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標須知(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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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5-116年度新北市一般廢棄物清運機具GPS車機暨垃圾清運資訊查詢網維運計畫投標須知
新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以下簡稱本機關)為採購下列標的,特訂定本須知。
招標標的名稱及數量摘要為115-116年度新北市一般廢棄物清運機具GPS車機暨垃圾清運資訊查詢網維運計畫(第1次招標)
採購案號為:115-062
壹、重要條款
採購目的:本採購案係為維運本機關所建置之「新北樂圾車-垃圾清運資訊查詢網」網站,搭配垃圾清運機具衛星定位車機的安裝與定位訊號回傳,以提供各項垃圾清運資訊便民查詢服務功能,此案為接續性計畫,除了針對現行使用中的544台GPS車機、執行訊號傳輸拋轉服務與維運工作以外,將進一步完備網站系統大數據資料分析的需求,接續前期成果,擴充發展資料管理架構、強化數據分析與決策輔助及提升民眾行動化查詢服務。
採購標的:本市各區垃圾清運機具GPS車機訊號傳輸拋轉服務與維運工作,工作項目包含:車機維護及訊號傳輸工作、車機設備維護、維運所需系統之網路通訊設備、清運機具GPS車機系統教育訓練等。及本機關「新北樂圾車-垃圾清運資訊查詢網」網站功能擴充與維護,主要工作包含:提升本系統業務數據分析及服務功能、擴充與強化垃圾清運資訊管理平台相關功能、持續維護垃圾清運資訊服務網站及社群通訊軟體服務、系統維護與緊急應變服務。
期程要求:詳如本採購案契約書第七條。
採購環境介紹:新北市全區。
本採購案屬於勞務採購。
招標模式:
招標方式為限制性招標(公開評選)。
本採購案「非屬」政府採購法(以下簡稱採購法)第36條之特殊採購。
本採購案「不屬於」以「統包」方式辦理招標。
本機關「不允許」投標廠商以「共同投標」方式參與本案之投標。
本機關「不允許」投標廠商「以分包廠商取代部分投標廠商資格」參與本案之投標。
本採購案適用我國締結之條約或協定;
其名稱為:臺星經濟夥伴協定。
非條約或協定國家之廠商:(依據外國廠商參與非條約協定採購處理辦法第4條第2項及第3項規定:我國廠商所供應財物或勞務之原產地非屬我國者,視同外國廠商。條約協定國廠商所供應財物或勞務之原產地為非條約協定國者,視同非條約協定國廠商。)
僅限「我國及本款第1目條約或協定國廠商所供應標的(含工程、財物及勞務)之原產地非我國、條約或協定國者」可以參與投標並得公平參與,開放原產地之國家或地區為:全部地區,惟原產地為大陸地區者,須符合兩岸進口及貿易往來相關規定)。
本採購案「不允許」廠商提出「替代方案」。
本採購案非共同供應契約。
預算金額:
本機關就本採購案預計給付予廠商之預算金額為新臺幣1000萬元正。
前開預算金額中,新臺幣820萬元正尚未完成立法程序。本採購案係屬延續性計畫,採分年編列預算且有一次發包或簽約辦理之必要,爰先行招標、決標。得標廠商應徵得本機關同意後,始得履約;未遵守本約定而衍生損失者,本機關不負賠償責任。倘以後年度所需經費未能完成立法程序或經部分刪減,本機關得依政府採購法第64條規定辦理。
綜合以上,加計「採購預算」金額,本案採購金額為新臺幣1000萬元正。
採購金額級距:本採購案屬於查核金額以上;未達巨額之採購。
押標金:本採購案未收取押標金。
投標廠商資格及文件:
本採購案之投標廠商資格,詳如「資格文件準備須知/審查表」。
屬外國廠商者,應遵循前款規定外,並依下列規定辦理:
外國廠商,指未取得我國國籍之自然人或依外國法律設立登記之法人、機構或團體,或經我國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許在我國境內設立之外國分支機構。
外國廠商應提出之外文資格文件,應檢附經公證或認證之中文譯本,其認證得由我國駐外代表館處為之。
外國廠商信用證明:
外國廠商應提出之資格文件,依該國情形提出有困難者,得於投標文件內敘明其情形或以其所具有之相當資格代之。
投標廠商投標時,其資格及文件應符合前開須知/審查表之規定。
本機關辦理本採購案不開規格標。
標價:
廠商「免提出」履行本採購案所需費用之總金額;本採購案係以「固定價格」決標,上開之固定價格額度(以下簡稱標價)為「新臺幣1000萬元正」。但廠商「應提出」標價之「組成內容」。
投標廠商所報之估價條件,請依本機關指定之採購案交付方式:
依契約規定交付。
服務建議書:詳參後附之【服務建議書製作範例】
製作內容及章節順序建議依「投標廠商評選須知」(評選委員評選評分表)評選項目及其子項撰寫,並檢附佐證資料作為附件。
製作格式建議如下:
建請以紙本方式製作服務建議書:
建請以A4之紙張、直式橫寫格式製作,並以電腦繕打,但相關之圖說不在此限。
建請裝訂左側成冊,如有一冊以上,請於封面註明總冊數及冊次。
服務建議書封面建請加蓋廠商及負責人印章。
服務建議書裝訂後,如有缺漏、錯誤或需補充部分,得製作勘誤表或補充說明,份數與服務建議書冊數相同,併同服務建議書送達。
建請印製紙本之服務建議書〔12〕份。
其他:
建請加目錄、編頁碼、加封面。
服務建議書內容中引用相關書籍、資料,建請加註所引用之出處。
服務建議書內容次序建請按評分表之評選項目次序排列。
不含封面、目錄及附件,建議以不超過〔50〕頁(單面印製1張計1頁;雙面印製1張計2頁)為原則。
建請檢附「服務建議書內容摘要暨頁次對照表」(格式詳後附)。
(專案負責人)投標廠商於服務建議書所提及之本專案負責人,應以任職於投標廠商者為宜。投標時,請另附上開人員之在職證明文件。上揭之在職證明文件為下列文件之一:
勞工保險局核發之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
格式為薪資之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
政府機關、公立學校或公營事業出具之證明。
經公證或認證之投標廠商自行出具之證明。
其他經招標機關認可之文件。
本採購案標價組成內容撰寫之方式,建請投標廠商依下列之規定辦理
請於服務建議書中載明依本須知規定應提出之標價組成內容。
請於服務建議書載明標價組成內容之處,加註投標廠商及負責人名稱並加蓋印章。
請將標價組成內容填妥,且字跡應清楚。如經塗改者,塗改後請加蓋投標廠商或負責人印章。
招標文件如有要求廠商提供之履約標的,其品質、功能、效益或其他情形,應達到機關之需求條件,且要求廠商於投標文件提出相關文件或併載明於服務建議書者,建議廠商依其性質,於「服務建議書」就擬提供標的提出可資確認其品質、功能、效益優劣情形及符合機關需求情形之相關書面文件或資料,以供審查、評選。
廠商建議填寫「投標廠商履約標的符合需求條件聲明書」,並納入服務建議書內容中。
廠商所提供之服務建議書符合下列情形者,評選委員得視其情形,給予相對較低之分數:
所製作服務建議書內容、格式或標價組成內容,未按本投標須知建議撰寫者。
所提及之專案負責人,非任職於投標廠商者。
受評廠商投標文件(含服務建議書)內容欠詳實致不足以供評選委員確認廠商擬提供採購標的之具體內涵或難以供判斷其標價相對於該廠商所提供採購標的品質是否合理。
投標廠商於服務建議書中承諾履行本採購案所組成之工作團隊,如列有非屬投標廠商之負責人、受雇人員、從業人員之成員,且未於投標時檢附該等人員之合作同意書者,評選委員得視其情形予以扣分、給予相對較低之分數或不予納入評選考量。列有分包廠商但未於投標時檢附其合作同意書者,亦同。
其他:
允許廠商之名稱載明於服務建議書、簡報資料及報告中。
所提內容,包括其他相關文件,請以正體中文呈現;屬外文之資料,請譯為正體中文,但一般通用「術語」仍得以原文呈現。
投標廠商擬履行本案所組成之工作團隊,其非屬投標廠商之負責人、受雇人員、從業人員之成員(或分包廠商),請取得該等人員或分包廠商之合作同意書。
投標:
專人送達之地點為:新北市板橋區民族路57號1樓新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總收文。
郵遞送達之地點為:新北市板橋區民族路57號1樓新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總收文。
截止期限為民國115年6月1日下午5時。
本採購案「允許」廠商於投標截止期限前以電子資料傳輸方式將投標文件傳輸至政府電子採購網(以下簡稱電子投標)。該電子化資料,並視同正式文件。廠商採電子投標者,不得再以其他方式投標。
本採購案「不允許」廠商於開標前補正非契約必要之點之文件。
其餘詳「貳、一般條款-投標之其他規定」。
開標:
開標時間為民國115年6月2日下午2時。
開標地址為:新北市板橋區民族路57號4樓開標室。
有權參加開標之每一投標廠商人數為 2 人。
其餘詳「貳、一般條款-開標之其他規定」。
評選及協商:詳「投標廠商評選須知」。
議價須知:
議價範圍為商議廠商投標文件中之內容,但不含價格。
(二) 本機關就本採購案不訂底價,理由為公告金額以上之專業服務、技術 服務、資訊服務、社會福利服務或文化創意服務者,以不訂底價為原則。
履約保證金:本採購案未收取履約保證金。
招標文件清單:(刊登於政府電子採購網之本案招標公告為招標文件之一部分,不另檢附)
本投標須知:16頁。
開標前投標文件審查須知/審查表:1頁。
基本文件準備須知/審查表:1頁。
資格文件準備須知/審查表:1頁。
投標廠商聲明書:2頁。
資訊安全保密切結書:1頁。
投標廠商履約標的符合需求條件聲明書:1頁。
合作同意書:1頁。
代用印章授權書:1頁。
估價單:2頁。
契約樣稿(含採購契約附記條款聲明及切結書):42頁。
計畫說明書:15頁。
外標封(面):1只(張)。
服務建議書製作範例:7頁。
得標廠商資格、規格暨證件查驗表:1頁。
招標投標及契約文件:3 頁。
「廠商參與政府採購可能涉及之法律責任」:20頁。
切結書1(投標廠商):1頁。
投標廠商評選須知(含評選委員評選評分表及評選總表):5頁。
相關機關:
招標機關:
名稱為:新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
地址為:新北市板橋區民族路57號
首長為:局長 程大維
聯絡人(或單位)為:蔣小姐(清潔維護科)
電話為:(02)29532111分機4056
傳真為:(02)29531442
上級機關名稱為:新北市政府
疑義之處理:
廠商對招標文件內容有疑義者,應以書面載明其名稱、負責人或代表人姓名、聯絡電話、傳真機號碼、疑義事由,向招標機關請求釋疑,疑義事由及其相關資料如為外文者,請備具正體中文譯本。廠商請求釋疑之期限至115年5月15日止。
其餘詳「貳、一般條款-疑義、異議、申訴之其他規定」。
貳、一般條款
招標文件清單之其他規定:
廠商收訖招標文件後,應先行核對文件之類別及頁數或件數是否足夠,內容是否有不一致或損壞等情事。如有該等情事,廠商應立即,且不得逾投標截止期限前,要求招標機關更換、補充,或尋求解決方式。廠商若未即時反映者,視同放棄更換、補充或解決之權益。
本機關辦理本採購案於決標前,投標須知之條款優於招標文件其他規定。但附記之條款有特別聲明者,不在此限。
投標文件之內容及要求:
投標文件包括基本文件、資格文件及服務建議書。
投標文件有效期至少自投標時起至開標後80日止。如本機關無法於前開有效期內決標,必要時得洽請廠商延長投標文件之有效期。
廠商應遞送投標文件份數,除服務建議書外,為一式1份。
應依規定繳交原件相符之影印本或正本。應繳影印本時,得以正本替代。
廠商請詳閱「廠商參與政府採購可能涉及之法律責任」及填寫切結書,並依切結書所標示的時間檢附之;但投標時未檢附切結書1(投標廠商)者,不視為不合格標,可於廠商得標後本機關查驗證件時再提出。
基本及資格文件:
投標廠商應繳符合本採購案「基本文件準備須知/審查表」及「資格文件準備須知/審查表」內容之文件。
前開所規定之廠商資格,如屬財力資格者,廠商得以銀行或保險公司之履約及賠償連帶保證責任或連帶保證保險單代之,並依「押標金保證金暨其他擔保作業辦法」第29條之規定辦理。
若廠商之登記文件刻正辦理變更程序中,於投標時,檢附下列文件者,按下列規定認定其適用原則:
廠商僅依規定遞送1種已變更完成或尚未變更之設立、登記證明文件(影本)者,則於填寫應填之廠商資料時,應填寫與上揭檢附設立、登記證明文件內容一致。
廠商若同時依規定遞送2種以上已變更或尚未變更之設立、登記證明文件(影本)者,則於填寫應填之廠商資料時,與上揭設立、登記文件之一登載相符者,皆得視為符合規定。
另其餘應附之文件內容,與變更前或變更後之內容一致時,亦皆得視為有效。
領標電子憑據書面明細:
投標廠商如係以電子領標方式,領得招標文件者,以書面投標時,應另附領標電子憑據書面明細。未檢附者,為不合格標,不得為決標對象。
廠商可利用政府電子採購網中「檢驗領標憑據」之功能列印「領標電子憑據書面明細」。
廠商應自行付費領標並取得領標電子憑據書面明細,不得借用其他廠商之領標電子憑據書面明細。
本次招標文件未經重大改變者,廠商不得檢附流(廢)標前已領標之領標電子憑據書面投標。
服務建議書之其他規定:投標廠商於服務建議書中引用相關書籍、資料,應加註所引用之出處。若投標廠商於服務建議書中引用相關書籍、資料,而未予以登載,機關得視具體個案情形為適當之處理。
建議投標廠商於投標前,先行按本採購案各式須知(開標前投標文件審查須知/審查表、基本文件準備須知/審查表、資格文件準備須知/審查表)內容,自我檢視投標文件是否符合規定,以避免投標文件錯誤或遺漏。
本採購案採不分段開標,投標文件之裝封:
廠商應將下列投標文件裝入「外標封」,或廠商自備之不透明容器中,必要時服務建議書得另裝封於不透明容器內,惟應與外標封一併遞送:
基本文件及資格文件。
服務建議書(包括標價組成內容及其他必要之內容)。
(各)封口應密封,並建議投標廠商於該等封口加蓋投標廠商或負責人或代表人印章。
信封上或容器外應標示廠商名稱及地址。
本採購案招標機關未提供相關封套,由廠商自行以不透明封套或容器替代。
廠商自行以不透明封套或容器裝封投標文件者,請配合於該等不透明封套或容器表面黏貼招標機關所提供之「封面」,或加註相似之文字。
投標之其他規定:
