輻射或放射性污染
  10. 非因廠商不法行為致政府依法令下達停工/徵用/沒入/拆毀/禁運
  11. 政府法令之新增或變更
  12. 我國或外國政府之行為
  13. 依傳染病防治法第 3 條發生傳染病且足以影響履行
  14. 其他經機關認定確屬不可抗力或不可歸責於廠商者

第十四條 權利及責任

(一–二) 第三人權利

  • 廠商應擔保第三人就履約標的,對機關不得主張任何權利
  • 履約有侵害第三人合法權益時,廠商應負責處理並承擔法律責任及費用

(三) 智慧財產權 ⚠️ 重要

第 8 項:機關取得全部權利

(包含專利權、商標權、著作權、營業秘密等)

  • 廠商如使用專利品/專利方法/涉及著作權者,相關費用由廠商負擔

(五–六) 損害賠償

  • 對第三人損害由造成方負責賠償
  • 機關對廠商、分包廠商及其人員因履約所致之人體傷亡或財物損失,不負賠償責任

(八) 賠償範圍

  • 依民法第 216 條第 1 項:填補他方所受損害及所失利益
  • 非因故意或重大過失所致之損害,不包括所失利益
  • 賠償金額上限:契約價金總額(不含第 8 條第 16 款第 5 目、第 13 條及第 14 條第 10 款之違約金)
  • 法令另有規定或故意/重大過失或對第三人侵權者,不受上限限制

(九) 履約瑕疵修正

  • 接獲通知後自費予以修正或重做
  • 以不逾履約結果驗收後 1 年內者為限

(十) 計算錯誤違約金

  • 另案採購結算增減絕對值合計逾 5% 者,按超過 5% 部分占該另案契約之比率,乘以本契約價金總額計算違約金;上限 10%

(十四) 親屬迴避

  • 廠商不得指派機關首長之配偶、三親等以內血親/姻親為派駐勞工
  • 不得指派機關各級單位主管及採購人員之配偶、三親等以內血親/姻親為各該單位派駐勞工

(十五) 機關不得納列辦公設施

機關不得於本契約納列:公務車輛、影印機、電腦設備、行動電話(含門號)、傳真機等應由機關自備之辦公設施。

(十六) 資通安全責任 ⚠️ 重要

  1. 遵守資通安全管理法、子法及行政院資通安全規範。機關保有派員稽核權;不符約定者,應於期限內改善
  2. 交付軟硬體及文件應先檢查惡意程式(病毒、蠕蟲、特洛伊木馬、間諜軟體)及隱密通道,提供安全性檢測證明;非自行開發內容應標示來源及授權證明;上線前清除測試資料與帳號
  3. 契約履約或終止後,廠商應依機關指示刪除或銷毀執行服務所持有之機關資料,或返還/移交之,並保留執行紀錄
  4. 軟體或系統發展需版本管理,並依資安管理規範提供權限控管與存取紀錄
  5. 違反資安相關法令或發生資安事件時,必須於 1 小時內通報機關;提出緊急應變處置
  6. 確實執行組態管理 (Configuration Management)
  7. 違反 1–6 規定,應適用第 15 條違約責任並負損害賠償
  8. 履約期間(含建置、維運、保固)配合本府需求參考**數位發展部「政府資料標準平臺」**訂定各領域之資料標準及 API 相關契約文字

第十五條 契約變更及轉讓

  • 機關於必要時得通知廠商變更契約;廠商應於 10 日內提相關文件
  • 採購標的可代以規格/功能/效益相同或較優者,須提比較表並徵得機關書面同意;不得增加契約價金
  • 契約變更非經雙方合意並簽署無效
  • 廠商不得將契約轉讓予他人;因公司分割或類似情形得經機關書面同意

