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 智財權機會成本驗證
8 智財權機會成本驗證
原文(成本效益分析.md L284–300)
- 契約 §14(三)8:機關取得全部權利(專利、商標、著作、營業秘密)
- 「3
5 個類似客戶,每客戶 100 萬,潛在機會成本 300500 萬」 - 「淨機會成本估約 100~200 萬(已扣回實績價值)」
- 「對長期做政府標案的廠商會被分攤掉」
逐項驗證
1. 契約條文 — PASS
契約-全文.md L308–312 §第十四條(三) 智慧財產權 ⚠️:「第 8 項:機關取得全部權利(包含專利權、商標權、著作權、營業秘密等)」,並於 L605 「同類條款」清單再次明示「§14(三)8 智慧財產權全部歸機關,無例外」。原文引述屬實。
2. 「3~5 個類似客戶」— OVERSTATED
同類案比價.md L143–154 §5.1 已明示:未在 web 上找到台北、桃園、台中、高雄的「GPS 車機 + 查詢網」整合單一案,台北/桃園/高雄各有自家平台(taipei、tyoem、kcg),背後廠商已固化(如高雄天眼衛星)。新北的「車機+平台+行政」單一綜合案「相對罕見」。22 縣市實際可賣對象 ≤ 5 個(多數已有 incumbent),扣除難以打入的 incumbent 鎖定縣市,實際可賣 1~2 個較合理;私部門車隊 GPS 規格 ≠ 環保局清運需求(路線預測、未到站警示、樂圾車網介接),難以原封不動轉售。
3. 「每客戶 100 萬」— PARTIAL
同類案比價.md L62「決標金額曲線」全案 9501,150 萬,其中軟體價值僅占約 40%(150 萬/客戶**合理;100 萬中位可接受。同類案比價.md L72 拆解),轉售 = 既有軟體授權 + 客製化,**80
4. 「淨機會成本 100~200 萬」反推實績價值 — UNDERESTIMATED
若潛在 300500 萬扣回淨 100200 萬,反推實績價值 = **100300 萬**。2 個」(見 2),潛在分母縮小,實績折現上限應收斂於 50同類案比價.md L123–129「為什麼歷年都獨家投標」說明 incumbent 護城河厚,新進廠商一旦得標本案,5 年內政府採購類技術服務實績對下一個類似案(如桃園/雲林換約)得標機率提升可觀,且本案是「相對罕見的整合單一案」實績,稀缺性高。但「實際可賣 1150 萬**。重算:潛在 80300 萬(12 客戶 × 80150 萬)− 實績 50150 萬 = **淨 30150 萬,低於原文 100~200 萬上緣。
5. 「分攤掉」假設 — CONDITIONALLY_TRUE
僅當廠商實際持續投標其他縣市同類案時成立;投標評估.md 顯示本案門檻高、利潤薄、incumbent 鎖定強,單案廠商或 1~2 案小型廠商無法分攤。對「長期玩家」(如信諾科技在新北連 5 屆)部分成立,但對新進廠商不適用。
結論:NEEDS_FIX(量級偏高 + 假設不嚴謹)
| 項目 | 原文 | 建議修正值 |
|---|---|---|
| 可賣客戶數 | 3~5 個 | 1~2 個(22 縣市多數已 incumbent + 整合單一案罕見) |
| 潛在機會成本 | 300~500 萬 | 80~300 萬 |
| 實績折現 | 100~300 萬(反推) | 50~150 萬 |
| 淨機會成本 | 100~200 萬 | 30~150 萬 |
| 分攤前提 | 「長期廠商」分攤掉 | 僅限已有多縣市同類實績之廠商;新進單案廠商不適用 |
建議於 §8.2 補註:「分攤前提需有 2 案以上同類實績,否則機會成本由本案獨自承擔」。