投標文件送達後,廠商不得以任何理由申請退還或補正投標文件。但機關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第2項規定自行變更或補充招標文件內容,且已於更正公告中,允許更正公告刊登日以前已投標或已將投標文件交郵遞之廠商申請退還或補正投標文件者,不在此限。
廠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參加投標、作為決標對象或分包廠商或協助投標廠商:
提供規劃、設計服務之廠商,於依該規劃、設計結果辦理之採購。
代擬招標文件之廠商,於依該招標文件辦理之採購。
提供審標服務之廠商,於該服務有關之採購。
因履行機關契約而知悉其他廠商無法知悉或應秘密之資訊之廠商,於使用該等資訊有利於該廠商得標之採購。
提供專案管理服務之廠商,於該服務有關之採購。
本機關不同意下列事項:前款第1目及第2目之情形,於無利益衝突或無不公平競爭之虞,得不適用於後續辦理之採購。上述無利益衝突或無不公平競爭之虞之情形,於第1目指前階段規劃或設計服務之成果一併於招標文件公開,且經本機關認為參與前階段作業之廠商無競爭優勢者。
本採購之招標文件書圖審查委員,不得參加投標、作為決標對象或分包廠商或擔任投標廠商工作成員。
廠商所提附帶條件,除非有利於本機關,否則該附帶條件無效。
電子投標之其他規定:
本採購案之招標機關允許廠商以電子投標方式辦理。廠商電子投標時,優先適用本點規定。
廠商之電子投標文件:
廠商應依「政府電子採購網」電子投標上傳「資格文件」之步驟,將本須知規定之基本文件及資格文件檔案上傳,並予打包。
本採購案投標須知如有規定本案將開規格標者,廠商應依「政府電子採購網」電子投標上傳「規格文件」之步驟,將本須知規定之規格文件檔案上傳,並予打包。
廠商應依「政府電子採購網」電子投標上傳「價格文件」之步驟,將本須知規定之價格文件檔案上傳,並予打包。
依本採購案投標須知規定廠商應繳交原件相符之影印本或正本時,以掃描電子文件代之。
廠商之電子投標文件,除服務建議書外,檔案格式應儲存為下列格式:
原招標文件之格式。
PDF檔。
TIF檔。
JPG檔。
WORD檔。
EXCEL檔。
服務建議書:
檔案格式除招標文件另有規定者外,建議以原招標文件之格式、PDF、TIF、JPG、WORD或EXCEL格式製作。
建請以A4、直式橫寫格式編輯檔案,但相關之圖說檔案不在此限。
如檔案內含有電腦病毒,而影響招標機關之讀取、辨識或使用者,招標機關得視其為不合格標。
廠商應以廠商之私密金鑰對所有欲傳送之投標文件等進行數位簽章。
廠商應於投標截止期限前將所有電子投標文件或電子保證金保證書傳輸至「政府電子採購網」,並取得投標收據。
開標、決標:
本案招標機關不辦理電子開標及電子決標;僅辦理人工開標與決標。
招標機關將於截止投標期限後下載廠商之電子投標文件,並於屆開標時間後進行解密、列印、審查等作業,惟倘本採購案採分段開標者,將於截止投標期限後下載廠商之電子投標文件,並按各分段開標時間分階段進行解密、列印、審查等作業。
受評廠商服務建議書檔案,將由本機關製作為光碟片,並於其非讀取面書寫採購案名及廠商名稱後,轉送予工作小組、評選委員先行參閱;該光碟片於本採購案作業、審查程序中,亦作為機關封裝服務建議書時之封裝標的。
本案機關與廠商間之通知、說明、減價、比減價格、協商、更改原報內容、重新報價,不以電子資料傳輸方式辦理。
「政府電子採購網」因故暫停服務時,其處理規定如下:
報價投標階段:廠商以招標文件規定之其他方式投標或待系統恢復後再行電子投標。機關得視個案受影響情形,公告延長等標期。
開標階段:機關待系統恢復後再行開標,或延期開標。但確知無電子投標文件者,不在此限。
訂約:
本案仍以書面文件辦理簽約。
電子投標文件中含有掃描文件者,廠商應於訂約時,依規定提出書面文件供查驗。
未如期開標之處理:
招標機關於本招標案開標前1日內因故停止上班時,招標機關得於原訂開標時段、地點宣(公)告順延投標文件截止收件及開標作業之時程,不另行通知。
招標機關於本招標案開標日因故停止上班時,投標文件截止收件時間及開標作業順延至恢復上班當日依原時段、場地辦理,不另行通知。
採購案如有採購法第48條第1項各款情形之一者,招標機關得宣布或公告暫停辦理本招標案之開標程序。已領招標文件之廠商,得依下列方式辦理:於招標機關再辦本採購案之招標時,得憑前次購領招標文件之收據,替代購領該次招標文件費用,並爰依規定,申領招標文件。惟招標機關得不提供未修改之招標規範、說明書及圖說等文件資料。
開標之其他規定:
開標、審標及決標時建請廠商派員到場。如有派員者,請攜帶投標文件所蓋印章或檢具授權書及代用印章參與開標、審標及決標。;外國廠商如委由代理人者,授權書應經公證或認證。
前款之授權書應載明下列內容:
投標廠商名稱及負責人或代表人(授權人)姓名。
投標文件所蓋印章之印文。
被授權人姓名、身分證字號。
代用印章之印文。
授權之範圍(如授權本印章行使投標廠商於投、開、決標過程中之所有權利)。
前款之授權書應為正本或影本,檢附授權書範例供參。
請廠商於招標文件所定開標時間派員到指定之開標場所,以備依政府採購法第51條、第53條、第54條或第57條辦理時提出說明、減價、比減價格、協商、更改原報內容或重新報價。廠商未派員到場,或於主持人要求廠商依本項前述法條進行(書面)說明、(優先、比)減價或其他必要情事,而廠商未能於主持人規定期限內(以15分鐘為原則)辦理完妥者,視同放棄說明、(優先、比)減價或其他必要情事等。惟廠商如未派員到場者,招標機關將通知該廠商聯絡人於上開期限內,到場辦理該等事宜。
開標(評選會)現場使用語言、文字等皆以中文表達,投標廠商(含外國廠商)若有需要應自聘翻譯人員會同出席翻譯。
不同投標廠商參與投標,不得由同一廠商之人員代表出席開標、評審、評選、決標等會議,如有由同一廠商代表出席情形,依採購法第50條第1項第1款或第7款規定辦理。
機關辦理採購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依採購法第50條第1項第5款「不同廠商間之投標文件內容有重大異常關聯者」之規定及行為事實,判斷認定是否有該款情形後處理:
投標文件內容由同一人或同一廠商繕寫或備具者。
押標金由同一人或同一廠商繳納或申請退還者。
投標標封或通知機關信函號碼連號,顯係同一人或同一廠商所為者。
廠商地址、電話號碼、傳真機號碼、連絡人或電子郵件網址相同者。
其他顯係同一人或同一廠商所為之情形者。
機關辦理採購有「廠商投標文件所載負責人為同一人」之情形者,得依採購法第50條第1項第5款「不同投標廠商間之投標文件內容有重大異常關聯者」處理。
作業、審查程序:
開標前投標文件審查。(依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55條規定)。投標廠商所投之投標文件,如經招標機關依本採購案「開標前投標文件審查須知/審查表」審查不合格者,該廠商為不合格標且不得為決標對象。
基本及資格文件審查。投標廠商所投之基本及資格文件,如經招標機關依本採購案「基本文件準備須知/審查表」或「資格文件準備須知/審查表」審查不合格者,不得為決標對象。
評選。
議價。
本採購案就開標前投標文件審查通過之廠商,將其投標文件之服務建議書1冊予以封裝,由主持人及監辦人員於封口簽名或蓋章,存於採購單位,且不退還投標廠商,並於有需澄清、解釋情事時,再由採購單位會同監辦單位開封查閱。
議價其他須知:
優勝廠商應派員攜帶投標文件所蓋印章或檢具授權書及代用印章,至指定場所出示身分證及有關證明文件參與議價作業。
本採購案依招標文件所載明之固定費用或費率辦理議價程序,並依照原定固定費用或費率決標,如廠商於投標文件內自願減價,依自願減價之金額決標。
本採購案於議價時,除非契約樣稿內容錯誤,否則不調降原評選公告之工作內容。
無再議價權之廠商,應離席。
本採購案決標原則:
最有利標-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9款準用最有利標。
招標結果之通知:以書面傳真或電話或當面口頭或電子郵件傳輸方式或正式公文郵寄或由專人將招標結果通知書送達投標廠商。
訂約:
投標廠商除非經規定程序提出異議,否則於投標時,即視為同意本招標文件之全部內容。
本採購案一經決標,契約即生效力,決標日即為契約生效日。
得標廠商應於接獲招標機關之得標通知之次日起之本機關3上班日內,檢附相關物件,送達本機關查驗(查驗方式請見「得標廠商資格、規格暨證件查驗表」),每逾期1日,本機關得處以決標金額3/10000之懲罰性違約金,並自待付契約價金扣抵,惟最多處罰累計總金額為決標金額36/10000為限:
投標時應附影印本且屬得標廠商應持有之證件正本者,該正本文件。
本採購案未於招標時要求廠商提供加入公會之證明文件,如得標廠商依「工業團體法」、「商業團體法」及其他法律之規定,應加入相關公會者(不包括學會、協會),應另行檢附得標廠商加入當地公會之會員證(影印本)。如廠商登記所在地未設置同業公會者,應另檢附加入當地縣(市)工業或商業公會或法律規定公會之會員證(影印本)。
得標廠商應於決標日之次日起或招標機關通知簽約日起,或接獲招標機關通知保留標決標日之次日起15日內(末日為例假日者順延1日),至本機關辦理簽訂契約手續相關事宜。
得標廠商應以投標文件所蓋印章辦理簽約;不得使用代用印章。惟如投標文件所蓋印章除廠商名稱、負責人外,另加註有之其它字樣者(如投標專用),得標廠商應改以其它經機關書面同意之印章簽約。
未經本機關同意而逾期不辦理簽約時,視為拋棄得標,並依採購法有關規定辦理。
本採購案訂定契約履約標的之項目、數量、價格、備註及其它內容,除單價及總價外,其餘依發售之估價單(及單價分析表)為準。
本採購案契約標的之單價,依本採購案投標廠商提出標價組成之內容為準。
契約總價曾經減價而確定,其所組成之各單項價格,依同一減價比率調整。投標文件中標價之分項價格合計數額與總價不同者,亦同。
疑義、異議、申訴之其他規定:
機關以書面向請求釋疑之廠商答復之期限,依採購法施行細則第43條第3項規定(機關最後釋疑之次日起算至截止投標日或資格審查截止收件日之日數,不得少於原等標期之四分之一,其未滿1日者以1日計;前述日數有不足者,截止日至少應延後至補足不足之日數)。機關並得先以傳真方式回復。
依採購法第75條,受理廠商異議之機關名稱、地址及電話,同招標機關。
依採購法第85條之1,受理廠商履約爭議(無金額限制)或申訴(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除屬採購法第31條規定不予發還或追繳押標金之爭議者外,不適用申訴制度)之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名稱:新北市政府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新北市板橋區中山路1段161號27樓、電話:(02)29603456轉4246。
受理廠商檢舉單位:
法務部調查局,檢舉信箱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法務部調查局新北市調查處,檢舉信箱:板橋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628888。
法務部廉政署受理檢舉電話:0800-286-586;檢舉信箱:100006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傳真檢舉專線:(02)2381-1234;電子郵件檢舉信箱:gechief-p@mail.moj.gov.tw;24小時檢舉中心地址:100006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207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 87897548;傳真:(02) 87897554。
新北市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220242新北市板橋區中山路1段161號13樓;電話:0800039688;傳真:(02)29682824。
其他:
本採購案適用政府採購法(以下簡稱採購法)及其主管機關所訂定之規定。本須知未載明之事項,依政府採購相關法令。
本採購案有關適用政府採購法之情形,係無例外情形。
招標文件如有要求或提及特定之商標或商名、專利、設計或型式、特定來源地、生產者或供應者之情形,允許投標廠商提出同等品,其提出同等品之時機為得標廠商得於使用同等品前,依契約規定向機關提出同等品之廠牌、價格及功能、效益、標準或特性等相關資料,以供審查。
本採購案標的如涉及智慧財產權者,本機關取得全部權利。
採購標的之維護修理:由得標廠商負責,期間為本計畫履約期間,費用計入標價決標。
貴廠商如發現有本市公共工程有危害環境生態、交通安全、公共安全、居住環境,或有偷工減料嫌疑、施工進度緩慢、施工品質不良等缺失,歡迎以下列方式反映,屆時主辦單位將竭誠為您服務,請多加利用。
至全民監督公共工程資訊系統(簡稱全民督工)網頁反映。
撥打全民督工免付費服務專線:0800-009-609反映。
傳真至(02)87897714,87897724反映。
以信函郵寄至「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地址: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反映。
廠商所提供之投標、契約及履約文件,建議採雙面列印,以節省紙張,愛惜資源。
涉及未得標廠商投標文件著作財產權,機關如欲使用該等文件,應經該廠商同意無償授權機關使用,或由機關給予報酬後,於彼此約定範圍內使用。
依據貪污治罪條例第11條第2項規定,對於公務員關於不違背職務之行為,行求、期約或交付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五十萬以下罰金。提醒廠商如於洽辦公務贈送財物或不正利益予公務員,無論公務員是否違反職務,贈送或收受者均成立前揭罪責。
廠商不得於採購作業現場錄音錄影。
得標廠商請洽新北市政府稅捐稽徵處(電話:02-89528200分機603、637、639)、所屬分處或自行上網(縣市須選擇新北市),依契約性質開立印花稅應納稅額繳款書,並繳納之。
115-116年度新北市一般廢棄物清運機具GPS車機暨垃圾清運資訊查詢網維運計畫投標須知(開標前投標文件審查須知/審查表) 編號:
| 項次 | 審 查 內 容 | 初審 | 複審 |
