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標須知(執行版)

投標須知(執行版)

來源:投標須知-全文.md 本版已移除:法律責任全表(刑事/民事/行政/其他法規)、開標前/基本/資格文件審查表、各式聲明書/切結書/授權書範本、疑義異議申訴受理單位、檢舉專線等非執行必要內容。 以本版備標時,仍以全文版為準。


一、案件基本資訊

項目內容
採購案名115-116 年度新北市一般廢棄物清運機具 GPS 車機暨垃圾清運資訊查詢網維運計畫
採購案號115-062
招標次數第 1 次招標
招標機關新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
機關地址新北市板橋區民族路 57 號
聯絡人蔣小姐(清潔維護科)
電話(02) 29532111 分機 4056
傳真(02) 29531442
上級機關新北市政府

二、採購目的與標的

採購目的:維運本機關所建置之「新北樂圾車-垃圾清運資訊查詢網」網站,搭配垃圾清運機具衛星定位車機的安裝與定位訊號回傳,提供垃圾清運資訊便民查詢服務。此案為接續性計畫,除針對現行使用中的 544 台 GPS 車機執行訊號傳輸拋轉服務與維運外,將進一步完備網站系統大數據資料分析需求、擴充資料管理架構、強化數據分析與決策輔助、提升民眾行動化查詢服務。

採購標的(兩大主軸)

  1. GPS 車機項:本市各區垃圾清運機具 GPS 車機訊號傳輸拋轉服務與維運
    • 車機維護及訊號傳輸工作
    • 車機設備維護
    • 維運所需系統之網路通訊設備
    • 清運機具 GPS 車機系統教育訓練
  2. 網站項:「新北樂圾車-垃圾清運資訊查詢網」功能擴充與維護
    • 提升業務數據分析及服務功能
    • 擴充與強化垃圾清運資訊管理平台相關功能
    • 持續維護垃圾清運資訊服務網站及社群通訊軟體服務
    • 系統維護與緊急應變服務

採購類別:勞務採購 期程要求:詳契約書第 7 條 採購環境:新北市全區


三、招標模式

項目內容
招標方式限制性招標(公開評選)
是否屬特殊採購
統包
共同投標不允許
分包廠商取代部分廠商資格不允許
替代方案不允許
共同供應契約
適用條約/協定臺星經濟夥伴協定

四、預算與標價

項目內容
預算金額新臺幣 1,000 萬元正
採購金額新臺幣 1,000 萬元正
金額級距查核金額以上、未達巨額之採購
押標金未收取
履約保證金未收取
是否開規格標
決標方式固定價格(標價即新臺幣 1,000 萬元正)
標價組成內容廠商應提出(總金額免提出)

⚠ 預算 1,000 萬元中,820 萬元尚未完成立法程序。本案屬延續性計畫,採分年編列預算且一次發包,先行招標、決標。得標廠商應徵得本機關同意後始得履約;若以後年度經費未能完成立法或經部分刪減,本機關得依政府採購法第 64 條辦理。


五、投標廠商資格

詳本資料夾內 資格.md(資格文件準備須知/審查表)。要點:

  1.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擇一)
    • 技師事務所(執業執照含資訊科者,附中華民國核發之執業執照)
    • 公司/行號(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
    • 已立案之法人、機構或團體,依相關證明文件得提供機關資訊軟體服務、規劃、設計開發、研究、分析、建置、組合、測試、維護、整合或相關業務者
  2. 廠商信用之證明(截止投標日前半年內出具)
    • 第一類或第二類票據信用資料查覆單(加蓋查覆單位圖章),或
    • 政府電子採購網「投標資格雲端服務」之第一類票據信用資料(含驗證碼)
    • 需證明「非屬拒絕往來戶」及「自查詢日往前推算三年內無退票紀錄」
    • 廠商若為分公司,以總公司申請
  3. 廠商納稅之證明(公司或行號之營業稅繳稅證明)
    • 最近 1 期或前 1 期之營業稅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繳款書收據聯,或
    • 政府電子採購網「投標資格雲端服務」相關證明(含驗證碼)

