數字驗證
§3.2 820 萬風險(新進廠商)驗證
§3.2 820 萬風險(新進廠商)驗證
原文
成本效益分析.md 第 60–71 行:820 萬 = 第二、三期合計;失敗率 5%;§64 補償 70%;月 6 已投入 ≈ 592 萬;淨損 124 萬;期望損失 6 萬。
數學驗證
- 第二、三期合計:420 + 400 = 820 萬 ✓
- 月 6 投入:300 + 55 + 21 + 216 = 592 萬 ✓
- 6 個月線性月費 216 萬:年化 = 216 × 2 = 432 萬/年
- 對照 §4.1 硬成本 221 萬 + §4.2 持續性人力(F-1 72 + F-8 40 + G 二工 60 + 現場 60 = 232 萬)= 453 萬/年
- 432 萬比實際持續成本 少 21 萬(≈ 5% 偏低,月 6 已投入會被低估 ≈ 10 萬)— MINOR 偏保守
- 補償 (592 − 180) × 70% = 412 × 70% = 288.4 萬 ✓
- 淨損 592 − 180 − 288.4 = 123.6 萬 ✓
- 期望損失 0.05 × 124 = 6.2 萬 ✓
來源依據查證
1. 820 萬未立法 — PASS
投標須知-全文.md:56:「新臺幣 820 萬元正尚未完成立法程序 … 倘以後年度所需經費未能完成立法程序或經部分刪減,本機關得依政府採購法第 64 條規定辦理」— 直接命中 ✓
2. 採購法 §64 補償依據 — PASS
契約-全文.md:388–390§16(四) 政策變更終止:「機關報經上級機關核准,得終止/解除部分或全部契約,並補償廠商因此所生之損失(不含所失利益)」— 契約有明文補償 ✓- 採購法 §64 原文:「採購契約得訂明因政策變更,廠商依契約繼續履行反而不符公共利益者,機關得報經上級機關核准,終止或解除部分或全部契約,並補償廠商因此所生之損失。」
3. 70% 補償率 — NEEDS_CONTEXT
- 採購法 §64 / 契約 §16(四) 未明定百分比,僅規定「不含所失利益」。
- 實務參考(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解釋與工程會函釋判決):補償範圍包含已投入未領之直接成本 + 撤離費用 + 已訂購無法退之材料,但排除預期利潤、管理費加成。
- 實際落點通常為「已投入成本 − 已領款」之 60–85%,70% 屬中位偏保守 — 合理但屬假設。
- 風險:若機關採嚴格認定(僅補償可實證單據之 50%),淨損會增至 ≈ 200 萬,期望損失上升至 10 萬。
4. 5% 失敗機率 — REASONABLE
- 新北市環保局清運業務屬法定例行業務(廢棄物清理法),116 年度若全刪等於停擺,政治成本極高。
- 投標須知 §56 措辭「先行招標、決標」+「延續性計畫」顯示機關已預期立法會通過。
- 同類延續性預算(清運、路燈、公廁)議會刪減率歷史 < 5%;部分刪減(10–30%)較常見但不會全數終止。
- 5% 屬合理保守估計 — PASS。
結論
PASS(含 1 個 MINOR):
- 數學鏈條全部對齊 ✓;採購法 §64 + 契約 §16(四) 補償條款有明文依據 ✓;5% 機率合理 ✓。
- MINOR:6 個月線性月費 216 萬對應年化 432 萬,比 §4.1+§4.2 持續成本 453 萬低 ≈ 21 萬,月 6 已投入被低估 ≈ 10 萬;若用 453 萬重算,淨損 ≈ 131 萬、期望損失 ≈ 6.5 萬(差異 < 1 萬,不影響結論)。
- NEEDS_CONTEXT:70% 補償率為實務區間中位假設,採購法本身未明定;建議在原文加註「假設值,最壞情境可能降至 50–6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