|---|---|---|---|
| 1 | 本投標廠商是否已於「外標封」,或另行裝封之不透明容器之封面加註各廠商名稱及地址? | ||
| 2 | 廠商名稱及地址是否已使用不可擦拭之工具(如黑色或藍色之墨筆、鋼筆、原子筆等)及方式(如打字、蓋章等)依式填寫,且字跡清楚,或塗改後已於塗改處加蓋投標廠商或負責人印章? | ||
| 3 | 本投標廠商是否已於投標截止期限前,以郵遞或專人,將投標文件送達於招標機關或指定之場所? | ||
| 4 | 本投標廠商是否已將「外標封」,或另行裝封之不透明容器之各封口密封完妥? | ||
| 5 | 本案於未開標前檢視本投標廠商之投標文件內容,是否尚未查覺有不符合招標文件之規定? | ||
| 6 | 本投標廠商是否非屬採購法第103條規定不得參加投標之廠商? | ||
| 7 | 本投標廠商就本採購案之投標,是否未投遞2封以上之投標文件?(總機構與其分支機構、同總機構之2 個以上之分支機構,亦不得就同一採購分別投標) | ||
| 8 | 本投標廠商與其他廠商間之投標文件,是否尚未查覺有重大異常關聯之情形? | ||
| 9 | 本投標廠商是否非屬採購法施行細則第38條第1項規定不得參加投標之廠商?(屬上開不得參加投標之廠商,但符合採購法施行細則第38條第2項或第39條之情形者,本項次合格) | ||
| 開標前投標文件初審結果 | □符合規定。□不符合規定,原因如下: | 初審人員簽名或蓋章 | |
| 開標前投標文件複審結果 | □符合規定□不符合規定,原因同上。□不符合規定,原因如下: | 複審人員簽名或蓋章 |
115-116年度新北市一般廢棄物清運機具GPS車機暨垃圾清運資訊查詢網維運計畫投標須知(基本文件準備須知/審查表) 編號:
| 項次 | 投標廠商應繳之基本文件名稱 | 本別 | 是否有附 | 廠商名稱是否與相關文件相同? | 個別審查項目 | 初審 | 複審 |
|---|---|---|---|---|---|---|---|
| 1 | 投標廠商聲明書 | 正本 | 初審□複審□ | 初審□複審□ | 是否已填妥? | ||
| 是否有投標廠商負責人簽名或蓋章? | |||||||
| 廠商負責人或代表人是否與廠商設立、登記文件所載一致? | |||||||
| 是否使用招標文件所附之格式?未使用者,其聲明事項是否與招標文件所附內容相同? | |||||||
| 2 | 招標投標及契約文件 | 正本 | 初審□複審□ | 初審□複審□ | 是否已填妥? | ||
| 是否有投標廠商負責人簽名或蓋章? | |||||||
| 廠商負責人或代表人是否與廠商設立、登記文件所載一致? | |||||||
| 3 | 投標廠商如係以電子領標方式,領得招標文件並以書面投標者,應另附領標電子憑據書面明細 | 正本或影印本 | 初審□複審□ | 所載領標電子憑據(證)序號,是否可於電子領標紀錄中查得相同序號?(未查得相同序號者,請留意本須知「領標電子憑據書面明細」(四)規定。) | |||
| 4 | 服務建議書 | 正本或影本 | 初審□複審□ | 初審□複審□ | 如有提出標價者,是否不逾公告之預算? | ||
| 5 | 前開各文件 | 是否已使用不可擦拭之工具(如黑色或藍色之墨筆、鋼筆、原子筆等)及方式(如打字、蓋章等)依式填寫,且字跡清楚,或塗改後已於塗改處加蓋投標廠商或負責人印章? | |||||
| 6 | 審標時是否未另發現有影響採購公正之違反法令行為或本投標廠商與其他廠商間之投標文件內容有重大異常關聯之情形? | ||||||
| 基本文件初審結果 | □符合規定。□不符合規定,原因如下: | 初審人員簽名或蓋章 | |||||
| 基本文件複審結果 | □符合規定□不符合規定,原因同上。□不符合規定,原因如下: | 複審人員簽名或蓋章 |
115-116年度新北市一般廢棄物清運機具GPS車機暨垃圾清運資訊查詢網維運計畫投標須知(資格文件準備須知/審查表) 編號:
| 項次 | 投標廠商投標資格 | 投標廠商應繳之資格文件名稱 | 本別 | 是否已附 | 廠商名稱是否與相關文件相同? | 各文件個別審查項目 | 初審 | 複審 |
|---|---|---|---|---|---|---|---|---|
| 1 |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 1.技師事務所,且其執業執照所列技師科別包括資訊科者(應檢附中華民國核發之執業執照),或; | 影印本 | 初審□複審□ | 初審□複審□ | 內容是否足以證明投標廠商符合本資格規定? | ||
| 2.公司或行號(應檢附公司登記證明文件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公司登記證明文件』:登記機關核准公司登記之核准函、或公司登記表、或列印『全國商工行政服務入口網』(網址:http://gcis.nat.gov.tw/index.jsp)商工登記資料之公司登記資料查詢網站之『公司基本資料』均屬之;而『商業登記證明文件』:登記機關核准商業登記之核准函、或商業登記抄本、或列印『全國商工行政服務入口網』(網址:http://gcis.nat.gov.tw/index.jsp)商工登記資料之商業登記資料查詢網站之『商業登記基本資料』均屬之。」,或; | 是否未逾有效期間? | |||||||
| 3.前2款外已立案之法人、機構或團體,依相關證明文件得提供機關資訊軟體服務、資訊軟體之規劃、設計開發、研究、分析、建置、組合、測試、維護、整合或相關業務者(應檢附由政府機關或其授權機構核發予投標廠商係合法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合法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須足以認定投標廠商得從事上開資格規定之有關業務,若上開之登記或設立文件,未載明符合投標資格之內容時,廠商應另附組織章程、組織規程或其他文件佐證之。」 | ||||||||
| 2 | 廠商信用之證明(投標廠商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三年無退票紀錄) | 請擇一備標,且該文件須可證明投標廠商「非屬拒絕往來戶」及「自查詢日往前推算三年內無退票紀錄」(如有退票但已辦妥清償註記者,視同無退票紀錄):1.票據交換機構或受理查詢之金融機構於截止投標日前半年內所出具之「第一類票據信用資料查覆單」或「第二類票據信用資料查覆單」,該查覆單應加蓋查覆單位圖章。(請投標廠商務必確認上開圖章是否完備)2.利用政府電子採購網「投標資格雲端服務」功能,於截止投標日前半年內查詢及列印之「第一類票據信用資料」,該信用資料應載明政府電子採購網驗證碼。※※廠商若為分公司,應以總公司申請票據信用資料。投標廠商為外國廠商在我國境內設立之外國分支機構,得以分公司名義申請票據信用資料查詢。※ 不具法人人格之行號、團體,其檢附之信用證明,得以其負責人之非拒絕往來戶或無退票紀錄證明代之。※ 投標廠商不論其使用票據與否,均應檢附本文件。※ 外國廠商依該國情形提出上開文件確有困難者, 得於投標文件內敘明其情形或以其所具有之相當資格文件代之。 | 影印本 | 初審□複審□ | 初審□複審□ | 是否已檢附? | ||
| 該查覆單是否已加蓋查覆單位圖章?(如本機關對查覆單效力有疑慮時,得洽出具該查覆單之票據交換機構或受理查詢之金融機構查證) | ||||||||
| 3 | 廠商納稅之證明(投標廠商係為公司或行號者,其營業稅繳稅證明) | 請依納稅情形擇一備標:1.營利事業之主管機關准予投標廠商營業,但核准日至本採購案投標截止日前,皆未遇到營業稅申報截止日之廠商,應繳交「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及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相關文件(依法令規定得免用統一發票者,得免附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惟其所檢附核准設立登記公函應載明其情形,或應另行檢附免用統一發票之證明文件)。」2.非屬前點情形之廠商、且其每月銷售額未達小規模營業人營業稅起徵點者,應繳交當地財政部國稅局分局或稽徵所開立之「未達營業稅起徵點」之證明文件。3.非屬第1點及第2點情形之廠商,應繳交最近1期或前1期之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或與前開文件相同期間內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無違章欠稅之查復表。4.利用政府電子採購網「投標資格雲端服務」功能,查詢及列印最近1期或前1 期之「營業稅- 申報日期」證明文件、「營業稅- 繳納日期」證明文件或與前開文件相同期間內之「無違章欠稅查復資料」,該等證明資料應載明政府電子採購網驗證碼。外國廠商依該國情形提出上開文件確有困難者,得於投標文件內敘明其情形或以其所具有之相當資格文件代之。P.S.允許外國廠商投標或適用臺星經貿夥伴協定者選用。 | 影印本 | 初審□複審□ | 初審□複審□ | 是否已檢附? | ||
| 4 | 前開各文件 | 是否為正體中文文件?或屬外文文件,是否已附正體中文譯本(如屬國外廠商提出者應公證或認證)?或該外文是否屬一般慣用術語? | ||||||
| 是否已使用不可擦拭之工具(如黑色或藍色之墨筆、鋼筆、原子筆等)及方式(如打字、蓋章等)依式填寫,且字跡清楚,或塗改後已於塗改處加蓋投標廠商或負責人印章? | ||||||||
| 資格文件初審結果 | □符合規定。□不符合規定,原因如下: | 初審人員簽名或蓋章 | ||||||
| 資格文件複審結果 | □符合規定□不符合規定,原因同上。□不符合規定,原因如下: | 複審人員簽名或蓋章 |
合作同意書 1、分包廠商/協力人員資料: 本廠商(或本人) (分包廠商名稱或協力人員姓名)願參與 (投標廠商)所組成之工作團隊,擔任115-116年度新北市一般廢棄物清運機具GPS車機暨垃圾清運資訊查詢網維運計畫案之分包廠商/協力人員。 2、分包廠商/協力人員聲明: 本廠商/本人已詳細閱讀過本投標須知及其附件,同意自參與競標起,至投標廠商得標之全案履約完成止之期間,願遵守本採購案之契約規定。 本同意書所填資料全部屬實,若有不實,本廠商/本人願自行負責。 立同意書人 投標廠商名稱: (簽章) 負責人: (簽章) 分包廠商/協力人員: (簽章) 負責人: (簽章) 電話: 地址: 中華民國 年 月 日 備註: 1.投標廠商投標時如有分包廠商/協力人員者,請詳填此同意書,填妥後並請置於投標文件中。 2.本書表若不敷使用,請自行複印。 投標廠商聲明書 本廠商參加新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招標採購115-116年度新北市一般廢棄物清運機具GPS車機暨垃圾清運資訊查詢網維運計畫案之投標,茲聲明如下:
| 項次 | 聲 明 事 項 | 是(打V) | 否(打V) |
|---|---|---|---|
| 1 | 本廠商之營業項目不符合公司法或商業登記法規定,無法於得標後作為簽約廠商,合法履行契約。 | ||
| 2 | 本廠商有違反政府採購法(以下簡稱採購法)施行細則第33條之情形。 | ||
| 3 | 本廠商是採購法第38條規定之政黨或與政黨具關係企業關係之廠商。 | ||
| 4 | 本廠商之負責人或合夥人是採購法第39條第2項所稱同時為規劃、設計、施工或供應廠商之負責人或合夥人。 | ||
| 5 | 本廠商是採購法第39條第3項所稱與規劃、設計、施工或供應廠商同時為關係企業或同一其他廠商之關係企業。 | ||
| 6 | 本廠商已有或將有採購法第59條第1項所稱支付他人佣金、比例金、仲介費、後謝金或其他不正利益為條件,促成採購契約之成立之情形。 | ||
| 7 | 本廠商、共同投標廠商或分包廠商是採購法第103條第1項、採購法施行細則第38條第1項、人口販運防制法第41 條所規定之不得參加投標或作為決標對象或分包廠商之廠商。(投標廠商應於投標當日遞送投標文件前至工程會網站web.pcc.gov.tw查詢自己(包括總公司及各分公司)、共同投標廠商、分包廠商是否為採購法第103條第1項之拒絕往來廠商) | ||
| 8 | 本廠商就本採購案,係屬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2條及第3條所稱公職人員或其關係人。(本項勾是者,請注意附註7規定) | ||
| 9 | 本廠商是依法辦理公司或商業登記且合於中小企業發展條例關於中小企業認定標準之中小企業。(依該認定標準第2條,所稱中小企業,指依法辦理公司、有限合夥或商業登記,實收資本額或出資額在新臺幣一億元以下,或經常僱用員工數未滿二百人之事業。)(答「否」者,請於下列空格填寫得標後預計分包予中小企業之項目及金額,可自備附件填寫)項目╴╴╴╴╴╴╴╴╴╴╴╴╴╴╴ 金額╴╴╴╴╴╴╴╴╴╴項目╴╴╴╴╴╴╴╴╴╴╴╴╴╴╴ 金額╴╴╴╴╴╴╴╴╴╴合計金額╴╴╴╴╴╴╴╴╴╴ | ||
| 10 | 本廠商目前在中華民國境內員工總人數逾100人。(依採購法第98條及其施行細則第107條、108條規定,得標廠商其於國內員工總人數逾100人者,應於履約期間僱用身心障礙者及原住民各不低於總人數百分之一,僱用不足者,除應繳納代金,並不得僱用外籍勞工取代僱用不足額部分。)(答「是」者,請填目前總人數計╴╴╴╴人;其中屬於身心障礙人士計╴╴╴╴人,原住民計╴╴╴人。) | ||
| 11 | 本廠商屬大陸地區廠商、第三地區含陸資成分廠商或經濟部投資審議司公告之陸資資訊服務業者,不得從事經濟部投資審議司公告之「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上開業務範疇及陸資資訊服務業清單公開於政府電子採購網 web.pcc.gov.tw/首頁/相關連結/其他/經濟部(投資審議司)公告陸資資訊】 【請查察招標文件規定本採購是否屬經濟部投資審議司公告「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之資訊服務採購】 | ||
| 12 | 本廠商屬大陸地區廠商、第三地區含陸資成分廠商或在臺陸資廠商,不得從事影響國家安全之採購。【請查察招標文件規定本採購是否屬影響國家安全之採購】 | ||