上述文件須為正體中文;外文須附正體中文譯本(外國廠商需公證或認證)。


六、服務建議書

6.1 製作格式建議

  • A4 紙張、直式橫寫、電腦繕打
  • 左側裝訂、封面加蓋廠商及負責人印章
  • 紙本 12 份
  • 加目錄、頁碼、封面
  • 引用相關書籍、資料須加註出處
  • 內容次序按評選項目排列
  • 不含封面、目錄、附件,建議不超過 50 頁(單面 1 張計 1 頁,雙面 1 張計 2 頁)
  • 建議檢附「服務建議書內容摘要暨頁次對照表」(含書面與電子檔,電子檔不得限制複製)
  • 同步檢附「投標廠商履約標的符合需求條件聲明書」

6.2 專案負責人

服務建議書所提及之專案負責人應以任職於投標廠商者為宜。投標時請另附下列在職證明之一:

  • 勞保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
  • 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薪資格式)
  • 政府機關、公立學校或公營事業出具之證明
  • 經公證或認證之投標廠商自行出具之證明
  • 其他經招標機關認可之文件

6.3 標價組成內容撰寫

  • 於服務建議書中載明
  • 加註廠商及負責人名稱並蓋章
  • 填妥、字跡清楚;如塗改須於塗改處加蓋投標廠商或負責人印章

6.4 評委可給予較低分數的情形

  • 內容、格式或標價組成內容未按建議撰寫
  • 專案負責人非任職於投標廠商者
  • 投標文件內容欠詳實,致評委無法確認標的具體內涵,或難以判斷標價合理性
  • 工作團隊列有非投標廠商之負責人、受雇人員、從業人員,或列有分包廠商,未於投標時檢附合作同意書

6.5 建議章節(依評選項目)

壹、廠商組織、人力之簡介

  • 廠商組織背景:統一編號、廠商名稱、負責人、營業地址、成立日期、營業項目、母公司、執照、最近三年營運狀況(資本額/營收/淨利/負債/資產)
  • 人力簡介(部門 × 學歷分布,以投標當月初為準)
  • 廠商承辦業務範圍/專責項目
  • 專案負責人完成類似採購標的業務之經歷(業主、案名、工作概要、契約金額、契約期間)

貳、工作團隊之人力配置規劃

  • 工作團隊組織樹狀圖
  • 職務分工表(職稱、姓名、工作項目、工作地點)
  • 各成員背景資料:學歷、國家考試及檢定考試、訓練及進修、專業認證、經歷及現職、曾參與專案(實績)

參、依「投標廠商評選須知」評選項目撰寫

(見「八、評選方式」之評分表)

附件

  • 服務建議書內容摘要暨頁次對照表
  • 相關實績
  • 在職證明
  • 人員學歷及認證證件影本
  • 設備型錄
  • 協力廠商合作同意書

七、投標方式

項目內容
紙本送達地點新北市板橋區民族路 57 號 1 樓 新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總收文
郵遞送達地點同上
截止期限民國 115 年 6 月 1 日 下午 5 時
電子投標允許(採電子投標者,不得再以其他方式投標;視同正式文件)
開標前補正非契約必要之點不允許
服務建議書份數12 份
其他投標文件份數1 份
投標文件有效期自投標時起至開標後 80 日

7.1 紙本投標文件裝封

  • 將「基本文件 + 資格文件」與「服務建議書」裝入外標封,或不透明容器(服務建議書可另裝封)
  • 各封口應密封,建議加蓋廠商或負責人印章
  • 外標封標示廠商名稱、地址
  • 機關未提供封套,由廠商自行以不透明封套或容器替代,並黏貼機關提供之「封面」或加註相似文字

7.2 電子投標

  • 上傳「資格文件」、「價格文件」並打包(依政府電子採購網步驟)
  • 應繳原件相符之影印本或正本者,以掃描電子文件代之
  • 檔案格式:原招標文件之格式、PDF、TIF、JPG、WORD、EXCEL
  • 服務建議書建議以 A4、直式橫寫格式編輯
  • 應以廠商私密金鑰進行數位簽章
  • 開標、決標、簽約仍以人工辦理
  • 投標文件中含掃描文件者,訂約時須提出書面文件供查驗
  • 通知、說明、減價、比減價格、協商、更改原報內容、重新報價,不以電子方式辦理

八、開標

項目內容
開標時間民國 115 年 6 月 2 日 下午 2 時
開標地點新北市板橋區民族路 57 號 4 樓 開標室
每家廠商可參加開標人數2 人
派員須備投標文件所蓋印章;或檢具授權書與代用印章
主持人要求說明、減價、協商之期限以 15 分鐘為原則,逾期視同放棄
現場語言中文(外國廠商自聘翻譯人員會同出席)