第十六條 契約終止解除及暫停執行

(一) 機關得書面終止/解除契約之情形

  1. 違反採購法 §39 II 或 III 之專案管理廠商
  2. 採購法 §50 II 前段
  3. 採購法 §59 規定情形
  4. 違反不得轉包
  5. 廠商或人員犯採購法 §87–92 規定之罪經判決有罪
  6. 可歸責於廠商致延誤履約期限:履約進度落後 20% 以上且日數達 10 日以上
  7. 偽造變造契約或履約文件
  8. 擅自減省工料情節重大
  9. 無正當理由不履行契約
  10. 審查、查驗、驗收不合格且未於通知期限內依規定辦理
  11. 破產或其他重大情事致無法繼續履約
  12. 未依契約規定履約,自書面通知次日起 10 日內或所載較長期限內仍未改善
  13. 違反第 8 條第 16 款第 1、2 目第 1、2 子目、第 17 款第 3 目第 1 子目至第 3 子目、第 21 款及第 14 條第 14 款,通知改正未改正且情節重大
  14. 違反環境保護或職業安全衛生法令情節重大
  15. 違反法令或契約約定情節重大

(四) 政策變更終止

機關報經上級機關核准,得終止/解除部分或全部契約,並補償廠商因此所生之損失(不含所失利益)。

(七) 暫停執行

  • 廠商未依契約履約時,機關得通知部分/全部暫停執行
  • 廠商不得就暫停執行請求延長履約期限或增加價金

(八) 因機關事由之暫停

  • 累計逾 2 個月:機關應先支付已完成部分價金
  • 累計逾 6 個月:廠商得通知終止/解除部分或全部契約,並得請求賠償

(九) 不正利益

廠商不得對採購案任何人要求/期約/收受/給予賄賂、佣金、比例金、仲介費、後謝金、回扣、餽贈、招待或其他不正利益(分包廠商亦同)。違反者機關得終止/解除契約,並將 2 倍之不正利益自價款扣除

(十一) 機關遲延付款

  • 廠商得請求年息 1% 之遲延利息
  • 延遲付款達 3 個月者,廠商得通知終止/解除

(十三) 全部契約暫停執行

不可抗力事由致暫停執行持續逾 3 個月或累計逾 6 個月者,任一方得通知終止/解除契約。


第十七條 爭議處理

(一) 機關與廠商爭議處理方式

  1. 依採購法第 85 條之 1 向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申請調解
  2. 雙方同意並訂仲裁協議書後依本契約約定及仲裁法提付仲裁
  3. 提起民事訴訟
  4. 依其他法律申(聲)請調解
  5. 雙方合意成立爭議處理小組
  6. 依契約或雙方合意之其他方式

(四) 受理單位

  • 新北市政府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
  • 地址:新北市板橋區中山路 1 段 161 號 27 樓
  • 電話:(02) 29603456 轉 4246

(六) 準據法與管轄

  • 中華民國法律為準據法
  • 機關所在地之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第十八條 保密及安全需求

  • 廠商承諾於契約有效期間內及期滿或終止後,對所知悉或持有一切機關未標示得對外公開之公務秘密及業務秘密,妥為保管並確保秘密性
  • 限於契約目的範圍內、機關指定處所內使用
  • 非經機關事前書面同意,不得:複製、保有、利用、洩漏、告知、交付第三人或使第三人知悉,亦不得攜至機關指定處所以外
  • 廠商團隊成員需簽署保密同意書
  • 廠商保證派駐勞工到任當日提交已簽署之保密同意書/保密切結書

第十九條 其他

  • 廠商履約之雇用不得歧視性別、原住民、身心障礙或弱勢團體
  • 不得僱用機關之人員或受機關委託辦理契約事項之機構人員
  • 機關及廠商於履約期間應分別指定授權代表
  • 依政治獻金法第 7 條 I-2:有巨額採購契約且於履約期間之廠商,不得捐贈政治獻金
  • 廠商內部揭弊者保護:人員針對採購案發現違反採購法、契約或影響公共安全/品質之揭弊行為,廠商不得以解僱、資遣、降調、不利考績、減薪等不利措施對之;廠商內部訂有禁止揭弊條款者無效

第二十條 服務績效違約金 ⚠️ 重要

每點違約金 = NT$ 5,000總額上限:契約價金總額 20%(NT$ 200 萬) 若同一事項已依第 13 條計算逾期違約金者不再依本條重複計算;但本條計算數額較高者改依本條。