| 13 | 本廠商是原住民個人或政府立案之原住民團體。(答「否」者,請於下列空格填寫得標後預計分包予原住民個人或政府立案之原住民團體之項目及金額,可自備附件填寫。如無,得填寫「0」)項目╴╴╴╴╴╴╴ 金額╴╴╴╴╴╴╴項目╴╴╴╴╴╴╴ 金額╴╴╴╴╴╴╴合計金額╴╴╴╴╴╴╴╴╴╴ | ||
| 特別聲明:貴機關如有依採購法第30條、第31條第2項、第32條、第48條第1項、第50條第1項、第65條或第87條等規定查明相關情事之需時,同意貴機關得向金融機構查詢本廠商申請繳納或退還押標金、保證金相關往來資料。 | |||
| 投標廠商名稱: 投標廠商負責人簽名或蓋章:聯絡電話: 民國 年 月 日(未填時,則以本投標文件收件日作為簽署日) | |||
| 附註 | 第1項至第7 項勾「是」或未勾選者,不得參加投標;其投標者,不得作為決標對象;聲明書內容有誤者,不得作為決標對象。本採購如非屬依採購法以公告程序辦理或同法第105條辦理之情形者,第8項答「是」或未答者,不得參加投標;其投標者,不得作為決標對象;聲明書內容有誤者,不得作為決標對象【違反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14條第1項規定者,依同法第18條第1項處罰】。如屬依採購法以公告程序辦理或同法第105條辦理之情形者,答「是」、「否」或未答者,均可。第9項、第10項、第13項未填或有疑義之情形者,機關得洽廠商澄清。本採購如屬經濟部投資審議司公告「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之資訊服務採購,第11項答「是」或未答者,不得參加投標;其投標者,不得作為決標對象;如非屬上開採購,答「是」、「否」或未答者,均可。本採購如屬影響國家安全之採購,第12項答「是」或未答者,不得參加投標;其投標者,不得作為決標對象;如非屬上開採購,答「是」、「否」或未答者,均可。本聲明書填妥後附於投標文件遞送。本採購如屬依採購法以公告程序辦理或同法第105條辦理之情形者,且本廠商就本採購案,係屬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2條及第3條所稱公職人員或其關係人者,請填「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14條第2項公職人員及關係人身分關係揭露表」(可至法務部廉政署網站(https://www.aac.moj.gov.tw)\防貪業務專區\利益衝突\業務宣導項下下載),如未揭露者依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18條第3項處罰。 |
投標廠商履約標的符合需求條件聲明書
經查本廠商參加115-116年度新北市一般廢棄物清運機具GPS車機暨垃圾清運資訊查詢網維運計畫第1次招標之投標時:
- 本廠商投標所提送之「服務建議書」或其他投標文件所載之內容,如未達招標文件規定廠商履約時應提供之需求、規格、功能、效益或其它之條件(不包括基本文件、資格文件及價格文件之規定),且本廠商為得標廠商者,本廠商〔 〕(填願意或不願意)以等於或優於招標文件規定之標的履約。
- 本聲明書內容若有不實,本廠商願負法律責任。
此 致
新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 投標廠商名稱: (蓋章) 負責人或代表人: (蓋章) 中華民國 年 月 日(未填時,則以本投標文件收件日作為簽署日) 新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資訊安全保密切結書 具切結人 (以下簡稱廠商)參與新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以下簡稱機關)委託辦理「115-116年度新北市一般廢棄物清運機具GPS車機暨垃圾清運資訊查詢網維運計畫(以下簡稱專案)」,工作期間因業務需要接觸之公務(機密)資料,廠商願意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廠商於工作期間因進行調查、搜集及依合約所產生或所接觸之公務(機密)資料,非經機關同意或授權,不得以任何形式將上開資料再使用或交付第三者。對所獲得或知悉之上述公務(機密)資料,廠商須負保密責任。 二、公務(機密)資料保密期限,不受專案工作完成(結案)廠商不同工作地點及時間之限制。廠商持有或獲知公務(機密)資料,未經機關同意或授權,不得洩漏或轉讓第三者。 三、廠商違反本資訊安全保密切結書之規定,致造成機關或第三者之損害或賠償,廠商同意無條件負擔全部所有責任,包括但不限於因此所致機關或第三人涉訟,所須支付之一切費用及賠償。於第三人對機關提出請求、訴訟,經機關以書面通知廠商提供相關資料,廠商願充份合作提供。 此致 新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 廠商名稱: (簽章) 地址: 電話: 中華民國 年 月 日 (未填時,則以本投標文件收件日作為簽署日)
代用印章授權書(使用投標文件所蓋印章者免附)(範本)
本廠商無法派員攜帶投標文件所蓋印章到場,故以下列代用印章代替之。並同意下列之授權:
代用印章之印文 □ □
被授權人姓名: 被授權人身分證字號或護照號碼:
授權範圍:授權上揭印章及被授權人行使本廠商於參加115-116年度新北市一般廢棄物清運機具GPS車機暨垃圾清運資訊查詢網維運計畫第1次招標之□招標至決標之所有程序
□部分授權(授權範圍如下:□開標、□審標、□(比)減價、□加價、□ 議價、□評選、□協商、□決標)
(未勾選者,視為同意授權本採購案招標至決標所有程序)
;被授權人於參與過程中,經招標機關查驗身分證明文件後,得以簽名代替蓋章。
投標廠商名稱:
負責人或代表人(授權人)姓名:
投標文件所蓋印章之印文□ □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 外標封 編號: 採購案名:115-116年度新北市一般廢棄物清運機具GPS車機暨垃圾清運資訊查詢網維運計畫 招標次數:第1次招標 截止收件時間:115年6月1日下午5時 送達地址:新北市板橋區民族路57號1樓
| 新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總收文 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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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標廠商名稱:﹍﹍﹍﹍﹍﹍﹍﹍﹍﹍﹍﹍﹍﹍﹍﹍﹍﹍﹍﹍地址:﹍﹍﹍﹍﹍﹍﹍﹍﹍﹍﹍﹍﹍﹍﹍﹍﹍﹍﹍﹍﹍﹍﹍﹍請投標廠商務必於外標封標示以上資訊,如未標示者,依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29條第2項規定及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88年10月12日(88)工程企字第8814668號函說明4釋例,為不合格標。 建請填寫 廠商英文名稱: 廠商英文地址: 中華民國境內地址: □同上 □ (請詳細填寫,以便未來聯絡之用) 廠商統一編號: 廠商負責人或代表人: 本投標案之廠商聯絡人: 上開人員之辦公室電話號碼: 上開人員之辦公室傳真號碼: 上開人員之電子郵件信箱: 上開人員之手機號碼: 注意事項:招標機關若未提供郵寄封套者,請廠商自備,並將本頁填妥後,粘貼於封面,或於自備封套之封面,加註前列字樣及資料,以利作業。 新北市政府歡迎大家來督工若發現公共工程設計不周、品質不良、安全不足、環境不佳、進度緩慢…等,請撥打:0800-009-609(督督工 - 來督工) 得標廠商資格、規格暨證件查驗表
| 採購案名 | 115-116年度新北市一般廢棄物清運機具GPS車機暨垃圾清運資訊查詢網維運計畫 |
|---|---|
| 決標(保留)日期 | 年 月 日 |
| 查驗日期 | 年 月 日 |
| 項次 | 查驗項目 |
| 1 |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 |
| 2 | 廠商納稅證明文件 |
| 3 | 廠商加入相關公會證明文件(已於招標文件要求廠商於投標時提出) |
| 廠商加入相關公會證明文件(未於招標文件要求廠商於投標時提出) | |
| 4 | 廠商信用之證明(投標廠商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三年無退票紀錄) |
| 5 | 投標廠商如係採電子投標,且投標文件文件中含有掃描文件者,該等掃描文件之原本書面文件 |
| 6 | 「廠商參與政府採購可能涉及之法律責任」切結書(1) |
| 查驗結果 | 資格及文件符合規定資格及文件不符合規定,情形如下: |
| 廠商人員簽認 |
備註: 1.廠商須繳交之證件,應依個案之招標文件規定判斷之。 2.「檢附情形」欄位填寫方式「ˇ」已檢附;「×」應附未附;「/」免附。當「檢附情形」欄位屬於「×」應附未附,或是「/」免附時「查驗結果」欄位得免予查驗。 3.廠商送驗時效若不符合招標文件規定者,應依招標文件規定處以懲罰性違約金。 【服務建議書製作範例】
| 115-116年度新北市一般廢棄物清運機具GPS車機暨垃圾清運資訊查詢網維運計畫服務建議書第○冊共○冊投標廠商印章負責人印章(投標廠商名稱)民國○年○月○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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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服務建議書格式、內容要求 一、廠商組織、人力之簡介 ◎廠商組織(背景資料)
| 基本資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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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統一編號 |
| 廠商名稱 |
| 負責人 |
| 營業地址 |
| 成立日期 |
| 營業項目 |
| 母公司 |
| 執照 |
| 執照名稱 |
| 最近三年營運狀況(以萬元為單位) |
| 資本額 |
| 營業收入 |
| 營業淨利 |
| 負債總計 |
| 資產總計 |
| ◎人力簡介(以投標當月初為準) |
| 人力部門 |
| 二、廠商所承辦之業務範圍/專責負責項目: |
| 三、專案負責人完成類似採購標的業務之經歷 |
| 編號 |
| 四、其他補充說明: |
| 例如:廠商相關履約經驗、價格合理性等。 |
貳、工作團隊之人力配置規劃 一、工作團隊之組織樹狀圖 二、職務分工
| 編號 | 職稱 | 姓名 | 工作項目及工作地點 |
|---|---|---|---|
三、工作團隊之人員背景資料
| 編號 | ||
|---|---|---|
| 姓名 | 英文姓名 | |
| 出生日期 | 身分證統號 | |
| 外國國籍 | 護照號碼 | |
| 通訊處 | 戶籍地 | |
| 現居位所 | ||
| 學歷 | ||
| 學校名稱 | 院系科別 | 畢業 |
| 國家考試及檢定考試 | ||
| 年度 | 考試 | 類科別 |
| 訓練及進修 | ||
| 訓練進修機構 | 名稱(程度) | 起 |
| 年 | 月 | 年 |
| 專業認證資格 | ||
| 年度 | 認證 | 機構 |
| 經歷及現職 | ||
| 服務機關 | 職務 | 任職年月日 |
| 曾參與專案(實績) | ||
| 專案名稱 | 業主 | 年度 |
| 刑事前科紀錄 | ||
| 紀錄 | 年度 | 刑度 |
| 其他有關本專案之個人簡述 | ||
| 本人簽名或蓋章 | ||
| 民國 年 月 日 |
附件:服務建議書內容摘要暨頁次對照表(建請提供書面及電子檔案)
- 書面資料:本表單獨裝釘後與建議書共同附於投標文件內。
- 電子檔案:其原始電子檔需於電子投標時共同提供;若以書面投標,需存錄於光碟或磁碟等媒體,共同附於投標文件內提供。且未設定限制內文標記複製等文件保護機制,以利工作小組彙整。