8.1 授權書應載明內容

  1. 投標廠商名稱、負責人或代表人(授權人)姓名
  2. 投標文件所蓋印章之印文
  3. 被授權人姓名、身分證字號
  4. 代用印章之印文
  5. 授權範圍(如「授權本印章行使投標廠商於投、開、決標過程中之所有權利」)

授權書應為正本或影本;外國廠商委由代理人者,授權書應經公證或認證。

8.2 作業、審查程序

  1. 開標前投標文件審查
  2. 基本及資格文件審查
  3. 評選
  4. 議價

開標前審查通過之服務建議書 1 冊將由主持人及監辦人員封口簽章後封存於採購單位,不退還投標廠商。


九、評選方式

依「採購評選委員會組織準則」成立採購評選委員會,準用「最有利標評選辦法」辦理。

9.1 評選作業

  • 未採分階段辦理評選
  • 廠商須辦理簡報(評選日期、地點另行通知)
  • 簡報出席人數不得超過 3 人
  • 簡報順序依外標封編列次序
  • 簡報時間:
    • 受評廠商家數 < 2 家:簡報 15 分鐘、答詢 9 分鐘
    • 受評廠商家數 ≥ 2 家:各縮短為 2/3
  • 倒數 2 分鐘按鈴 1 聲;時間到按鈴 1 聲,須立即停止
  • 簡報未及時辦理者得順延至末位;再無法辦理視同放棄;經順延者評委得給予較低分數
  • 機關提供設備:110V 電源、電源延長線、投影機(不保證相容或功能正常)

9.2 決標原則

  • 最有利標(依政府採購法第 22 條第 1 項第 9 款準用最有利標)
  • 優勝廠商評定方式:序位法
  • 總滿分 100 分;合格分數為平均總評分 70 分
  • 標價不納入評比(固定費用,但標價組成內容納入評比
  • 未達合格分數者不得列為協商及議價對象;全部未達則優勝廠商從缺並廢標
  • 不採行協商措施
  • 評選委員名單將於主管機關指定之資訊網站公開(web.pcc.gov.tw)

9.3 評選評分表

#評選項目評選內容配分
團隊專業能力及經驗1. 主辦計畫主持人及主要工作人員之經驗、能力、專業證照、近 3 年服務紀錄、具備政府採購法專業知識之情形;擬任工作及執行本案之適切性
2. 經驗:截止投標日前 5 年內與本採購案技術服務項目有關且已完成之國內外公私部門實績
3. 信譽:截止投標日前 5 年內獎勵或懲處情形(有不良或懲處紀錄者可酌予扣分,至多扣 10 分
20 分
(最低為 −10 分)
服務建議書及工作計畫內容1. 完整性、可行性、對服務事項瞭解程度(含機關需求、背景資料、計畫經費等課題及先期規劃內容)
2. 專案實施計畫、預定進度、如期如質履約能力(含主要工作人數、尚在履約之契約件數金額、是否逾期等)
3. 與採購標的有關之創意
4. 標價組成內容合理性
50 分
執行能力1. 計畫進度監督管控能力
2. 與本採購案有關之規劃、管理等專業能力(含專業法規及合約管理)
3. 計畫風險管理及緊急應變能力
4. 協調及整合能力
5. 重點掌握說明與執行構想
6. 其他相關說明(例如:如何整合相關標案廠商、協助工作之說明)
20 分
簡報及答詢1. 廠商簡報
2. 廠商答詢(評委得視專案負責人實際參與情形作為評分參考)
10 分
總分100 分

評分級距:90+ 優良/80–89 佳/70–79 尚可/60–69 差/< 60 極差

9.4 序位合計與並列處理

  • 評委於各項評分加總後轉換為序位,彙整合計各廠商之序位
  • 平均總評分在合格分數以上之序位合計值最低廠商為第 1 名
  • 經出席評選委員過半數決定者為優勝廠商;第 2 名以後亦得列為優勝廠商
  • 個別委員評分加總同分致同序位者,接續以「一、二、二、三、四、五」方式表示

9.5 多家優勝廠商議價順序(專業服務)

  1. 配分最高之評選項目得分合計值較高者優先
  2. 配分最高項目有兩項以上者,以該等項目得分合計值較高者優先
  3. 仍同分時,再進行綜合評選一次(採序位法),序位合計值最低者優先
  4. 仍相同則抽籤決定(綜合評選已達 3 次限制者,逕行抽籤)