服務水準及績效違約金表

評估項目評斷方式要求基準違約金計點
定期維護未依契約規定維護每次統計每逾 2 天計 1 點
故障排除、系統修復經機關通知(不限形式)後未依規定修復或提供相同系統暫時使用每次統計每逾 1 天計 1 點
系統可用率系統各項功能可正常提供使用者之時間 % 不得低於 80%每季統計每不足 5% 計 1 點
單天累計故障時數每天不得超過 1 小時每逾 0.5 小時計 1 點
資安認證取得時效對所維護之系統未於規定期限取得認證每次認證超過期限每逾 3 天計 1 點
發生資安事件(含攻防演練)因未採取適當防護致網站發生資安事件按次數計 2 點
資安事件通報時效應於1 小時內通知機關(或接獲機關通知 1 小時內),並採取應變措施每逾 1 小時計 1 點
損害控制 / 復原作業時效應於知悉資通安全事件後 72 小時(重大資安事件 36 小時)內完成每逾 4 小時計 1 點
調查及處理資安事件時效完成損害控制或復原後 1 個月內送交調查、處理及改善報告每逾 5 天計 1 點
機關資料機密性及完整性機關敏感資料外洩或遭竄改按受影響資料筆數,每筆計 1 點
個人資料機密性及完整性機關個人資料外洩或遭竄改按受影響資料筆數,每筆計 2 點
服務團隊滿編團隊成員未依工作計畫(或建議書)滿編每季統計每天計 0.5 點
服務團隊異動率離任人數(扣除機關要求離任)/ 全體成員 不得高於 50%每季統計每逾 10% 計 1 點
會議決議次數累計未依會議決議執行每季不得超過 3 次按超過次數,每次計 1 點
會議決議期限累計未依會議決議應完成期限天數每季不得超過 7 天每天計 1 點
其他違反契約約定廠商應履行之項目每季不得超過 3 次每次計 1 點

時效起算:廠商自知悉事件發生或經機關通知之時起算。機關應於下一個工作天以書面(傳真或發文)與廠商確認;廠商如有疑義應於收書面後 5 個工作天內函覆。


附件、保密同意書(履約團隊成員填寫)

廠商團隊每位成員均應於開始接觸機關資料前簽署。

簽署人承諾於契約有效期間及期滿或終止後,對所知悉或持有一切機關未標示得對外公開之公務秘密及業務秘密,妥為保管確保秘密性,限於本契約目的範圍內、機關指定處所內使用。非經機關事前書面同意,不得複製、保有、利用該等秘密或將之洩漏、告知、交付第三人,亦不得攜至機關或指定處所以外。

解除保密義務之三種情形

  1. 由機關提供以前已合法持有或已知且無保密必要者
  2. 依法令已解密、依契約機關已不負保密責任、或已為公眾所知者
  3. 自第三人處得知/取得,且該第三人就該資訊無保密義務

違反同意書者,機關得請求簽署人及任職廠商賠償,並追究刑責。保密義務不因離職或不參與本案而失效。本同意書一式 3 份,機關、簽署人、廠商各執一份。


附件、保密切結書(駐點服務 / 專責維護 / 訪客)

駐點服務人員、專責維護人員、逗留 ≥ 3 天之突發性維護增援、臨時性系統測試或教育訓練人員(授課時需連結機關網路者)及經常洽公之業務人員須簽署。駐點/專責人員及經常洽公者每年簽署 1 次

工作規定:

  1. 未經申請核准,不得私自將機關之資訊設備、媒體檔案及公務文書攜出
  2. 未經申請核准,不得任意將攜入之資訊設備連接機關網路;經核准連接者嚴禁使用數據機或無線傳輸設備連接外部網路
  3. 攜入資訊設備連接機關網路前須經電腦主機房掃毒專責人員病毒、漏洞、後門檢測並貼合格標籤
  4. 廠商駐點及專責人員原則應使用機關配發之電腦與週邊;連接機關電子郵件、目錄服務、Internet 須經核准
  5. 機關得定期/不定期派員檢查或稽核
  6. 本切結書不因離職而失效
  7. 違反致生損害,廠商負連帶賠償責任

採購契約附記條款特別聲明(115.1.26 修正)

⚠️ 附記條款優先於本契約條款及投標須知以外其他附記條款

1. 網路廣告平臺

如約定須於網路廣告平臺刊登廣告者:

  • 禁止於違反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之網路廣告平臺刊登
  • 刊登前應提報擬刊登平臺及內容供機關審查
  • 違反實名制規定之平臺名單由機關查詢政府電子採購網

2. 資通訊產品禁制(重要)

如約定須交付書面履約成果者:

  • (一) 履約過程及履約標的禁止使用及採購中國大陸廠牌資通訊產品(含軟體、硬體及服務,含生成式 AI 程式如 Deepseek 等)
  • (二) 不得向生成式 AI 提供本案涉及公務應保密、個人及未經機關同意公開之資訊;亦不得向生成式 AI 詢問可能涉及本案機敏或個人資料之事項。經生成式 AI 產製之履約標的及相關文件,廠商應標明或揭露
  • (三) 履約過程及成果需透過使用及採購生成式 AI 以產出履約標的內容或相關文件者,應先徵得機關同意
  • (四) 廠商應於得標後以「使用資通訊產品禁制事項同意書/切結書」(附件 1)聲明
  • (五) 違反者,適用契約權利及責任條款違約責任,並負損害賠償

3. 派駐勞工特殊查核

職務涉及國家安全或重大利益之派駐勞工:

  • 應比照「涉及國家安全或重大利益公務人員特殊查核辦法」辦理特殊查核
  • 應填寫「辦理特殊查核同意書及具結書」、「涉及國家安全或重大利益公務人員特殊查核表」
  • 派駐勞工不配合查核或經權責機關認有危害國安之虞者,機關應通知廠商撤換
  • 派駐每滿 3 年辦理 1 次(除非機關指定其他期間)

4. 派駐勞工常態化查核(兩岸關係)

職務涉及機關認定之機敏業務者:

  • 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 9 條之 1,臺灣地區人民不得在大陸地區設有戶籍或領用大陸地區護照
  • 應填寫「擬任(現職)人員在中國大陸設有戶籍、領用中國大陸護照、身分證、定居證或居住證情形具結書」(附件 2)
  • 經查核有上開情形者,機關應通知廠商撤換

5. 陸資廠商

本採購:☐ 不允許陸資廠商參與(依招標文件勾選),並依下列辦理:

  • 屬機關取得財物者,標的不允許使用大陸地區製造或大陸廠牌之零組件
  • 屬機關取得服務者,履約人員不得為大陸籍人士;標的不允許使用大陸地區製造或大陸廠牌之零組件

6. 違反附記條款處理

機關得限期通知廠商改正;逾期未改正者,機關得書面通知終止/解除全部或部分契約,且不補償廠商因此所生之損失。


附件 1、使用資通訊產品禁制事項同意書/切結書(得標後檢附)

聲明已遵行附記條款之資通訊產品禁制事項規範,於履約過程及履約標的均無違反,違反者願賠償一切損害並擔負民、刑事責任。

需蓋章:得標廠商、負責人。


附件 2、在中國大陸設有戶籍/領用中國大陸證件具結書

依職務需要填寫,由派駐勞工本人具結。


附錄、機關處置廠商積欠派駐勞工薪資作業程序

摘要:機關每月抽訪派駐勞工,若發現廠商積欠薪資將先書面催告改正;屆期未改正情節重大者得書面終止契約。後續視「機關公文能否達到廠商」、「廠商價金債權是否被扣押或執行」、「廠商是否願辦理債權讓與」之組合,採取直接付薪予派駐勞工、聲請支付命令、書面通知勞保局/健保署/國稅局處理保費/稅捐等不同程序。詳見契約原文。


重點摘要(給投標決策者)

重點
§3契約價金 NT$ 1,000 萬,總包價
§5付款 18% / 42% / 40%,分對應細部進度報告 / 期中報告 / 期末驗收
§7履約期 115/7/1 ~ 116/6/30(1 年)
§9期中報告 6 個月內、期末報告 12 個月內,初稿 10 份、定稿 3 份
§10強制專業責任險,保額 = 契約價金,自負額上限 10 萬
§13逾期違約金每日 1‰,上限 20%(每日 1 萬,最高 200 萬)
§14(三)8智慧財產權全部歸機關,無例外
§14(十六)資安事件 1 小時內通報,組態管理、版本管理、刪除/移交資料、安全檢測
§16(一)6進度落後 20% 且逾 10 日機關可終止
§16(九)違反不正利益自價款扣除 2 倍
§20服務水準違約金每點 5,000 元,上限 20%。SLA 可用率 80%、單天故障 1 小時、團隊滿編、團隊異動 ≤ 50% 為主要關鍵指標
附記禁止陸資/陸製、生成式 AI 須揭露並徵得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