- 內容範例如下: 115-116年度新北市一般廢棄物清運機具GPS車機暨垃圾清運資訊查詢網維運計畫採購案 服務建議書內容摘要暨頁次對照表 (投標廠商名稱) 中華民國 年 月 日 | 評選項目及內容 | 內容摘要 | | --- | --- | | 一、團隊專業能力及經驗 | | 1.主辦計畫主持人及主要工作人員與本採購案服務項目有關之經驗及能力:各成員之專業證照、經驗、專長、最近3年之服務紀錄及具備政府採購法專業知識之情形。得包括該等人員之優良、不良、懲戒紀錄或事蹟。各成員擬任工作及執行本案之適切性。 | 1.各成員之工作資歷、經驗、專長,詳見P○(或附件○至附件○)2.各成員具○○證照者○人、○○證照者○人,詳P○至P○。3.說明最近3年服務紀錄及具備政府採購法專業知識,詳P○至P○。4.說明執行本案之各成員擬任工作及執行本案之適切性,詳P○至P○。 | | 2.經驗:於截止投標日前5年內與本採購案技術服務項目有關且已完成之國內外及公私部門實績。 | 履約經驗詳P○至P○,包含「○○○」、「□□□」、及「◎◎◎」等專案。 | | 3.信譽:於截止投標日前5年內曾獲與本採購案性質相同或類似之獎勵或受懲處情形(國內外及公私部門之獎勵;含協力團隊;包括被查核等第及件數、重大職災事件、獎勵、優良事蹟,是否曾為優良廠商,是否曾有不良之紀錄,或曾為受停業處分之廠商,或曾為政府採購法之拒絕往來廠商,可利用政府電子採購網或其他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網站查詢)。 | 1.被查核等第及件數詳見P○(或附件○至附件○)。2.重大職災事件詳見P○(或附件○至附件○)。3.投標廠商:曾獲○年度由○頒發之○○獎、□年度由□頒發之□□獎 等。4.分包廠商:曾獲○年度由○頒發之○○獎、□年度由□頒發之□□獎 等。5.餘詳見P○(或附件○至附件○)。 | | 二、服務建議書及工作計畫內容 | | 1.服務建議書之完整性、可行性及對服務事項之瞭解程度(包括機關需求、背景資料、計畫經費等相關課題及先期規劃內容)。 | 1.有否參考本案建議之服務建議書之內容、格式或範例書寫。詳見服務建議書之目錄。2.詳請參閱服務建議書○頁。(或附件○至附件○)。 | | 2.專案實施計畫、預定進度及如期如質履約能力(包括主要工作人數及尚在履約之契約件數、金額及是否逾期等情形)。 | 詳請參閱服務建議書○頁。 | | 3.與採購標的有關之創意。 | 詳請參閱服務建議書○頁。 | | 4.標價組成內容合理性。 | 詳請參閱服務建議書○頁。 | | 三、執行能力 | | 1.有關計畫進度監督管控能力之說明。 | 詳請參閱服務建議書○頁。 | | 2.與本採購案有關之規劃、管理等方面專業能力之說明(包括專業法規及合約管理能力)。 | 詳請參閱服務建議書○頁。 | | 3.有關計畫風險管理及緊急應變能力之說明。 | 詳請參閱服務建議書○頁。 | | 4.有關協調及整合能力之說明(可包括廠商或主要工作人員過去類似專案管理之說明)。 | 詳請參閱服務建議書○頁。 | | 5.重點之掌握說明(與本採購案相關之重點並說明執行工作之構想)。 | 詳請參閱服務建議書○頁。 | | 6.其他與本採購案服務內容有關之說明(例如:如何整合相關標案廠商、協助工作之說明)。 | 詳請參閱服務建議書○頁。 | | 四、佐證資料 | | 1、相關實績 | 詳請參閱服務建議書○頁 | | 2、在職證明 | 詳請參閱服務建議書○頁 | | 3、人員之學歷及認證等證件影本 | 詳請參閱服務建議書○頁 | | 4、設備型錄 | 詳請參閱服務建議書○頁 | | 5、協力廠商合作同意書 | 詳請參閱服務建議書○頁 |
115-116年度新北市一般廢棄物清運機具GPS車機暨垃圾清運資訊查詢網維運計畫投標廠商評選須知
- 本案將由本機關依「採購評選委員會組織準則」成立採購評選委員會(下稱評選委員會),並依「採購評選委員會審議規則」及準用「最有利標評選辦法」辦理評選。
- 評選作業:
- 本採購案未採分階段辦理評選:
- 評選日期及地點由新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另行通知。
- 簡報:本階段廠商需辦理簡報。
- 受評廠商辦理簡報時,應注意下列事項:
- 本機關於簡報會場提供下列之設備或器具,供受評廠商使用。但本機關不保證該等設備、器具與受評廠商設備相容或功能正常:110V電源;電源延長線;投影機
- 受評廠商以專案負責人代表簡報為原則(評選委員得視專案負責人實際參與情形作為評分(比)之參考)。
- 受評廠商簡報之先後次序按本機關收訖投標文件之外標封編列次序為準。
- 受評廠商簡報時,其出席人數應不得超過_3_人。其他受評廠商應先行退場。
- 受評廠商未能及時辦理簡報者,得允許將該廠商簡報次序延至末位。但該廠商如經延後仍未能及時辦理簡報者,視同該廠商放棄簡報(及答詢)。
- 經順延簡報之受評廠商,評選委員會得給予較低之分數。
- 評選委員於評選中得就受評廠商所提與評選項目有關之書面資料及簡報有關內容提出詢問,受評廠商列席人員僅得就該詢問事項發言。
- 受評廠商家數未達2家時,簡報時間為〔15〕分鐘,答詢時間以〔9〕分鐘為原則;2家以上,簡報及答詢時間以各縮短為2/3為原則。
- 簡報及答詢計時於倒數2分鐘時,按鈴1聲;時間到時按鈴1聲,廠商應立即停止簡報。
- 投標文件經審查合於招標文件規定者,始得為評選之對象。
- 評選標準:詳參「評選委員評選評分表」。
- 優勝廠商評定方式:序位法
- 由工作小組提出初審意見,評選委員就初審意見、廠商資料、評選項目逐項討論後,由各評選委員辦理序位評比,就個別廠商各評選項目分別評分後予以加總,並依加總分數高低轉換為序位。個別廠商之平均總評分(計算至小數點以下二位數,小數點以下第三位四捨五入):
- 本採購案總滿分為100分,總滿分之合格分數為平均總評分_70_分。
- 未達合格分數者不得列為協商及議價對象。若所有廠商均未達合格分數時,則優勝廠商從缺並廢標。
- 價格: 標價不納入評比(依投標須知載明之固定價格(或費率)給付),但標價組成內容納入評比。
- 評選委員於各評選項目之評分加總轉換為序位後,彙整合計各廠商之序位,以平均總評分在合格分數以上之序位合計值最低廠商為第1名,如無待協商項目,且經出席評選委員過半數之決定者為優勝廠商。平均總評分在合格分數以上之第2名以後廠商,如無待協商項目,且經出席評選委員過半數之決定者,亦得列為優勝廠商。但如有平均總評分在合格分數以上之廠商未能成為優勝廠商者,應避免由其後續名次廠商成為優勝廠商。
- 個別評選委員於各評選項目分別評分後,如有不同廠商之加總分數相同致予相同序位者(例如第二名有二家),其接續之其他廠商序位:以一、二、二、三、四、五方式表示。
- 優勝廠商為1家者,以議價方式辦理;優勝廠商在2家以上者,依優勝順序以依序議價方式辦理。如有2家(含)以上優勝廠商序位合計值相同者,其議價順序如下。抽籤方式為本機關於辦理前通知廠商到場,並於屆通知期限(以15分鐘為原則)後,由評選委員會委員互推一人抽籤。 本採購案屬專業服務:擇配分最高之評選項目之得分合計值較高者,優先議價;如配分最高之評選項目有兩項以上者,以該等項目得分合計值較高者,優先議價;得分仍相同者,就該等廠商再進行綜合評選一次,以序位合計值最低者,優先議價;其再次相同者,抽籤決定之。但綜合評選次數已達政府採購法第56條規定之3次限制者,逕行抽籤決定之。
- 評選委員評選評分表及評選總表如附件。
- 補充說明及規定:
- 投標文件澄清:投標文件如有需投標廠商說明者,將依政府採購法第51條及其施行細則第60條辦理。
- 評選委員會委員名單保密規定: ■本案於主管機關指定之資訊網站公開評選委員名單(網址:https://web.pcc.gov.tw)。
- 協商:本採購案經評選結果無法評定優勝廠商者,「不採行協商措施」。 115-116年度新北市一般廢棄物清運機具GPS車機暨垃圾清運資訊查詢網維運計畫評選委員評選評分表 委員編號: | 評選項目 | 評選項目之內容 | 配分 | 廠商編號及得分 | | --- | --- | --- | --- | | 1 | 2 | 3 | 4 | 5 | | 一、團隊專業能力及經驗 | 1.主辦計畫主持人及主要工作人員與本採購案服務項目有關之經驗及能力:各成員之專業證照、經驗、專長、最近3年之服務紀錄及具備政府採購法專業知識之情形。得包括該等人員之優良、不良、懲戒紀錄或事蹟。各成員擬任工作及執行本案之適切性。2.經驗:於截止投標日前5年內與本採購案有關且已完成之國內外及公私部門實績。3.信譽:於截止投標日前5年內曾獲與本採購案性質相同或類似之獎勵或受懲處情形(國內外及公私部門之獎勵;含協力團隊;包括被查核等第及件數、重大職災事件、獎勵、優良事蹟,是否曾為優良廠商,是否曾有不良之紀錄,或曾為受停業處分之廠商,或曾為政府採購法之拒絕往來廠商,可利用政府電子採購網或其他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網站查詢)(有不良或懲處紀錄者,可酌予扣分,至多扣10分)。※本項最高為20分,最低為負10分。 | 20分 | | | | | | | 二、服務建議書及工作計畫內容 | 1.服務建議書之完整性、可行性及對服務事項之瞭解程度(包括機關需求、背景資料、計畫經費等相關課題及先期規劃內容)。2.專案實施計畫、預定進度及如期如質履約能力(包括主要工作人數及尚在履約之契約件數、金額及是否逾期等情形)。3.與採購標的有關之創意。4.標價組成內容合理性。 | 50分 | | | | | | | 三、執行能力 | 1.有關計畫進度監督管控能力之說明。2.與本採購案有關之規劃、管理等方面專業能力之說明(包括專業法規及合約管理能力)。3.有關計畫風險管理及緊急應變能力之說明。4.有關協調及整合能力之說明(可包括廠商或主要工作人員過去類似專案管理之說明)。5.重點之掌握說明(與本採購案相關之重點並說明執行工作之構想)。6.其他與本採購案服務內容有關之說明(例如:如何整合相關標案廠商、協助工作之說明)。 | 20分 | | | | | | | 四、簡報及答詢 | 1.廠商簡報2.廠商答詢(評選委員得視專案負責人實際參與情形作為評分之參考) | 10分 | | | | | | | 總評分 | | | | | | | 序位 | | | | | |
備註:請委員惠予參考該評分級距評定分數。總評分得分在90分以上者:優良; 得分在80分以上未達90分者:佳; 得分在70分以上未達80分者:尚可; 得分在60分以上未達70分者:差; 得分未達60分者:極差。 本表分數填列於評選總表後,併其他評選委員評分表封存,由主席代表全體委員於彌封處簽名或蓋章。 評選委員簽名 機關如於評選委員評分後將簽名處彌封者,請留意當評選委員有誤繕、漏填或評選結果有明顯差異等情形而需要更正本表者,應有能辨識委員身分之機制。 115-116年度新北市一般廢棄物清運機具GPS車機暨垃圾清運資訊查詢網維運計畫評選委員評選總表 日期: 年 月 日
| 廠商編號 | 1 | 2 | 3 | 評選結果出席委員確認簽名 |
|---|---|---|---|---|
| 廠商名稱 | ||||
| 委員代號 | 序位 | 序位 | 序位 | |
| A | ||||
| B | ||||
| C | ||||
| D | ||||
| E | ||||
| 廠商標價 | ||||
| 平均總評分是否及格 | ||||
| 序位和(序位合計) | ||||
| 序位名次 | ||||
| 委員姓名 | ||||
| 委員職業 | ||||
| 出席或缺席 | ||||
| 委員姓名 | ||||
| 委員職業 | ||||
| 出席或缺席 | ||||
| 其他記事 | 1.評選委員是否先經逐項討論後,再予評分:2.不同委員評選結果有無明顯差異情形(如有,其情形及處置):3.評選委員會或個別委員評選結果與工作小組初審意見有無差異情形(如有,其情形及處置): | |||
| 備註:1.本採購案採固定費用(費率)決標者,「廠商標價」填該固定費用(費率)。惟如廠商於投標文件內自願減價時,則填列該減價金額。2.「優勝廠商」須經出席採購評選委員會過半數之決定,方列序位名次,必要時得予從缺。3.本採購案評選委員會之全部組成人員、職業及出缺席情形,請填寫於前2列。4.本總表除涉及個別廠商之商業機密者外,投標廠商並得申請閱覽、抄寫、複印或攝影。5.評選結果於簽報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定後方生效。 |
廠商參與政府採購可能涉及之法律責任 一、刑事責任之法規 (一)通案採購
| 政府採購法 | 第87條圍標、借牌等之處罰 | 意圖使廠商不為投標、違反其本意投標,或使得標廠商放棄得標、得標後轉包或分包,而施強暴、脅迫、藥劑或催眠術者。 | 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3百萬元以下罰金。未遂犯罰之。 |
|---|---|---|---|
| 犯前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或致重傷者。 | 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7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各得併科新臺幣3百萬元以下罰金。 | ||
| 以詐術或其他非法之方法,使廠商無法投標或開標發生不正確結果者。 | 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百萬元以下罰金。未遂犯罰之。 | ||
| 意圖影響決標價格或獲取不當利益,而以契約、協議或其他方式之合意,使廠商不為投標或不為價格之競爭者。 | 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百萬元以下罰金。未遂犯罰之。 | ||
| 意圖影響採購結果或獲取不當利益,而借用他人名義或證件投標者。容許他人借用本人名義或證件參加投標者。 | 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百萬元以下罰金。 | ||
| 第88條綁標之處罰 | 受機關委託提供採購規劃、設計、審查、監造、專案管理或代辦採購廠商之人員,意圖為私人不法之利益,對技術、工法、材料、設備或規格,為違反法令之限制或審查,因而獲得利益者。意圖為私人不法之利益,對廠商或分包廠商之資格為違反法令之限制或審查,因而獲得利益者。 | 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3百萬元以下罰金。未遂犯罰之。 | |
| 第89條洩密之處罰 | 受機關委託提供採購規劃、設計或專案管理或代辦採購廠商之人員,意圖為私人不法之利益,洩漏或交付關於採購應秘密之文書、圖畫、消息、物品或其他資訊,因而獲得利益者。 | 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1百萬元以下罰金。未遂犯罰之。 | |
| 第90條強制採購決定之處罰 | 意圖使機關規劃、設計、承辦、監辦採購人員或受機關委託提供採購規劃、設計或專案管理或代辦採購廠商之人員,就與採購有關事項,不為決定或為違反其本意之決定,而施強暴、脅迫者。 | 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3百萬元以下罰金。未遂犯罰之。 | |
| 犯前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或重傷者。 | 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7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各得併科新臺幣3百萬元以下罰金。 | ||
| 第91條強制洩密之處罰 | 意圖使機關規劃、設計、承辦、監辦採購人員或受機關委託提供採購規劃、設計或專案管理或代辦採購廠商之人員,洩漏或交付關於採購應秘密之文書、圖畫、消息、物品或其他資訊,而施強暴、脅迫者。 | 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百萬元以下罰金。未遂犯罰之。 | |