十、議價

  • 議價範圍:商議廠商投標文件內容,不含價格
  • 不訂底價(公告金額以上之專業/技術/資訊/社福/文創服務以不訂底價為原則)
  • 依固定費用或費率辦理議價程序、依原定固定費用決標
  • 廠商於投標文件內自願減價者,依自願減價金額決標
  • 議價時除契約樣稿內容錯誤外,不調降原評選公告之工作內容
  • 優勝廠商應派員攜印章或檢具授權書與代用印章到場
  • 無再議價權之廠商應離席

十一、釋疑期限

  • 廠商請求釋疑期限至 民國 115 年 5 月 15 日
  • 應以書面載明:廠商名稱、負責人或代表人姓名、聯絡電話、傳真機號碼、疑義事由
  • 外文資料須備正體中文譯本

十二、決標、訂約與查驗

12.1 決標通知方式

書面傳真、電話、口頭、電子郵件、公文郵寄或專人送達。

12.2 簽約

  • 決標日即為契約生效日
  • 得標廠商應於決標日(或通知簽約日/保留標決標日)之次日起 15 日內(末日為例假日順延 1 日)至本機關辦理簽訂契約
  • 須以投標文件所蓋印章辦理簽約,不得用代用印章
  • 投標文件印章除廠商名稱、負責人外另加註「投標專用」等字樣者,得標廠商應改以其它經機關書面同意之印章簽約
  • 未經機關同意而逾期不簽約,視為拋棄得標

12.3 查驗

  • 得標廠商應於接獲得標通知之次日起 3 個上班日內檢附相關文件送達本機關查驗
  • 每逾期 1 日,本機關得處決標金額 3/10000 之懲罰性違約金,最高累計 36/10000
  • 應備正本文件:
    1. 投標時應附影印本之證件正本(廠商登記設立、納稅證明、信用證明等)
    2. 若依工業團體法、商業團體法或其他法律應加入相關公會者:當地公會會員證影本
    3. 電子投標掃描文件之原本書面文件
    4. 「廠商參與政府採購可能涉及之法律責任」切結書 1

12.4 契約金額計算

  • 履約標的之項目、數量、價格、備註等以發售之估價單為準(單價、總價除外)
  • 單價依投標廠商提出之標價組成內容為準
  • 總價曾經減價而確定者,各單項價格依同一減價比率調整
  • 投標文件中標價之分項合計與總價不同者,亦同

十三、其他重要規定

  • 智慧財產權:採購標的涉及智慧財產權者,本機關取得全部權利
  • 採購標的之維護修理:由得標廠商負責,期間為履約期間,費用計入標價決標
  • 同等品:允許投標廠商提出。得標廠商於使用前依契約規定向機關提出同等品之廠牌、價格、功能、效益、標準或特性等資料供審查
  • 投標廠商除非依規定程序提出異議,否則於投標時即視為同意全部招標文件內容
  • 投標、契約及履約文件建議採雙面列印
  • 採購作業現場禁止錄音錄影
  • 廠商所提附帶條件,除非有利於本機關,否則該附帶條件無效
  • 印花稅:得標後依契約性質開立印花稅應納稅額繳款書並繳納

十四、重要時程一覽

日期事件
民國 115 年 5 月 15 日釋疑(書面請求)截止
民國 115 年 6 月 1 日 17:00投標截止
民國 115 年 6 月 2 日 14:00開標
評選日(另行通知)評選簡報
決標日契約生效
決標日次日起 3 個上班日內證件查驗
決標日次日起 15 日內完成簽約

十五、招標文件清單(重點)

刊登於政府電子採購網之招標公告為招標文件之一部分。投標時應檢附之文件:

文件用途
投標廠商聲明書基本文件
招標投標及契約文件基本文件
領標電子憑據書面明細採電子領標而以書面投標時必附
服務建議書(含標價組成內容)含 12 冊紙本
資格文件(登記/設立、信用、納稅)詳「資格文件準備須知」
資訊安全保密切結書必附
投標廠商履約標的符合需求條件聲明書必附
合作同意書工作團隊含非屬投標廠商成員或分包廠商時必附
代用印章授權書未派員攜投標印章到場時必附
估價單詳契約樣稿
外標封(面)紙本投標封裝用
切結書 1(投標廠商)投標時或得標後查驗時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