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關法規索引(3.82.15-115-062)

政府採購錯誤行為態樣 — 本案(3.82.15-115-062)相關條文

政府採購錯誤行為態樣 — 本案(3.82.15-115-062)相關條文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發布。最新修正:113-12-05 工程企字第 1130100044 號函。 全文存於 相關法規/raw/政府採購錯誤行為態樣_113-12-05_工程企字第1130100044號.pdf(為函本體,附件為態樣本身)。 條文原文以「法務部 mojlaw」FE082371 為主(108-12-06 版的條文編號)。113-12-05 修正僅做章節編號移動及新增少數例示,與本案相關之核心條文文字未動。

113 年版主要結構變動(從修正函文 §說明):

  • 各階段態樣前增訂作業指引「俾正向引導機關適法辦理採購作業」
  • 原序號十二「履約程序」移至序號十一
  • 原序號十一「可能有圍標之嫌」移至序號十二並修正為「其他可能有圍標之嫌或宜注意之現象」
  • §一(六) 增加:「辦理採購案時,已知後續有類案採購且有預算,並無得分別辦理之法令依據,而違法分批辦理」之例示 ⚠️ 關鍵新增

與本案最相關之條文(依本案論證強度排序)

A. 「招標文件過簡」/ 未訂交接機制 ← 核心引用

一、(一一) 「招標文件過簡,例如:未載明終止或解除契約條件、查驗或驗收條件;未載明依政府採購法令辦理。」

本案適用:契約 §14(十六)3 雖規範離場義務(資料返還/刪除/銷毀),但未載明「新舊廠商交接之查驗或驗收條件」——例如 544 台車機現場點交、SIM 卡攜碼程序、源碼移交清單、API 金鑰交付方式、客服 LINE 群組移轉——皆為「查驗或驗收條件」之具體缺漏。

一、(一○) 「招標文件中之履約條款違反公平合理原則,例如:履約期限過短;逾期違約金過高。」

本案適用:7/1 履約日 SLA 立即計算(90% 拋轉成功率),對新進廠商而言「履約期限過短」——機關未給合理交接緩衝期。

一、(一二)未預為防範問題之發生,例如:履約期限為日曆天者未載明特定假日是否計入;未規定廠商投保必要之保險。」

本案適用:可作為「機關應預見『新進廠商接手會出現交接資訊空白』,但招標文件未預為防範」之依據。


B. 不當限制競爭(綁標)

一、(一五)不當限制競爭,例如:限廠商代表於開標當時必須攜帶與投標文件所用相同之印鑑,否則無權出席。」

二、(二一)以小綁大,例如:規定重要項目之分包廠商必須具備某一特定之資格條件,而具備該資格條件之分包廠商甚少;規定投標廠商投標時須取得特定材料供應商之授權同意書。」

本案適用:計畫說明書 §參四 4.2 規定「車機平台技術需為廠商自有研發」+「配合與機關既有管理平台整合」⚠️ ——「自有研發 + 與既有平台整合」這個雙重要求,加上招標文件未說明既有平台是否提供 SDK/API 文件,事實上構成「以小綁大」態樣:重要項目(車機平台)必須具備某一特定資格條件(既有平台整合能力),而具備該資格條件之廠商甚少(只有現任)

三、(一)抄襲特定廠商之規格資料。

本案適用:4.1 GPS 車機規格若直接抄自現任廠商既有設備之 datasheet,新進廠商若採同等品但規格描述略有不同即被判不合規——這部分需另行比對才能確認。


C. 採購金額認定錯誤(化整為零)

一、(一四) 「認定採購金額之方式錯誤,例如:分批辦理採購,未依各批合計總金額認定其採購金額;未將含有選購或後續擴充項目金額計入。」

一、(六) ⚠️ 113-12-05 新增 :「辦理採購案時,已知後續有類案採購且有預算,並無得分別辦理之法令依據,而違法分批辦理。」

本案適用:本案是 1 年期維運,但同類前案(112-113、113-114、114-115)連續存在——若機關刻意分為 1 年期招標而非 3 年期(含後續擴充),可能符合此新增態樣。但實務上 1 年期維運常見且有預算編列正當性,此論點較弱


D. 履約管理瑕疵

十二、(一)(113 年版移至十一)「未確實辦理履約管理,例如:廠商使用非法運輸工具;使用非法外勞;未落實勞工安全;亂倒廢棄物;不宜雨天施工者未予制止。」

本案適用:機關未召集前手廠商交接、放任新進廠商承擔「上一期殘留故障」之 SLA 扣點,可主張屬機關「未確實辦理履約管理」(雖原例示為工程類,但「未確實辦理履約管理」之框架可類推)。


文件章節結構(113 年版本)

依函本體 §說明,序號異動後章節為:

一、準備招標文件
二、資格限制競爭
三、規格限制競爭
四、押標金保證金
五、決定招標方式
六、刊登招標公告
七、領標投標程序
八、開標程序
九、審標程序
十、決標程序
十一、履約程序                      ← 113 年新位置(原為十二)
十二、其他可能有圍標之嫌或宜注意之現象 ← 113 年新位置(原為十一)
十三、其他不法不當行為

申訴會 / 行政法院判例查證進度

兩輪搜尋(含本案專屬代理人 + 法務部 mojlaw + lawweb.pcc.gov.tw)仍未找到以下直接判例:

  • 「續辦資訊維運案招標文件不完備致綁定現任」之具體判斷書
  • 「源碼歸屬不明使新廠商無法承接」之具體判斷書
  • 「資訊服務評選結果偏向現任廠商」之具體判斷書

可能原因

  1. 申訴會公開判斷書檢索系統不友善(lawweb.pcc.gov.tw 全文檢索效果不佳)
  2. 多數申訴案以「程序瑕疵」結案,案由不含「綁標」「交接」等關鍵字
  3. 各直轄市自設申訴會(北市、新北、中市、高市),判例分散

手動可進一步查證之來源


出處

文獻整理日:2026-05-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