| 犯前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或重傷者。 | 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7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各得併科新臺幣3百萬元以下罰金。 | ||
| 第92條法人之處罰 | 廠商之代表人、代理人、受雇人或其他從業人員,因執行業務犯本法之罪者。 | 除依規定處罰其行為人外,對該廠商亦科以該條之罰金。 | |
| 刑法 | 第210條偽、變造私文書罪 | 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 | 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 |
| 第214條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 | 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使公務員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 | 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萬5千元以下罰金。 | |
| 第215條業務上文書登載不實罪 | 從事業務之人,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登載於其業務上作成之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 | 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萬5千元以下罰金。 | |
| 第216條行使偽變造文書罪 | 行使第210條至第215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 同第210條、第214條或第215條。 | |
| 第339條詐欺罪 |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 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 | |
| 第342條背信罪 | 為他人處理事務,意圖為自已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或損害本人之利益,而為違背其任務之行為,致生損害於本人之財產或其他利益者。 | 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未遂犯罰之。 | |
| 貪污治罪條例 | 第2條第3條 | 公務員犯本條例之罪者,依本條例處斷。與前條人員共犯本條例之罪者,亦依本條例處斷。 | 詳貪污治罪條例第4條、第5條、第6條、10條、第12條、第13條、第15條、第17條規定。 |
| 第11條第1項、第2項及第4項行賄罪 | 對於第2條人員,關於違背職務之行為,行求、期約或交付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者。不具第2條人員之身分而犯第1項之罪者。 | 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3百萬元以下罰金。 | |
| 對於第2條人員,關於不違背職務之行為,行求、期約或交付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者。不具第2條人員之身分而犯第2項之罪者。 | 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50萬元以下罰金。 |
(二)工程及技術服務採購
| 刑法 | 第193條違背建築術成規罪 | 承攬工程人或監工人於營造或拆卸建築物時,違背建築術成規,致生公共危險者。 | 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9萬元以下罰金。 |
|---|---|---|---|
| 營造業法 | 第39條 | 營造業負責人或專任工程人員違反第37條第1項、第2項或前條規定致生公共危險。 | 視其情形分別依法負其責任。 |
(三)財物及勞務採購
| 職業安全衛生法 | 37條、第40條及第41條 | 廠商施工場所依法令或契約應有之安全衛生設施欠缺或不良,致發生職業災害。 | 發生死亡災害,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30萬元以下罰金;發生罹災人數在3人以上之災害,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18萬元以下罰金。 |
|---|---|---|---|
| 國家安全法 | 第11條、第12條 | 廠商或其分包廠商之人員,履約時有下列情形:一、對用於軍事工程、財物或勞務採購之產製品或服務,知悉原產地、國籍或登記地係來自大陸地區、香港、澳門或境外敵對勢力,而為交付或提供。二、知悉係不實之軍用武器、彈藥、作戰物資,而為交付或提供。 | 違反第11條第1項第1款規定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3,000萬元以下罰金。違反第11條第1項第2款規定,足以生損害於國家安全或軍事利益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上5,000萬元以下罰金。 |
| 勞動基準法 | 第5條、第75條 | 雇主以強暴、脅迫、拘禁或其他非法之方法,強制勞工從事勞動。 | 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七十五萬元以下罰金 |
| 第42條、第44條第2項、第45條第1項、第47條、第48條、第49條第3項、第64條第1項、第77條 | 勞工因健康或其他正當理由,不能接受正常工作時間以外之工作者,雇主強制其工作。童工及16歲以上未滿18歲之人,從事危險性或有害性之工作。雇主僱用未滿15歲之人從事工作,且非屬第45條第1項但書情形者。童工每日之工作時間超過8小時,每週之工作時間超過40小時,例假日工作。童工於午後8時至翌晨6時之時間內工作。女工因健康或其他正當理由,不能於午後10時至翌晨6時之時間內工作者,雇主強制其工作。雇主招收未滿15歲之人為技術生,且非屬第64條第1項但書情形者。 | 處六個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
備註:其他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或地方政府所頒行之相關法規如勞安衛、環保、水利、水保、共同管道、建築、鐵公路等另有規定者,依其規定辦理。 二、民事責任之法規 (一)通案採購
| 政府採購法 | 第32條 | 得標廠商有招標文件規定之不發還其繳納之全部或部分保證金及其孳息之情形。(請參照押標金保證金暨其他擔保作業辦法第20條規定) | 廠商如有違反,機關得不發還其所繳納之全部或部分保證金及其孳息。 |
|---|---|---|---|
| 第59條 | 以支付他人佣金、比例金、仲介費、後謝金或其他不正利益為條件,促成採購契約之成立 | 機關得終止或解除契約,並將二倍之不正利益自契約價款中扣除。未能扣除者,通知廠商限期給付之。 | |
| 第63條 | 違反採購契約約定-一方執行錯誤、不實或管理不善,致他方遭受損害之責任 | 契約經訂定後,對廠商與機關均發生拘束力,任一方如不遵行,自應負契約責任(如逾期罰款、違約金、不發還履保金、損害賠償等)。 | |
| 第66條 | 得標廠商違反轉包之規定 | 機關得解除契約、終止契約或沒收保證金,並得要求損害賠償。轉包廠商與得標廠商對機關負連帶履行及賠償責任。再轉包者,亦同。 | |
| 第72條 | 驗收不符之規定 | 驗收結果與契約、圖說、貨樣規定不符者,應通知廠商限期改善、拆除、重作、退貨或換貨。其驗收結果不符部分非屬重要,而其他部分能先行使用,並經機關檢討認為確有先行使用之必要者,得經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准,就其他部分辦理驗收並支付部分價金。驗收結果與規定不符,而不妨礙安全及使用需求,亦無減少通常效用或契約預定效用,經機關檢討不必拆換或拆換確有困難者,得於必要時減價收受。其在查核金額以上之採購,應先報經上級機關核准;未達查核金額之採購,應經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准。驗收人對工程、財物隱蔽部分,於必要時得拆驗或化驗。 |
(二)工程採購
| 政府採購法 | 第70條 | 工程 品質及進度等相關規定 | 參閱工程施工查核小組作業辦法第10條及公共工程施工品質管理作業要點之規定。 |
|---|---|---|---|
| 第70條之1 | 機關辦理工程規劃、設計,應依工程規模及特性,分析潛在施工危險,編製符合職業安全衛生法規之安全衛生圖說及規範,並量化編列安全衛生費用 | 同第63條。 |
備註:對於廠商執行錯誤、不實或管理不善,致機關遭受損害情事及履約延遲、驗收不合、履約品質不良等設有契約責任之約定,應依約辦理。 三、行政責任之法規 (一)通案採購
| 政府採購法 | 第31條 | 一、以虛偽不實之文件投標。二、借用他人名義或證件投標,或容許他人借用本人名義或證件參加投標。三、冒用他人名義或證件投標。四、得標後拒不簽約。五、得標後未於規定期限內,繳足保證金或提供擔保。六、對採購有關人員行求、期約或交付不正利益。七、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定有影響採購公正之違反法令行為者。 | 廠商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其所繳納之押標金,不予發還;其未依招標文件規定繳納或已發還者,並予追繳。 |
|---|---|---|---|
| 第50條 | 一、未依招標文件之規定投標。二、投標文件內容不符合招標文件之規定。三、借用或冒用他人名義或證件投標。四、以不實之文件投標。五、不同投標廠商間之投標文件內容有重大異常關聯者。六、第103條第1項不得參加投標或作為決標對象之情形。七、其他影響採購公正之違反法令行為。 | 投標廠商有左列情形之一,經機關於開標前發現者,其所投之標應不予開標;於開標後發現者,應不決標予該廠商。決標或簽約後發現得標廠商於決標前有前項情形者,應撤銷決標、終止契約或解除契約,並得追償損失。但撤銷決標、終止契約或解除契約反不符公共利益,並經上級機關核准者,不在此限。第1項不予開標或不予決標,致採購程序無法繼續進行者,機關得宣布廢標。 | |
| 第101條至第103條 | 機關辦理採購,發現廠商有下列情形之一,應將其事實、理由及依第103條第1項所定期間通知廠商,並附記如未提出異議者,將刊登政府採購公報:容許他人借用本人名義或證件參加投標者。借用或冒用他人名義或證件投標者。擅自減省工料,情節重大者。以虛偽不實之文件投標、訂約或履約,情節重大者。受停業處分期間仍參加投標者。犯第87條至第92條之罪,經第1審為有罪判決者。得標後無正當理由而不訂約者。查驗或驗收不合格,情節重大者。驗收後不履行保固責任者,情節重大者。因可歸責於廠商之事由,致延誤履約期限,情節重大者。違反第65條之規定轉包者。因可歸責於廠商之事由,致解除或終止契約,情節重大者。破產程序中之廠商。歧視性別、原住民、身心障礙或弱勢團體人士,情節重大者。對採購有關人員行求、期約或交付不正利益者。廠商之履約連帶保證廠商經機關通知履行連帶保證責任者,適用前項之規定。 | 經刊登政府採購公報者,於3個月、6個月、1年或3年內,不得參加投標或作為決標對象或分包廠商。 |
(二)工程及技術服務採購
| 技師法 | 第8條第1項第24條第52條 | 領有技師證書而未領技師執業執照、自行停止執業或未加入技師公會,擅自執行技師業務 | 中央主管機關應命其停止,並處新臺幣3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之罰鍰;其不停止行為者,得按次處罰。 |
|---|---|---|---|
| 第8條第4項第53條第1項 | 執業執照已逾有效期間未申請換發,而繼續執行技師業務 | 處新臺幣1萬8千元以上9萬元以下罰鍰,中央主管機關並應命其限期補辦申請;屆期未辦理而繼續執業者,得按次處罰。 | |
| 第15條第53條第2項 | 未備具業務登記簿並記載技術服務事項與案件詳細紀錄 | 經中央主管機關應命其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或再次違反者,處6千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鍰;經處罰鍰後仍未改善者,得按次處罰。 | |
| 第16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第1款 | 執行業務所製作之圖樣及書表,未親自簽署並加蓋技師執業圖記 | 警告或申誡之懲戒。 | |
| 第16條第2項至第3項第41條第1項第3款 | 就非技師本人或其監督下完成之工作為簽證;涉及現場作業者,技師未親自赴現場實地查核。技師執行簽證,未提出簽證報告,或未將簽證經過確實作成紀錄,連同所有相關資料、文據彙訂為工作底稿。 | 申誡、2個月以上2年以下停止業務或廢止執業執照之懲戒。 | |
| 第17條第41條第1項第2款 | 委託人或其執業機構擅自變更原定計畫及在計畫進行時或完成後不接受警告,致有發生危險之虞時,受委託技師未據實報告所在地主管機關 | 申誡或2個月以上2年以下停止業務之懲戒。 | |
| 第19條第1項第1款第41條第1項第5款 | 容許他人借用本人名義執行業務或招攬業務 | 2個月以上2年以下停止業務、廢止執業執照或廢止技師證書之懲戒。 | |
| 第19條第1項第2款至第6款第41條第1項第3款 | 違反或廢弛其業務應盡之義務執行業務時,違反與業務有關之法令。辦理鑑定,提供違反專業或不實之報告或證詞。無正當理由,洩漏因業務所知悉或持有他人之秘密。執行業務時,收受不法之利益,或以不正當方法招攬業務。 | 申誡、2個月以上2年以下停止業務或廢止執業執照之懲戒。 | |
| 第20條第41條第1項第2款 | 非其他法律另有規定之情形,所承辦業務逾越執業執照所登記之執業範圍 | 申誡或2個月以上2年以下停止業務之懲戒。 | |
| 第21條第41條第1項第4款 | 受停業處分之技師,於停業期間執行業務 | 廢止執業執照之懲戒 | |
| 第23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第2款 | 拒絕或規避主管機關及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檢查業務或向其報告、提出證明文件、表冊及有關資料 | 申誡或2個月以上2年以下停止業務之懲戒。 | |
| 第39條第41條第2項 | 違反技師法第16條至第18條、第19條第1項、第20條、第21條或第23條第1項所定之行為者。因業務上有關之犯罪行為,經判刑確定者。違背技師公會章程、倫理規範或第24條第2項規定之行為,情節重大者。 | 除依技師法規定處分外,應付懲戒。技師有第39條第2款或第3款規定情事之一者,其懲戒,由技師懲戒委員會依第40條規定,視情節輕重議定之。 | |
| 第40條第2項 | 依技師法受申誡處分3次以上或受停止業務處分累計滿5年者 | 技師受申誡處分3次以上者,應另受停止業務之處分;受停止業務處分累計滿5年者,應廢止其執業執照。 | |
| 第50條 | 未依法取得技師資格,擅自執行技師業務者。 | 中央主管機關應命其停止,並處新臺幣2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之罰鍰;其不停止行為者,得按次處罰。 | |
| 建築師法 | 第4條第46條第1項第5款 | 違反不得充任建築師規定 | 撤銷或廢止開業證書之懲戒。其已充任建築師者,撤銷或廢止其建築師證書。 |
| 第6條第46條第1項第2款 | 違反建築師事務所設立及登記規定 | 申誡或停止執行業務2月以上2年以下之懲戒。 | |
| 第11條第46條第1項第1款 | 開業後之事務所地址變更及從業建築師與技術人員聘僱情形,未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分別登記 | 警告或申誡之懲戒。 | |
| 第12條第46條第1項第1款 | 事務所遷移未向原登記之主管機關申請核轉 | 警告或申誡之懲戒。 | |
| 第13條第46條第1項第1款 | 自行停止執業建築師,未檢具開業證書向原登記主管機關申請註銷開業證書 | 警告或申誡之懲戒。 | |
| 第17條第46條第1項第4款 | 違反設計規定 | 警告、申誡或停止業務2月以上2年以下或撤銷開業証書之懲戒。 | |
| 第18條第46條第1項第4款 | 違反監造規定 | 警告、申誡或停止業務2月以上2年以下或撤銷開業証書之懲戒。 | |
| 第24條第46條第1項第2款 | 未襄助辦理經主管機關指定之公共安全、社會福利及預防災害等有關建築事項 | 申誡或停止執行業務2月以上2年以下之懲戒。 | |
| 第25條第46條第1項第3款 | 兼任或兼營職業 | 停止執行業務2月以上2年以下,其不遵從而繼續執業者,應予廢止開業證書之懲戒。 | |
| 第26條第46條第1項第5款 | 允諾他人假借其名義執行業務 | 撤銷或廢止開業證書之懲戒。 | |
| 第27條第46條第1項第2款 | 因業務知悉他人之秘密而洩漏 | 申誡或停止執行業務2月以上2年以下之懲戒。 | |
| 第43條 | 未經領有開業證書、已撤銷或廢止開業證書、未加入建築師公會或受停止執行業務處分而擅自執業者 | 除勒令停業外,並處新臺幣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之罰鍰;其不遵從而繼續執業者,得按次連續處罰。 | |
| 第9條之1第43條之1 | 違反第9條之1規定,開業證書已逾有效期間未申請換發,而繼續執行建築師業務者 | 處新臺幣6千元以上1萬5千元以下罰鍰,並令其限期補辦申請;屆期不遵從而繼續執業者,得按次連續處罰。 | |
| 第54條第3項第46條第1項第1款 | 外國人經許可在中華民國開業為建築師者,其有關業務上所用之文件、圖說,未以中華民國文字為主 | 警告或申誡之懲戒。 | |
| 第45條第2項 | 依本法受申誡處分3次以上或受停止執行業務處分累計滿5年者 | 建築師受申誡處分3次以上者,應另受停止執行業務時限之處分;受停止執行業務處分累計滿5年者,應廢止其開業證書。 | |
| 工程技術顧問公司管理條例 | 第8條第1項第27條第1項第1款 | 未領有主管機關核發之登記證而營業 | 勒令其歇業,並得處新臺幣50萬元以上250萬元以下罰鍰。 |
| 第8條第1項第32條第1項第1款 | 未加入公會而營業 | 經命其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或再次違反者,處新臺幣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鍰;主管機關得按次連續處罰並限期改善;情節重大者,得予以警告處分 | |
| 第14條第1項及第2項第32條第1項第3款 | 執業技師離職或受停止業務處分,致違反第5條規定期間,其已承接業務未終止契約或委託辦理 | 經命其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或再次違反者,處新臺幣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鍰;主管機關得按次連續處罰並限期改善;情節重大者,得予以警告處分 | |
| 第16條第27條第1項第2款、第2項 | 將工程技術顧問公司登記證出租或出借與他人使用 | 勒令其歇業,並得處新臺幣50萬元以上250萬元以下罰鍰。由主管機關廢止其許可及註銷登記證,並通知公司登記主管機關廢止其公司登記或部分登記事項。 | |
| 第17條第29條第1項第5款、第3項 | 違反承接工程技術服務業務規定 | 經命其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或再次違反者,處新臺幣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鍰;主管機關得按次連續處罰並限期改善;情節重大者,得予以1個月以上1年以下之停業處分,且得廢止其許可及註銷登記證,並通知公司登記主管機關廢止其公司登記或部分登記事項。 | |
| 第17條第3項第29條第2項 | 受工程技術顧問公司指派之監督業務人員違反承接工程技術服務業務規定 | 經命其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或再次違反者,處新臺幣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鍰;主管機關得按次連續處罰並限期改善;情節重大者,得予以1個月以上1年以下之停業處分。 | |
| 第18條第2項第27條第1項第3款、第2項 | 停業期間再行承接業務 | 勒令其歇業,並得處新臺幣50萬元以上250萬元以下罰鍰。由主管機關廢止其許可及註銷登記證,並通知公司登記主管機關廢止其公司登記或部分登記事項。 | |
| 第20條第2項第29條第1項第6款、第3項 | 違反專業責任保險之退保及保險契約變動之通知義務規定 | 經命其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或再次違反者,處新臺幣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鍰;主管機關得按次連續處罰並限期改善;情節重大者,得予以1個月以上1年以下之停業處分,且得廢止其許可及註銷登記證,並通知公司登記主管機關廢止其公司登記或部分登記事項。 | |
| 第28條 | 借用、租用、冒用、偽造或變造工程技術顧問公司登記證 | 處新臺幣50萬元以上2百萬元以下罰鍰。 | |
| 第30條 | 工程技術顧問公司之執業技師執行業務,違反與業務有關法令 | 依相關法令處罰執業技師。對該工程技術顧問公司亦處新臺幣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鍰,並得命其監督執業技師限期改正;屆期未改正者,得按次連續處罰至改正為止。 | |
| 營造業法 | 第11條、第56條 | 土木包工業違反越區營業規定 | 按其情節輕重,予以警告或3個月以上1年以下停業處分。 |
| 第16條、第57條 | 違反申請書變更規定 | 處新臺幣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鍰;並限期依規定申請變更登記。屆期不申請者,予以3個月以上1年以下停業處分。 | |
| 第18條第2項、第56條 | 未依限辦理主管機關通知之補正事項 | 按其情節輕重,予以警告或3個月以上1年以下停業處分。 | |
| 第19條第2項、第57條 | 違反承攬工程手冊變動規定 | 處新臺幣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鍰;並限期依規定申請變更登記。屆期不申請者,予以3個月以上1年以下停業處分。 | |
| 第23條第1項、第56條 | 違反承攬造價限額、工程規模範圍及承攬總額 | 按其情節輕重,予以警告或3個月以上1年以下停業處分。 | |
| 第26條、第56條 | 未依照工程圖樣及說明書製作工地現場施工製造圖及施工計畫書,負責施工 | 按其情節輕重,予以警告或3個月以上1年以下停業處分。 | |
| 第28條、第58條 | 違反營造業負責人設置規定 | 處新臺幣20萬元以上1百萬元以下罰鍰,並通知該營造業限期辦理解任。屆期不辦理者,對該營造業處新臺幣20萬元以上1百萬元以下罰鍰。並得繼續通知該營造業辦理解任,屆期仍不辦理者,得按次連續處罰。 | |
| 第29條、第53條 | 技術士未於工地現場依其專長技能及作業規範進行施工操作或品質控管,情節重大者 | 予以3個月以上2年以下停止執行營造業業務之處分。 | |
| 第30條第1項、第56條 | 違反工地主任設置規定 | 按其情節輕重,予以警告或3個月以上1年以下停業處分。 | |
| 第32條第1項、第62條 | 一、依施工計畫書執行按圖施工。二、按日填報施工日誌。三、工地之人員、機具及材料等管理。四、工地勞工安全衛生事項之督導、公共環境與安全之維護及其他工地行政事務。五、工地遇緊急異常狀況之通報。 | 按其情節輕重,予以警告或3個月以上1年以下停止執行營造業工地主任業務之處分。營造業工地主任經依前項規定受警告處分3次者,予以3個月以上1年以下停止執行營造業工地主任業務之處分;受停止執行營造業工地主任業務處分期間累計滿3年者,廢止其工地主任執業證。前項工地主任執業證自廢止之日起5年內,其工地主任不得重新申請執業證。 | |
| 第33條第1項、第56條 | 違反技術士設置規定 | 按其情節輕重,予以警告或3個月以上1年以下停業處分。 | |
| 第36條、第63條 | 土木包工業負責人違反應負責辦理之工作 | 按其情節輕重,予以該土木包工業3個月以上2年以下停業處分。 | |
| 第37條第2項、第59條 | 營造業負責人未盡告知定作人義務或適時處理 | 處新臺幣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鍰。 | |
| 第38條、第59條 | 營造業負責人未即時為必要之避免危險措施 | 處新臺幣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鍰。 | |
| 第39條 | 營造業負責人或專任工程人員違反第37條第1項、第2項或前條規定致生公共危險 | 視其情形分別依法負其責任 | |
| 第40條、第56條 | 違反專任工程人員離職或因故不能執行業務之處置規定 | 按其情節輕重,予以警告或3個月以上1年以下停業處分。 | |
| 第41條第1項、第62條 | 營造業工地主任違反工程主管或主辦機關於勘驗、查驗或驗收工程應辦理事項之規定 | 按其情節輕重,予以警告或3個月以上1年以下停止執行營造業工地主任業務之處分。營造業工地主任經依前項規定受警告處分3次者,予以3個月以上1年以下停止執行營造業工地主任業務之處分;受停止執行營造業工地主任業務處分期間累計滿3年者,廢止其工地主任執業證。前項工地主任執業證自廢止之日起5年內,其工地主任不得重新申請執業證。 | |
| 第42條第1項、第56條 | 違反承攬工程手冊簽章證明或註記規定 | 按其情節輕重,予以警告或3個月以上1年以下停業處分。 | |
| 第52條 | 未經許可或經撤銷、廢止許可而經營營造業業務 | 勒令其停業,並處新臺幣1百萬元以上1千萬元以下罰鍰;其不遵從而繼續營業者,得連續處罰。 | |
| 第54條 | 使用他人之營造業登記證書或承攬工程手冊經營營造業業務者。將營造業登記證書或承攬工程手冊交由他人使用經營營造業業務者。停業期間再行承攬工程者。 | 處新臺幣1百萬元以上5百萬元以下罰鍰,並廢止其許可。自廢止許可之日起5年內,其負責人不得重新申請營造業登記。 | |
| 第55條第17條第1項第20條 | 一、經許可後未領得營造業登記證或承攬工程手冊而經營營造業業務者。二、未加入公會而經營營造業業務者。三、未依第17條第1項規定,申請複查或拒絕、妨礙或規避抽查者。四、自行停業、受停業處分、復業或歇業時,未依第20條規定辦理者。 | 處新臺幣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鍰。營造業有前項第1款或第2款情事者,並得勒令停業及通知限期補辦手續,屆期不補辦而繼續營業者,得按次連續處罰。有前項第4款情事,經主管機關通知限期補辦手續,屆期不辦者,得按次連續處罰。 | |
| 第56條第2項 | 依本法受警告處分3次或於5年內受停業處分期間累計滿3年者 | 營造業受警告處分3次者,予以3個月以上1年以下停業處分;於5年內受停業處分期間累計滿3年者,廢止期許可。 |
(三)財物及勞務採購
| 資通安全管理法 | 第7條、第16條、第17條、第18條、第20條 | 一、未依第16條第2項或第17條第1項規定,訂定、修正或實施資通安全維護計畫,或違反第16條第6項或第17條第4項所定辦法中有關資通安全維護計畫必要事項之規定。二、未依第16條第3項或第17條第2項規定,向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提出資通安全維護計畫之實施情形,或違反第16條第6項或第17條第4項所定辦法中有關資通安全維護計畫實施情形提出之規定。三、未依第7條第3項、第16條第5項或第17條第3項規定,提出改善報告送交主管機關、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或違反第16條第6項或第17條第4項所定辦法中有關改善報告提出之規定。四、未依第18條第1項規定,訂定資通安全事件之通報及應變機制,或違反第18條第4項所定辦法中有關通報及應變機制必要事項之規定。五、未依第18條第3項規定,向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或主管機關提出資通安全事件之調查、處理及改善報告,或違反第18條第4項所定辦法中有關報告提出之規定。六、違反第18條第4項所定辦法中有關通報內容之規定。 | 由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令限期改正;屆期未改正者,按次處新臺幣1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鍰。 |
|---|---|---|---|
| 第18條第2項、第21條 | 未向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通報資通安全事件。 | 由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處新臺幣30萬元以上500萬元以下罰鍰,並令限期改正;屆期未改正者,按次處罰之。 | |
| 勞動基準法 | 第17條、第17條之1第7項、第55條、第78條第1項 | 未依第17條、第17條之1第7項、第55條規定之標準或期限給付資遣費、勞工退休金者。 | 處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上一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鍰,並限期令其給付,屆期未給付者,應按次處罰 |
| 第13條、第17條之1第1項、第4項、第26條、第50條、第51條或第56條第2項、第78條第2項 | 違反第13條(不得終止契約)、第17條之1第1項(面試或指定特定派遣勞工)、第4項(不利處分)、第26條(預扣勞工工資作為違約金或賠償費用)、第50條(女工分娩前後給予產假)、第51條(妊娠期間申請改調)或第56條第2項(提撥勞工退休準備金)規定者。 | 處新臺幣9萬元以上45萬元以下罰鍰。 | |
| 第21條第1項、第22條至第25條、第27條、第30條第1項至第3項、第6項、第7項、第32條、第33條、第34條至第41條、第43條、第49條第1項、第59條、第79條第1項 | 一、違反第21條第1項(基本工資)、第22條至第25條(工資給付)、第30條第1項至第3項(工作時間)、第6項(出勤紀錄)、第7項(減少勞工工資)、第32條(延長工作時間)、第34條至第41條(休息、休假)、第49條第1項(女工工作時間)或第59條(職業災害補償)規定。二、違反主管機關依第27條限期給付工資或第33條調整工作時間之命令。三、違反中央主管機關依第43條所定假期或事假以外期間內工資給付之最低標準。 | 處新臺幣2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鍰。 | |
| 第30條第5項、第49條第5項、第79條第2項 | 違反第30條第5項(置備勞工出勤紀錄)或第49條第5項(妊娠或哺乳期間之女工工作時間)規定者。 | 處新臺幣九萬元以上四十五萬元以下罰鍰。 | |
| 第7條、第9條第1項、第16條、第19條、第28條第2項、第46條、第56條第1項、第65條第1項、第66條至第68條、第70條或第74條第2項、第79條第3項 | 違反第7條(置備勞工名卡)、第9條第1項(勞動契約)、第16條(終止勞動契約預告期)、第19條(勞動契約終止,請求發給服務證明書)、第28條第2項(繳納積欠工資墊償基金)、第46條(未滿18歲備其法定代理人同意書及年齡證明文件)、第56條第1項(提撥勞工退休準備金)、第65條第1項(技術生簽訂書面訓練契約)、第66條至第68條(技術生訓練及人數保障)、第70條(訂定工作規則)或第74條第2項(勞工申訴不得為不利處分)規定者。 | 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 | |
| 第80條 | 拒絕、規避或阻撓勞工檢查員依法執行職務。 | 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 | |
| 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 | 第33條 | 雇主違反第十七條、第二十五條第一項、第二項、第二十七條至第二十九條規定者。 | 主管機關應通知限期改善,並處新臺幣五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經限期改善或繼續限期改善,而未如期改善者,得按次分別處罰,至改善為止>。 |
| 第34條 | 依法應為所屬勞工辦理加入勞工保險而未辦理之雇主,其勞工發生職業災害事故者。 | 按僱用之日至事故發生之日應負擔之保險費金額,處以四倍至十倍罰鍰,不適用勞工保險條例第七十二條第一項有關罰鍰之規定。但勞工因職業災害致死亡或遺存障害符合勞工保險失能給付標準表第一等級至第十等級規定之項目者,處以第六條補助金額之相同額度之罰鍰。 |
備註:其他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或地方政府所頒行之相關法規如勞安衛、環保、水利、水保、共同管道、建築、鐵公路等另有規定者,依其規定辦理。 四、其他法規 通案採購
| 政治獻金法 | 第6條、第28條 | 任何人不得利用職務上之權力、僱傭關係或其他生計上之利害,媒介或妨害政治獻金之捐贈。 | 處新臺幣20萬元以上1百20萬元以下罰鍰。公務員違反第6條規定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 |
|---|---|---|---|
| 第7條第1項、第29條第2項 | 得捐贈政治獻金者,以下列各款以外之個人、政黨、人民團體及營利事業為限:一、公營事業或政府持有資本達20%之民營企業。二、與政府機關(構)有巨額採購或重大公共建設投資契約,且在履約期間之廠商。三、有累積虧損尚未依規定彌補之營利事業。四、宗教團體。…… | 違反第7條第1項捐贈政治獻金者,按其違反規定之捐贈金額處2倍以下之罰鍰。 | |
| 第8條、第25條 | 政黨、政治團體及擬參選人不得收受前條所定得捐贈者以外對象之政治獻金。 | 擬參選人違反第8條規定收受第7條第1項第7款至第9款規定對象之政治獻金,未依第15條規定之期限繳交受理申報機關辦理繳庫,或違反第13條規定募集政治獻金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為擬參選人收受或募集政治獻金之代理人、受雇人亦同。政黨、政治團體之負責人、代表人或代理人、受雇人犯前項之罪者,依前項之規定處罰。犯前2項之罪,已依第7條第4項規定盡查證義務者,不予處罰。 | |
| 第9條第1項、第29條第1項 | 政治獻金之捐贈,不得行求或期約不當利益。 | 捐贈政治獻金者,按其捐贈之金額處2倍以下之罰鍰。 | |
| 第9條第2項、第27條 | 前項(第9條第1項)之政治獻金,政黨、政治團體及擬參選人亦不得收受。 | 收受政治獻金者,按其收受金額處2倍之罰鍰。違法收受之政治獻金,沒入之;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入時,追徵其價額。 | |
| 第14條、第29條第2項 | 任何人不得以本人以外之名義捐贈或為超過新臺幣1萬元之匿名捐贈。超過新臺幣10萬元現金捐贈,應以支票或經由金融機構匯款為之。 | 捐贈政治獻金者,按其違反規定之捐贈金額處2倍以下之罰鍰。 | |
| 第17條、第29條第2項 | 對同一政黨、政治團體每年捐贈總額,不得超過下列金額:一、個人:新臺幣30萬元。二、營利事業:新臺幣3百萬元。三、人民團體:新臺幣2百萬元。對不同政黨、政治團體每年捐贈總額,合計不得超過下列金額:一、個人:新臺幣60萬元。二、營利事業:新臺幣6百萬元。三、人民團體:新臺幣4百萬元。 | 捐贈政治獻金者,按其違反規定之捐贈金額處2倍以下之罰鍰。 | |
| 第18條第1項及第2項、第29條第2項 | 對同一擬參選人每年捐贈總額,不得超過下列金額:一、個人:新臺幣10萬元。二、營利事業:新臺幣1百萬元。三、人民團體:新臺幣50萬元。對不同擬參選人每年捐贈總額,合計不得超過下列金額:一、個人:新臺幣30萬元。二、營利事業:新臺幣2百萬元。三、人民團體:新臺幣1百萬元。 | 捐贈政治獻金者,按其違反規定之捐贈金額處2倍以下之罰鍰。 | |
| 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 | 第14條、第18條 | 公職人員或其關係人,不得與公職人員服務之機關或受其監督之機關團體為補助、買賣、租賃、承攬或其他具有對價之交易行為。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依政府採購法以公告程序或同法第一百零五條辦理之採購。二、依法令規定經由公平競爭方式,以公告程序辦理之採購、標售、標租或招標設定用益物權。……公職人員或其關係人與公職人員服務之機關團體或受其監督之機關團體為前項但書第一款至第三款補助或交易行為前,應主動於申請或投標文件內據實表明其身分關係;於補助或交易行為成立後,該機關團體應連同其身分關係主動公開之。但屬前項但書第三款基於法定身分依法令規定申請之補助者,不在此限。 | 違反第14條第1項規定者,交易或補助金額未達新臺幣10萬元者,處新臺幣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鍰;交易或補助金額新臺幣10萬元以上未達1百萬元者,處新臺幣6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鍰;交易或補助金額新臺幣1百萬元以上未達1千萬元者,處新臺幣60萬元以上5百萬元以下罰鍰;交易或補助金額新臺幣1千萬元以上者,處新臺幣6百萬元以上該交易金額以下罰鍰。違反第14條第2項規定者,處新臺幣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 |
切結書1(投標時檢附或得標後機關查驗證件時提出) 本廠商 參與新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辦理115-116年度新北市一般廢棄物清運機具GPS車機暨垃圾清運資訊查詢網維運計畫招標案,對於廠商之責任,包括刑事、民事與行政責任,已充分瞭解相關之法令規定,並願確實遵行。 立書人 投標廠商: (簽名或蓋章) 負責人: (簽名或蓋章)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 招標投標及契約文件 本文件為新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以下簡稱機關)依政府採購法(以下簡稱本法)招標、廠商投標及機關決標後簽訂契約三用文件。招標時由機關使用招標欄位並備齊招標文件後依規定招標;投標時由廠商使用投標欄位並備齊投標文件後依規定投標;決標後由機關使用決標欄位並附具必要之招標、投標及決標文件依規定蓋章後即完成與得標廠商之簽約手續,不必再經得標廠商簽名或蓋章,並以機關蓋章之日為簽約日。 招標機關招標如下(以下各項由招標機關填寫並簽署招標) 一、採購案號:115-062 二、招標機關名稱:新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 三、招標機關地址:新北市板橋區民族路57號 四、招標機關聯絡人(業務單位):蔣小姐(清潔維護科)電話:(02)29532111 分機4056傳真:(02)29531442 五、招標標的名稱及數量摘要:115-116年度新北市一般廢棄物清運機具GPS車機暨垃圾清運資訊查詢網維運計畫 六、收受投標文件場所之地址:同投標須知規定 七、收受投標文件之截止期限:同投標須知規定 八、其他事項如附件。 招標機關蓋章:(本電子文件已電子簽章) 日期:同本招標案公告日 投標廠商投標如下(以下各項由投標廠商填寫並簽署後投標) 一、投標廠商名稱: 二、投標廠商地址: 三、投標廠商負責人: 四、投標廠商聯絡人: 電話: 傳真: 五、投標廠商營業登記統一編號(無者免填): 六、投標總標價:依招標文件所載明之固定費用或費率,如廠商於投標文件內自願減價,依自願減價之金額 七、其他事項如附件 投標廠商負責人簽名或蓋章: 本份文件亦屬契約文件,請勿以「加註有之其它字樣者(如投標專用)章」用印 日期:中華民國 年 月 日 招標機關決標簽約如下(以下各項由招標機關填寫並簽署後完成簽約)
- 契約編號(無者免填):
- 決標標的名稱及數量摘要:115-116年度新北市一般廢棄物清運機具GPS車機暨垃圾清運資訊查詢網維運計畫
- 履約期限:同本案契約履約期限規定
- 契約決標金額:依招標文件所載明之固定費用或費率,如廠商於投標文件內自願減價,依自願減價之金額
- 其他事項如附件。 招標機關蓋章: 日期:中華民國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